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母子公司是根据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彼此间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子公司之间关系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中存在利益方面的冲突,本文从母子公司法律认定、法律特征、表现形式、关联交易、相互持股及利益冲突的解决六个方面浅议母子公司法律关系。
论文关键词 母子公司 法律关系 深石原则 关联交易
一、我国相关法律对母子公司的认定
母子公司是指公司之间存在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子公司依附于母公司而存在的一种分类。考察国外立法,其一般以对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能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母公司;与此对应,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的,或通过协议方式收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则为子公司。在我国立法中,《公司法》未对母子公司作出明确界定,只规定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实践来看,我国承认控制权是连接母子公司关系的关键点。
二、母子公司的法律特征
首先,在法人资格上,母子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存在的。我国《公司法》第14条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母子公司之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包含:其一,作为法律主体,两者之间是相互平等、独立的,母公司虽然对子公司享有控制权,但是对外不能代表子公司;其二,财产各自独立,母公司不能直接控制或是支配子公司的法人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两者是以各自的法人财产来承担的;其三,组织机构各自独立。母公司对子公司只能通过在子公司的控股权或者与子公司的合约实施管理与控制,而无权直接进行管理。拥有独立人格是母子公司区别于总分公司的关键所在。
其次,在经营管理中,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性与被控制性。虽然母子公司间的法人资格是相互独立的,但由于母子公司间的关系联结纽带是控股权,子公司的自主权存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状况,母公司通过控股权控制、支配者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主要表现为:其一,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大股东,对子公司的决策有着一定的支配力,也即子公司的管理决策受到母公司的牵制。母公司除《公司法》规定的控制权以外,还对公司大额接待、对外提供信用担保、主要资产的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来控制子公司。其二,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其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持续的,并且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实现控制权。
再次,母子公司之间以控股为唯一联结纽带。在法律资格上,相互独立的两个公司,在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中母公司之所以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其原因就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控股权。正是因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大股东或是唯一的股东,对其在子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上才享有相对或绝对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三、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表现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母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并未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表现做详细的规定,但从国外立法及我国实践来看,我国母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一是全资控股法律关系。一个公司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独资子公司从而形成的母子公司关系,这时最为典型母子公司关系的组建形式。这种母子公司形成方式包括:其一,由母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二,由母公司收购他人公司股份,从而使其成为为自己独资子公司;二是单向控股法律关系。这种母子公司关系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在实质上可以控制该公司而子公司,但子公司不拥有母公司的股份;三是相互参股法律关系。指公司之间相互参股法律关系;四是控制协议法律关系。即公司之间通过协议达成母子公司控制关系。
四、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问题
关联交易又称“自我交易”、“关联人士交易”、“关联方交易”。
关联人是指对另一方经营决策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人,关联交易是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与义务的交易,交易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最为典型的关联人,母子公司运用关联交易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实现集团经营目标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现行法律存在缺陷,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少母公司利用自己的管理优势、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对子公司实施恶意侵害行为。
在我国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表现行使主要有:(1)向子公司高价出让商标等无形资产。从中获取大量利润和资金;(2)子公司为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行高额贷款担保。近年来,子公司提供经济担保实践层出不穷;(3)严重拖欠子公司的往来账款且金额巨大;(4)通过转移定价,实现利润转移。所谓转移定价是指母公司根据自身整体发展的战略经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售产品、劳务的一种那个内部价格;(5)迫使子公司从事高风险事业项目;(6)通过后勤保障、资产租赁等方式转移子公司的利润。
母子公司关联交易中以牺牲子公司为代价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层出不穷,我国目前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第16条、第21条、第148条、第149条和第150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忠实义务作了规定。
二是第21条规定了董事抵触利益交易批准。该条规定:董高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即董高人员的忠实义务。违反该条规定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是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制度中,包括因非公允关联交易而致公司受损时的赔偿责任。当然在证劵法、会计法和税法及相关规章中也作了相关规制。
五、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问题
交叉持股是指公司之间互相进行投资,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若交叉持股的公司之间具有母子公司关系则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在实践中,交叉持股可以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垂直式和水平式。垂直交叉持股指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持股份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水平交叉持股指公司之间交叉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并不能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公司之间相互交叉持股有利有弊,有利方面在于可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加强了公司间的合作减少和降低了各种风险,以及便于内部资金的筹措等等。交叉持股的不利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虚增资本,虽然交叉持股可令企业资金筹措更有弹性,但同业也产生所谓“资本空洞化”或“虚增资本”的负面效应。二是妨碍证劵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三是损害股东权益的公平理念。四是交叉持股会间接引发公司间的垄断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交叉持股没有任何特别规定,鉴于市场环境,交叉持股的限制应当有所体现,学者提出以下建议用于限制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1)限制子公司以公积金的名义向母公司投资;(2)限制公司之间交叉投资的总额;(3)规定持股公司的具有披露义务,公布交叉持股份额;(4)禁止交叉持股公司之间各自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同时拥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总之,对于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不能完全禁止,因为其可以使市场活跃,但也不能放任之。
六、解决母子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理论
目前解决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手段主要在于对母公司控制权的限制。一方面,在于如何保护子公司的自主权,以及保护其他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阻止母公司滥用其控制权。另一方面,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制股东,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从国外对母子公司债务责任的司法实践来看,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案主要有:
1.“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的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就似一层面纱,把公司和股东利益分割开来,使得股东在公司负债时免受债权人追索。同时,当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从事各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时,应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时候可以借鉴“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子公司人格,使母公司直接负责。
2.“深石理论”是指母子公司场合下,若子公司资不抵债时,母公司虽为子公司的债权人,但股东分配权优先于其债权,其本质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延伸。
3.“自动居次原则”是指在子公司破产或者重整的场合下,母公司的债权可否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一道平均受偿,或衡平居次,或完全否认,皆取决于母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就目前市场环境来看“自动居次原则”在解决母子公司利益冲突及衡平其他债权人利益方面效果更佳。
总之,母子公司的出现,对法律提出巨大挑战。我国《公司法》对于关联企业,母子公司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在市场经济发展下,加强母子公司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