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内地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融资以及买卖的主要手段,成为内地房地产销售交易的主要方式。预售房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显现出来许多问题,由于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不利,对市场以及消费者都是有利益上的威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监管的研究,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监管方面的缺陷,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信息披露 风险共担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现状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在商品房建造完成之前,由购房者支付一定预付款或者定金,在将来一定的日期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的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有以下几点特征:预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只是得到了合同标的的一种期待权,而无法实际获得已建成房屋标的;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有比现房销售更加严格的限制,国家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限制开发商预售房屋的条件、程序、预告登记等规定,以便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交易中的买受人承担比现房交易中买受人更大的市场风险,由于标的物尚未建成,合同履约时间无法确定,买受人可能承担合同难以实现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源自于香港,我国内地的房地产业起步晚,也借鉴了香港地区房地产的销售模式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经过近些年的飞速发展,市场需求的大大增加,加上国家宏观调控对房屋买卖的加强,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选择预售方式,这也成为我国各大城市最主要的房屋销售模式。
二、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法律现状
目前我国规制商品房预售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特点显现出来,商品房预售制度无法全面地保护房屋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在没有相关法律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质量差;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登记;为盲目追求企业利润,非法使用房屋预售款勇于非建项目;非法抵押已经预售的商品房,甚至抵押后携款而逃等违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威胁了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究其原因,房屋预售法律制度尚有缺陷,尤其是相关的房屋预售监管法律并不完善,影响了房屋预售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一)缺乏合理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我国商品房预售缺少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根据目前法律,合法设立的房地产企业就有资格进入房屋预售市场,而这种企业注册资金仅仅只限定在100万元以上,低门槛市场准入标准导致大量企业过度无序涌入市场。此外,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建设资金审核条件以及违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对于开发商的信用审核制度,商品房预售市场频频出现诚信危机。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退出预售市场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商品房预售商在出现经营困难或者信用危机时承担责任较小,由于法律没有明规定,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不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企业退出预售市场出现困难,有的甚至会利用这一法律漏洞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在预售房出现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房屋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我国没有建立商品房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商品房预售信息不对称。开发商披露信息时根据本公司的情况,规避与其利益冲突的部分,仅披露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利益的有效信息,甚至有的售房公司对房屋质量以及周边环境进行虚假宣传,披露虚假信息,与之相应的,商品房预购人因无法获得真实信息,不能做出合理判断,出现盲目购房的现象,这在民法上是显失公平,无法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维护预购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
(三)缺乏风险共担机制
目前,我国商品房预售交易的双方信息、风险及收益不对称,合同是以牺牲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为代价的,缺乏相应的风险共担机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自有资金较少,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通过按揭手续向银行借款、将标的房屋的土地以及其他财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或者通过对项目的“垫资”以及拖欠款以及不合理适用流动资金进行土地出让金的出让,这一些融资手段缺乏法律依据,无法保证商品房预售方安全有效运转,也给银行增加了运营风险,使商业银行的隐性金融风险在不断增大。
(四)缺乏完整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没有规制使用房屋预收款的相关法律与监管规定,尚没有形成比较成熟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体系。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与规模效应,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擅自将预售款用到其他非建设项目当中,或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向银行抵押以获得贷款,出现问题时,开发商为逃避当事人的追究以及相应的法律制裁,甚至捐款而逃,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形成“烂尾楼”,使得购房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得到交付实现合同目的,难以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等严重后果发生。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监管制度的法律建议
(一)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保障预售房屋的质量与预售合同的有效实施,提高房地产开发商的商业道德及信用,严格把关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良好有序进行,需要建立严格的房屋预售市场准入以及退出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良性运转,保证欲购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全面加强对房屋预售行为的市场管理、监督工作,严格规范房屋预售市场准入的标准,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相关的信用评级管理,对信用等级较高信誉好的房地产销售开发商开放房屋预售市场,允许其参与市场竞争,对于信用等级较低,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企业,责令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再开放预售市场,企业未满足预售市场准入的要求时,仅能进行现房的销售。
《公司法》中对商品房预售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虽然要求比较严格,但是却表现出了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公司在标的商品房出现瑕疵或者相关合同承诺无法实现时,现有的法律很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破除法人承担责任的限制,才能追究实际投资人、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使其免于逃避法律责任,真正为预售房消费者的合同权益保驾护航。
(二)建立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网上信息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网上登记,并把相关信息整合,保证商品房预售过程的公开与透明,监督商品房预售全过程,确保买受人获得及时有效地房屋信息,保障交易公平。同时,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制度,也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发现违法销售商品房预售中的违法现象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此外,这种信息披露也为银行更好地把握房地产商预售市场的情况,做出安全有效的放贷决策,降低金融放贷风险。其他房地产相关领域的管理公司及部门可以根据披露的信息做出对市场的合理分析,提出对市场安全有效进行的分析意见。
及时披露信息,完善信息披露方式。拓展信息披露渠道,建立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及时性,为购房者提供安全准确的数据与信息,帮助其做出合理价值判断,提高交易效率。搭建网络平台将相关的政策、政府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商品房的真实信息及时公布于众,统一的信息披露管理平台,将商品房开发商的所有信息统一起来,整合了消费者需要的有效信息,也帮助政府管理不部门更好地实施监督与管理,避免因信息混乱干扰购房者的消费决策。
明确信息披露内容,实现信息公开化。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于保障消费者全面了解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安全。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将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商的信用等级、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报告、房屋市场价格及影响因素等信息通过政府披露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开发商要向政府提供楼盘数量、面积、建设环境、建设蓝图等信息,将预售房的详细信息透明化与公开化。购房者可以通过在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相关政策及信息的查询,解决购买预售房当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责权限,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还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预购人能获得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果由于信息的不真实或者不及时而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相关机构与开发商合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设立商品房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从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预先提取利润作为基金,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利用这个基金来进行相关的赔付,履行风险承担的责任。在市场体制下,开发商与消费者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和能力的限制,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商品房预售中的风险,政府有责任干预预售市场,进行监管,帮助消费者规避市场风险、减少损失。此外,银行在实施对预售商品房开发商进行商业房贷中也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一旦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商业信誉或者经营危机的情况,银行很难避免相关风险。政府通过设立预售风险担保基金,可以要将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并承担,降低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各种商业风险。
(四)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确定统一的监管机关。我国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机关,实践中,通过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是比较合适的选择。一方面,工程监理机构属于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能够全程参与房屋建设过程的监督,对工程进度有较准确地判断,可以防止资金抽逃,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商品房顺利建成;另一方面,商品房开发商通过房屋预售取得价款是一种企业融资行为,商业银行具备金融商业专业知识,也具备对融资行为的监管能力,可以通过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参与到商品房买卖关系中,或者与开发商建立一定的借贷合同关系,通过对自身金融行为的管控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
明确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监管主体预售款的使用有监督职责,应明确其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如果因为监管主体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商品房开发商如将购房款“挪作他用”,并使商品房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监管机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督促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降低消费者的购买风险。同时要建立惩罚机制,对开发商的擅自挪用预售款的行为进行惩罚,规范开发商使用预收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