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按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方法论,法律制度反映了经济领域的现实,本文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从金融法律监管、税收与医疗保障法律制度、贸易、投资法律制度三方面分析美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论证其中存在的方向性的错误,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 金融危机 法律制度 启示
2008年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极大得改变了世界的面貌,表现在:曾经被普遍认为“世界典范”的美国经济遭受了重创,近五年来,其GDP实际增长率徘徊在2%左右,失业率保持在7%左右,美国货币当局基于恢复经济增长的“量化宽松”政策造成了全球基本生活、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在美元贬值的同时对外输出通货膨胀,这种“以邻为堑”的做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经济体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加重了普通人生活负担。基于互联网和各类社交媒体信息传递的广度和深度,面对严酷的现实,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思考此次危机爆发的深刻原因,并重新审视美国在危机前后扮演的角色及对世界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们突然发现美国在诸多领域并非是世界的“典范”。
法律制度反映了经济领域的现实,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分析美国法律制度存在的方向性错误。
一、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失调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确立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经营的模式。该法案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不能从事发行、买卖有价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而投资银行不得从事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从该法案实施后的效果来看,《格法》有效地控制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保证了美国金融与实体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1999年克林顿政府提交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Book),并经国会通过,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案标志着长达66年的分业经营的结束,为各类金融衍生品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利润,混业经营后的美国金融机构开发出基于金融工程学纷繁芜杂的衍生品,触角之广已深入市场的各个领域,典型的如MBS,CDS。金融衍生品本质是“赌约”,是交易参与方对衍生品预期收益链的赌注,同时借助电子或纸张合约里大量的格式条款和难以阅读的专业术语、数学赢利模型掩盖风险。作为2008年金融危机导火索的次贷产品最为典型,该衍生品将现金流不稳定(相对于优贷,次贷借款人通常为收入不稳定的居民)的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银行,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间以不同的利率转手,各类保险机构为这类产品承保,从而形成了一个覆盖全球的债务网,这是次贷危机迅速转化为全面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混业经营后的金融衍生品规模扩张导致金融法律监督越来越缺乏有效的对策,表现在:
1.现代电子平台衍生品交易的即时性、自动性和巨量规模导致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法律手段,金融监管部门实际担当着“战场清道夫”的角色,金融机构内部虽然有分级授权、交易预警的风险控制措施,但无法抵御市场的外部冲击。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和连锁性,往往一个亿级规模的越权交易、自动交易的程序涟漪就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冲击,这点在“伦敦鲸丑闻”中得到典型体现。
2.金融衍生品催生了规模庞大的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极易形成内幕协议和市场操纵,交易的即时性导致金融监管几乎无从下手。
3.缺乏监管的金融市场培育了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反过来从赞助选举、院外游说、限制政府行政执法角度进一步弱化了监管。
上述三方面导致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出现了结构性失调:表现在对“罪傀”的大型金融机构及高管无能为力,无法有效、及时查找造成市场波动的源头,更无法有效抑制黑幕重重的场外交易。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大型金融机构的仆从,而非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力量,这是笔者之所以认为是“结构性失调”的原因所在。
二、僵化的税法及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2010年,美国共计有290万套房屋收到止赎通知,波及数百万个美国家庭,截止到2012年9月,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统计:超过四分之一美国家庭无法获得全面银行服务或没有银行账户,有近千万美国家庭没有存款或储蓄账号,2012从SNAP计划领取食物券的人数达到了5400万人,同比增加了约1千万人,官方统计的失业率连续4年保持在7%以上。
面对严峻的经济局面,曾经被认为是“完善健全”的美国税法并未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即没有进行房产税、工资税法律改革从而减轻居民负担,也并没有对承担着主要就业基数的中小企业减税。而美国自2008年来的税法实践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联邦和洲层面未简化工资税,房产税的申报程序,征收比例未有丝毫改动;二是深挖税源,加大了对合理避税的审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居住在其他国家拥有美国国籍的人的税法审查。三是税收改革立法异常缓慢,至今未在国会形成共识,奥巴马政府酝酿的区别化税法提案(降低富裕人群的纳税基数,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纳税基数)遭到了共和党的激烈反对而做罢。
