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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信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2015-12-14 15: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本文从信用卡的含义与基本特征入手,浅析围绕着信用卡业务展开的两个主要法律问题,即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以期对理清和解决信用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信用卡 信用卡业务 法律关系

  一、概述

  在城市日新月异、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一次又一次的工业革命和技术革新。计算机的出现,互联网的流行等等,这些革命、革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让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了科技发展带来的好处。起源于1915年信用卡业务便是这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之一,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及其持卡人规模的不断壮大,使信用卡作为支付媒介在社会公众的日常消费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持卡人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导致这三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成倍增长及信用卡犯罪层出不穷。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下小小信用卡中的法律关系。

  二、信用卡的基本概述

  (一)信用卡的定义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机构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
  而我国对于信用卡的立法定义明确于在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的立法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信用卡的功能和基本特征
  对于持卡人来说,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为信贷功能和支付功能。信贷功能,即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一定范围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这个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通俗来说就是向银行借钱花,花未来钱。支付功能是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媒介,代替了直接现金支付在消费过程中的体现,即买东西、付账单时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
  因此具有这两个基本功能的信用卡即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即能够透支,具有免息还款期,以及具有循环信用。信用卡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构成了现代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石,特别是透支和免息还款的特征,完美地契合了信用卡消费信贷的功能。

  三、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现代社会,为了更加便利信用卡的使用,大多数发卡机构取消了消费时需使用密码才能消费的过程,设置了只签字即可消费的程序。但是这些完善消费信贷便利的设置,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法律纠纷,其中,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更给这些法律纠纷的解决增添了许多困难。
  (一)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在讨论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前,首先要明确围绕信用卡展开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哪些。笔者认为围绕信用卡纠纷展开的各种法律关系中,持卡人、发卡机构以及特约商户是这些法律关系中最最主要的主体。
  发卡机构是指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通过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制造企业等,都是发行信用卡的主体。在我国信用卡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或邮政金融机构,并应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豍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等的居民,包括个人卡持卡人和单位卡持卡人。个人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的收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信用卡。豎
  特约商户是指受理信用卡消费、转帐的营业性场所,包括装有POS机的有形商户和使用账号支付的网上商场等虚拟商户。凡是经过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的,信誉较高,在发卡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了结算帐户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等都可以成为信用卡特约商户。豏
  如前所述,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为持卡人、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这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多交循环的法律关系,有学者将这三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区别,即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基础原因关系”;对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补偿关系”;对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给付关系”。豐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原因关系”,一般学界认为与普通的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是对于另外两种“补偿关系”和“给付关系”的认识,则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在下文,笔者将主要从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来进行深入的阐述。


  (二)持卡人和发卡机构
  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伴随着整个信用卡业务的展开,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围着这这两个当事人展开的法律关系,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存在以信用卡的功能为基础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豑
  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是信用卡业务中的基本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多重性质的法律关系,包括契约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消费信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等。豒
  根据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和支付的功能,笔者认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以及消费信贷的法律关系。
  首先,在持卡人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完成交易和流通的仍是货币,但是并不是由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直接进行现金的支付,而是通过信用卡这个媒介完成消费支付的,这时的信用卡仅是代替了现金作为一种支付媒介使用,换句话说,就是持卡人通过信用卡这个纽带委托发卡机构履行其向特约商户的付款行为,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其次,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消费信贷的法律关系是指当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其帐户不足以支付消费款项时,发卡机构向其提供贷款,使得持卡人能够完成消费行为,同时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指定期限内还清其预借款项。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也正是信用卡透支特征和免息还款期特征的体现。
  (三)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
  关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学说,具有代表性的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独立担保说以及委托代理和独立担保混和性质说。豓
  笔者认为,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信用卡业务的作业流程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委托代理和独立担保这两种混合的法律关系。首先,发卡机构委托特约商户受理其发行的信用卡结算业务,并审查持卡人签名是否真实,特约商户按照约定履行完其审查义务后,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照符合条件的交易凭证付款。其次,发卡机构还承担一个付款担保的法律责任,即只要特约商户能提供有效的符合条件的交易凭证,发卡机构就要完成对其付款结算,换句话说,发卡机构承诺,对特约商户受理持卡人以信用卡记帐消费而产生的风险承担特殊的独立的付款担保责任。

  四、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

  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可以看出,特约商户对于信用卡使用真实与否的审查是其能否要求发卡机构履行独立担保责任,完成消费金额结算的关键。但是现今社会,许多发卡机构为了使信用卡在消费过程中的使用更为方便而取消了在签单的时候输入密码的程序,改为仅仅是签字即可完成支付,这样一个简易过程带来方便之余也更加增加了特约商户对于信用卡的使用真实与否审查义务的负担。根据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和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来看,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的使用真实与否的审查要尽代理人的职责,即完成对信用卡使用真实与否的实质审查,包括姓名正确与否的审查、签单笔记真实与否的审查等。事实上,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只是一般的商户,并非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不可能在签单这个较短的时间内就能鉴别出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签单上的签名的笔记是否一致,更有甚者,许多的信用卡发卡机构会在其与特约商户的合同中载明要求特约商户审查的是签单上的签字与持卡人预留在发卡机构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这就更加增加了信用卡特约商户进行审查时的困难。
  比对信用卡业务的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对于信用卡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当信用卡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未规定时,可以参照善良管管理人的要求来进行衡量,即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义务,避免显而易见的失误即可。因此,特约商户的具体审查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特约商户需要审查消费的信用卡的物理的完整性,确保消费的信用卡没有物理上的缺失,例如打洞、毁坏等;第二,特约商户需要审查作为此次消费使用的信用卡是否为本单位可以使用的信用卡;第三,特约商户需要审查作为此次消费使用的信用卡是否在使用的有效期内,并未列入“止付名单”,同时还需要要审查此张信用卡是不是“样卡”以及“专用卡”,以确保信用卡可以在交易中使用;第四,对于信用卡签单上签字的审查,特约商户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义务,包括签名的正确与否的审查以及字迹形式上的审查。
  五、结语

  从上述分析可见,信用卡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样态与性质之复杂以及特约商户审查义务的性质和内容之复杂已可见一斑,那么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以及电子商务的越来越频繁,信用卡的适用范围的继续扩大,将会产生更多更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法律纠纷,而如何规范信用卡消费所产生的各项问题以及明确各方在交易中的责任,让信用卡成为安全便捷的交易方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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