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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实践性法学教学课程建设探讨

2015-12-14 15: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正在蓬勃发展的法学教学模式,许多国家都很重视,近些年在我国也有了初步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还没有普遍化、常态化、主导化,究其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法学课程建设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实践性法学教学的困境和改革办法。

  论文关键词 法学 实践性教学 课程建设 

  一、实践性法学教学的兴起和开展

  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主张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法学教学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和“法庭辩论课”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由于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反对抽象、教条的学习法律规则,主张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在相互作用的社会现象中运用法律规则。它对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效果显著,有很大的实用价值,所以一经出现便倍受关注和支持,日益盛行全美。随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在改革传统教学模式的内在动因和外国基金会的外在推动下,从2000年至今实践性教学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究其原因很多,如实践性课程建设、法学教学目标设置以及学制问题等。本文重点探讨课程建设方面的制约因素。

  二、实践性法学教学课程建设中存在问题

  实践性教学是移植于美国的舶来品,其本土化还需要有一个过程,目前法学实践性教学展开的困难之一是课程建设本身还较稚嫩,不能担刚重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实践性教材短缺
  教材是师生共同完成学习任务的工具。传统法学教材均是对理论知识的系统阐述,它与教师主导的课堂相适应。教师的任务是按教材章节系统讲解,学生的任务则是注意听讲并做好笔记,于是构成了老师讲学生听记的传统法学课堂模式。随着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引入,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模拟式、讨论式等开始使用,但始终无法普遍化、常态化、主导化,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教材,教师的实践性教学全凭教学经验在个别章节展开,即使有些教师想扩大实践教学学时,也会受到学生质疑,因为显然与传统教材的安排和体系不符合,学生会认为教师脱离教材,学校甚至会认为教师破坏了原有的教学秩序,这无形中给教师的改革增加困难和压力。因此,缺乏实践性教材已成为推进实践性教学模式的障碍。
  (二)实践性教学方法不成熟
  现行实践性教学方法首推诊所式,其次为模拟式、辩论式、讨论式等。诊所式教学最接近实战,它是在有办案经验的老师带领下,学生直接接触真实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参加庭审,这和毕业实习很相似,只是地点不在公检法而在学校。但是这种方式囿于教师缺乏、案件少、学生时间不足等原因,只能在极少数学生中展开。法庭模拟由于程序复杂,准备时间长,这种方式也无法经常展开。而辩论、讨论式虽然形式灵活,让学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程序模式未固化,加之教材不配套,常为教改时使用,难以成为课堂主流。情景模拟能还原社会本原,有利于呈现案例,使课堂更接近社会,但缺少分析总结环节。因此目前常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各有利弊,单一使用无法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要,重新整合乃当务之急。
  (三)实践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教育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的水平,法学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在于法学教师的质量能否得以改善。一个没有实践经验和普通常识的教师不可能解决法律教育的根本问题。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为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推崇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方法要在我国深根,发芽、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也在于有没有合格的实践性教师,这方面无疑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软肋。就象一些人批评的那样:他们(法学学院学生)不会起草合同文本,他们不会写法律文书,他们从未见过真正的传票,他们的老师从来就没有出过庭。没有出过庭的老师讲审判程序及如何打官司,就如同没有当过园艺师的人讲如何培育花卉一样,这种课只是对实践问题的理论讨论,而不是对理论的实践运用,这样的老师无法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实事上他们本身也是需要训练的对象。
  (四)实践性教学资金不足
  在实践上教师实施实践性教学缺乏资金支持。目前实践性教学除了个别院校借助国外基金支持外,资金主要以教改课题经费为主,但学校教改资金不仅数量有限,而且支持时间也短,教改结束,经费便无从落实,导致实践性教学改革缺乏可持续性,时续时断。而全国或地方教育部门的资金重点放在部分名校,无法惠及更多的院校。而实践性教学师生投入较传统模式要多,稳定必要的资金支持必不可少。



