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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

2015-12-11 10: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由于我国就业体制和就业环境不完善,加上高校毕业生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技巧,因此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频频出现各种法律问题。本文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

  论文关键词 高校毕业生 劳动合同 法律问题 违约金 辞职权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90年代对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原来国家统一分配改为“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方式,自此高校毕业生实际就逐步进入了普通的劳动力市场,而维系普通劳动力市场中劳资双方关系的当属劳动合同。因此,高校毕业生就业时签订劳动合同就成为了常态,但由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不彻底,加上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导致很多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出现诸多问题,若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会影响用人单位,毕业生还有高校的利益。因此,认真检视和分析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常出现的法律问题

  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中是一个较特殊的群体,一来由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不彻底,造成了现在高校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时带着国家干部身份;二来对高校毕业生又实行“自主择业”政策,绝大部分的高校毕业生都要和非高校毕业生的劳动者一样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高校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也缺乏法律风险意识,因此他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会常出现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混淆就业协议(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下同)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它是教育主管部门制订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同时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高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也是就业协议,即学校发给毕业生就业协议(三方协议),分别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毕业生凭就业协议办理就业报到,户口,档案转移等相关手续。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这与就业协议有着莫大的区别。很多毕业生签了就业协议就认为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等到他们去单位报到上班后,即使用人单位不另外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在意,这隐埋着法律风险。还有,就业协议书是格式化的,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待遇,福利,工作时间,环境等都不会约定得很详细,有时候用人单位就口头承诺,而毕业生就信以为真,没有把这些承诺固定在劳动合同条文中,同样也留下了法律风险。
  (二)用人单位滥用实习期与试用期
  实习期是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到企业参加实践,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的期间,一般是3—6个月不等,这属于学校的正常教学环节之一,因此这时候的大学生并非合格的劳动者。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给劳动者一段时间表现的期间,这属于劳动合同期间的一部分。由于实习期属于教学环节一部分,所以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不会按照正式劳动者给予实习生待遇。而由于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间,所以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报酬,给予的标准是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或同等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是这两者存在在巨大差别,所以很多的企业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后,要求毕业生能尽快到企业实习一段时间(数月不等),实习期过即进入试用期。甚至有的企业将试用期当实习期用,恶意变相地克扣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误解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的辞职权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分为三大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我国实践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常态,也就是说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与用人单位签订3—5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毕业生就会想当然的认为如果提前离开用人单位就是违约,违约就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此一来毕业生在选择是否签约时会出现摇摆不定情况,甚至由于误解而丧失了绝佳的就业机会。殊不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自由的辞职权(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正式期提前30天通知即可),也就是说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的辞职权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二、正确认识劳动合同,积极防范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明确劳动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正确认识和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规范的人事关系和良好的企业文化。因此,作为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的高校毕业生,正确理解和认识劳动合同能更好的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正确认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从法律性质上看,它属于民事合同范畴,遵循主体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而言,就业协议属于预约民事合同,也即它是约定将来毕业生毕业后愿意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意向,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的效力始于三方签章,终于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时。而劳动合同确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就是劳动者报到上班之日),劳动合同遵循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对两者法律性质的混淆最大的问题在于违约金条款。由于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签订就业协议时往往有一个补充协议,约定:若毕业生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即视为违约,要支付给用人单位违约金方能办理相关手续(违约金数额一般是1—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则规定劳动合同只有下面两种情况能约定违约金: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除此外规定违约金条款的无效。而如果把就业协议当成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存在支付违约金的危险。
  (二)正确理解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约定的一个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约定有着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实习期是在校生到企业接受实践教学的期限,属于正常教学的一部分,不属于劳动的范畴,在校生不属于合格的劳动者,因此企业可以不给报酬。为避免企业滥用实习期和试用期损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最好能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中明确。
  (三)正确认识劳动者辞职权
  劳动者有选择就业与就业单位的权利,当然也就有辞职重新选择就业单位的权利。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才施行的,之前的《劳动法》对违约金条款约定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与用人单位约定了合同期限并且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甚至没有违约金条款),一旦劳动者跳槽就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着自由的辞职权: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通知和非试用期提前30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辞职后并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因此,劳动者的辞职权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没有任何关系,劳动者想离开用人单位,只需要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因此,高校毕业生认识到这点后,就可以大胆的与心仪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用担心辞职跳槽的问题。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政策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但作为劳动者本身,高校毕业生也必须正确认识与己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的待遇主要以补贴的名目发放,不同行业、企业给付的标准不同,但都不高,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实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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