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之一,它对大多数国家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发展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试图通过建立银行业的国际统一最低标准,来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化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经之路。
论文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银行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概况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G10的中央银行官员和国家银行监管当局在1974年成立的,他们定期在位于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进行协商,就国际银行业的规范达成一致。它的代表性成果包括1988年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2004 年正式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在2010年底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可以说,巴塞尔委员会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之一,它对大多数国家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发展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试图能通过建立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包括诸如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等,建立银行业的国际统一标准。
(一)新旧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Ⅰ
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主要银行对市场份额展开激烈的争夺,1988年制定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最初的目的是防止由此造成的对银行资本比率的侵蚀。在实施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过程中,G10银行监管当局希望建立一个最低的国际标准,为G10成员国间的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巴塞尔协议Ⅰ要求银行所持资本至少达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8%,以防止银行轻率增加杠杆水平而扩大信用风险敞口。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加强,G10以外的许多国家也将巴塞尔协议Ⅰ的标准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中来,以期采用相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吸引外国投资,并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国际银行处于平等地位。巴塞尔委员会将其标准推行到G10以外的做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该标准并不能很好的适用,协议的修改逐步提上了日程。
2.巴塞尔协议Ⅱ
2004 年6 月26 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协议Ⅱ的目的是增加银行所持监管资本对银行所面临的经济风险的敏感度。其中相辅相成的三大支柱,重新构建了资本充足性的评估框架。第一支柱是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它建立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之上,保持原规定中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确定资本充足率的风险加权方法有所改变。第二支柱是监督检查 ,这一支柱鼓励监管机构评估银行的内部资本配置办法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方式。第三支柱承认市场约束在增强资本监管和其他监督工作以确保银行体系安全并良好运行方面具有很大潜力,该支柱提倡广泛的披露标准,以增强银行风险即资本状况的透明度。然而,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和金融结构的差异,将巴塞尔协议Ⅱ应用于国际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全部国际,发展中国家经历着更大的宏观经济波动和资金流动不稳定性,使得其更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巴塞尔协议的理念一直受到挑战,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使得其问题日益暴露。
3.巴塞尔协议Ⅲ
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巴塞尔协议Ⅲ的草案随之提出。2010年9月12号,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举行会议,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并在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正式批准实施。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随后,由于受到全球银行业的广泛压力,2013年1月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最新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并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建立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之上,是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协议Ⅲ对核心资本结构进行了调整,上调了核心资本充足率,又引入了“防护缓冲资本”和“逆周期准备资本”。新版协议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了应对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此外,它还提高了资本的监管标准,普通股一级资本提高至4.5%,一级资本最低比率从4%提高至6%。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防护缓冲资本”的最低比率是2.5%,“逆周期准备资本”比率为0-2.5%。
其次,新协议还引入了杠杆率的监管标准来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它要求杠杆率的最低要求为3%。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还加强资本的流动性管理,降低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和四个辅助性监测工具——即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产权负担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二、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对于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进程
为了将我国的银行监管标准与世界接轨,在充分考虑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先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细化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督检查措施,在审慎监管上达到了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随后。2009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开始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改革,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10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主要用来规制次级债券在银行间的交叉持有,同时提高了核心资本的要求。2009年12月银监会又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银监会还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全球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在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监管实际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银行业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在随后的6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确立了银行业杠杆率监管的基本框架,7月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于此同时,《资本办法》颁布之前实施的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废止。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资本办法》包括正文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正文在总体上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监管框架,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余八章内容分别是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各类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以及信息披露等。《资本办法》附件包括支持正文的具体技术性要求,包括风险暴露分类、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监管要求,以及其他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如专业贷款、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
《资本办法》明确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同时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并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过渡期。
考虑到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结语
从国际层面上来说,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社会的必经之路。银行业的国际化趋势为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也使我国在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重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加入了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金融特别行动组等国际金融组织,尤其是在2009年3月正式被巴塞尔委员会吸收为正式会员,在银行业监管方面实现了从规则“接受者”到“制定者”角色的重大转变,同时拓展并巩固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为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的稳定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中国银行业基本上还是以传统经营业务为主,这就意味着吸收存款等融资对其来说十分重要。在国际银行业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中国的银行业如何超越传统业务,如何在信贷资产大规模增长的新形势下,在风险控制、资本补充、资本缓冲的约束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不断拓展资金渠道,实现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华丽转型,大力提升中间业务水平,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这既是挑战,更是机遇,中国银行业当以《资本办法》为着力点,做好《资本办法》实施的配套工作。积极融入全球金融大环境,展现中国银行业的水平和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