  三、实践性法学课程建设完善措施

  (一)有组织的编写实践性法学系列教材
  应有组织的编写法学实践性教材。先鼓励各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编写实践性教材,在此基础上由司法部或高教委选择其中优秀教材或组织有经验的实践性教师统一编写系列教材。目前,已有部分学校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如由甘肃政法学院教师编写,北大出版社2010年出版的《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教材就具有实践性教材的特点,教材将理论阐述和案例内容紧密结合起来,每章节每个理论问题后面都配有案例,教师先讲理论,然后指导学生分析应用对应案例。其内容和形式较之传统教材有很多变化。不过具体实施步骤还没有固定,是传统教材到实践性教材的过渡性教材。而2008年由陈建民主编的清华大学法学系列教材《实践性法学教育讲义》是比较典型的实践性教材,其中收集了法理、民法、犯罪学、婚姻法民诉法、刑诉法、仲裁法等13门法学课程,教材内容包括教学目的、课前阅读、教学方法、教学实施、课后思考等,其中详细提出了对学生具体参与的设计和要求,实践性特征明显。而且可喜的是其不仅涉及人们一般认为适合实践性教学的程序法课程,还包括了很多实体法课程,这为实践性教学的广泛开展奠定了教材基础。但这些教材总体讲涉及面较窄,内容还不够详细完善。下一步有关部门应加紧组织编写系列教材,首先建议编写14门法学核心课程的实践性教材,内容可借鉴《实践性法学教育讲义》一书,但应该更为详细和具体,而不是简单的讲义,要把系统内容与教学实施过程有机结合,让师生既能看到理论的阐述又能依其进行实践操作。
  (二)设计整合性的“三环节”实践性教学方法
  鉴于目前实践性教学方法各自为阵,无法形成合力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融合多种实践性教学方法,取长补短,设计一套相对固定,简单易行的教学模式。具体讲分三个环节展开,第一环节课前准备。由教师将学生提前分组,给出案例资料,提示参考书目、法条等,让学生自己根据案例分配角色。第二环节课堂实施,具体包括展示案例内容(通过PPT、DVD或学生模拟案例场景的方法);组织讨论(教师提问而后学生分组讨论);呈现意见(小组代表发言或各组对抗辩论等);教师总结。第三环节课后复习。学生交书面案例总结,教师指导。
  “三环节”实践教学方法较之传统教学方法有以下优点:(1)参与度高。每个环节都有学生参与,学生分配角色并模拟、学生制作课件、学生课堂讨论和发言等。(2)使用普遍。由于程序设计简单易行,只要师生组织准备充分,每节课都可使用。(3)凝聚力强。学生参与始终以小组为单位,唯有精诚合作、默契配合才能完成教师安排的学习任务,这有利于团队合作能力的提高。(4)趣味性强。把学生置于律师、检察官、立法者、执法官、当事人等角色中,把法律作为工具,课堂当作社会,不仅可以增强他们对法律价值、精神的认识,而且能活跃课堂气氛,寓教于乐。
  (三)多方式加强实践性师资力量
  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先天性的实践缺失。缺乏技能培训体制下培养的毕业生直接留校成为法学教师。他们没有任何实务经验。某些教师可能终生都没有机会在法庭露面或代理客户或参与政府的决定制作过程。对于这样的法学教师而言,他们能够教授的也只能是法律规定而非法律实践。课堂教育方法通常都是缺乏学生参与的灌输式方法。可见教师未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是导致无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模式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当前我国开展实践性教学的瓶颈。如果没有足够的适格的实践教师,即使教学目标和学制修改了,实践教学仍然是水中月,镜中花,无法落实。因而实践型教师的培训已迫在眉睫。2005年12月19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在清华大学迎春园召开了常务委员会,其会议纪要中提出了诊断教师培训的计划策略,针对教育部的教师培训活动,诊所教师要争取投标,做诊所法律援助方法的培训。这说明实践型教师的培训已在议事日程了。但要培训大量教师非采用各种手段、渠道不可。本人认为可采用以下方法。(1)充分利用现有师资。在学院内建立一个实践教学部(法律诊所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兼职律师的教师组成,并作为院内固定的实践教师,专门负责诊所课堂、辩论课等实践课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等。(2)培训教师。每学年或学期由院里选派以及教师自愿报名组织一定数量的教师到司法机关实践,作为实践教学的流动教师,目的在于:第一提高教师实践方面的素养,增加实践教学的比例,如辩论、讨论、案例课等。第二是在诊所课堂和辩论课中起协助、辅助作用。(3)聘请有执业经验的司法人员担任兼职实践教师。具体开设实践讲座、组织指导实施实践课。(4)制定鼓励和稳定实践教师的有别于一般教师的政策制度,如岗位津贴,职称评定,业绩考核办法等。(5)交流学习。将教师派到已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学校进行观摩和学习,为本院的开展实践教学打下基础。
  (四)多渠道筹集实践性教学经费
  我国目前的实践课如诊所课程大多是在外国基金会的支持下完成的,这些基金扶持时间和范围是有限的,在我国实践教育逐步走上轨道,教学规模不断扩大之下,靠外部输血是不现实、不长久的,自筹资金势在必行。首先,学校筹集。一般学校都有实习经费和教改经费。由于近些年毕业生就业压力影响,专业实习几乎形同虚设,实习资金闲置。学校可将实习和教改资金合并形成专用基金使用于实践性课堂教学中。其次,全国或地方筹集。成立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实践性教学基金会。基金的来源最初应该以国家教育部为主,辅助以各高等法律院校。以后,受益单位如司法部、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妇联、慈善协会等也应拿出一定资金,因为实践性教学为司法部门培养了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使该行业欣欣向荣,收益增加;而实践性教学尤其是诊所教育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社会正义和福利机构也有责任伸出援助之手。当然,那些意欲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企业也是基金会争取资金的对象。
  以上对我国实践性教学课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了初步思考和探讨,旨在引起各界对这一有效的法学教学模式的重视和扶持,以提高法学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的期望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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