整体上,如果对美国税法进行结构性的评估,结论正如大多数美国评论家所承认的:美国税收征收的特色是两头轻,中间重,即高收入人群和享受政府救济的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相对较轻,而就业人群的税负最重。显然被很多中国法律人称赞并作为样板的“精细、完善”的美国税法并未及时、有效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并未减轻金融危机后创造真实财富人群的税收负担,以“僵化”评价今日美国税法的特质并不为过。
与美国税法具备同样特质的是其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美国是世界人唯一没有实现全民医保的发达国家,居民医疗保障主要依赖从私营机构购买,这一制度最早的法律依据来自1973年制定的《医疗保险组织法案》。联邦政府相对于私营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障极为有限(针对老年人的医疗照顾计划,针对低收入或失业人士提供的“医疗救助计划”,两个立法措施惠及的人群有限而且资金投入日渐枯竭)。在现有医疗保障法律体制下,受益的是医生、医疗器械公司、医院、制药公司,医疗保险机构,这些群体和机构以“利润”为导向,强烈排斥低廉药物、医疗服务,并形成了势力强大的利益共同体,抵制任何对现行体制改动的立法改革,例如克林顿政府时期的医保计划改革法案正是由于来自蓝十字等私营保险机构的强烈反对而未在国会通过。这一法律体制下,手术、药物费用昂贵,大多数美国家庭不得不支付日渐高涨的保险费用进行对冲。这一法律体制至今未有根本的变化,特别是自金融危机后,大多数美国家庭收入锐减,商业医保费用更是沉重的负担,造成的结果是:享受救济的穷人无力负担医保费用,富裕人群可以通过私人医生,特别订制的的保险项目享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中产家庭可能因为疾病而破产。尽管美国奥巴马政府的全民医保法案得以通过,但由于税法改革推动缓慢导致政府无资金投入,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这一法案仍停留在书面文件上。
三、狭隘的“自由心证”式贸易、投资审查法律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制造业因为税收、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大规模对外迁移,自9·11事件后,美国经济重虚拟,轻实体的特征已经相当明显。依靠美元的国际贸易货币结算地位及强大的银行系统,美国一直以出售国债的方式获取基本生活物资。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的贸易、投资审查法律制度在国别贸易,WTO框架内出现了以下现象:
一是利用WTO倾销和工业保护条款,尤其是针对中国制造屡次进行反倾销调查,动辄以惩罚性关税威胁。典型的如2009年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油井管存在补贴为由宣称将对相关产品实施10.36%至15.78%的反补贴关税制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倾销”的核心要件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进口产品价格因“非市场因素”明显低于本地同业竞争对手,然而美国针对中国的屡次反倾销调查从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
二是对外国资本的长期直接投资动辄使用“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内涵模糊的理由加以审查、否决,尤其是针对中国在美的能源投资,公司兼并经常使用“莫需有”的理由加以否决,典型的如:中海油对美国同业对手优尼科公司130亿美元收购要约被众议院否决,理由是危及能源安全。中国三一重工关联公司收购美国风电项目被政府否决,理由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美国国会、行政当局在否决中国投资时,无法提供充分、令人信服的证据,即使在收购方提出完整,详细的背景资料情况下,仍然坚持“有罪推定”的自由心证式审查思路。
三是对投资本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国资本“忧心重重”,以各种理由拒绝电信、公路、铁路领域的中国投资,典型的如拒绝中国华为公司收购3COM公司,以“公共安全问题”拒绝华为,中兴公司参与美国电信基站建设。
二战后的国际贸易法、投资法领域的实践表明:外国长期直接投资能显著改善资本输入国的基础建设水平,催生并活跃产业群,扩大就业基数,越少的贸易保护能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中国制造价格低廉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低廉,美国不仅享受汇率优势,坐享中国物美价廉工业品的输入,同时又担心本国早已势微的制造业进一步流失,优势产业受损。曾经力主“贸易自由”的美国呈现出明显的贸易保护倾向和“患得患失”的心态,仍试图用损人不利己的泛滥美元换取真实商品供应。在贸易、投资法实践中“自由心证“式的审查,裁决屡见不鲜,凸显”狭隘“特色。
四、对中国的启示
笔者认为,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三点:
一是借鉴美国法律制度,不能以“点“带”面“:不容否认美国的具体、个别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框架内有借鉴价值,例如公司登记制度,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等。但如上文论及的,美国一些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出现了重大的方向性错误,例如为金融投机广开方便之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倾向势力集团,忽视民众基本医疗福祗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建设在借鉴美国时,应特别注重其制度价值导向和实践效果。
二是打破“以美国为榜样“的思维定势。自改革开放以来,言必称借鉴”美国先进经验“也成为不少中国法律人的思维定势。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我们得以有历史性的机遇重新审视美国的法律制度,显然作为市场经济代表的美国其经济发展模式被实践证明不具备持续性,并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整体上已不再具备榜样的效应。
三是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应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国民福利稳步发展为核心。美国的金融危机表明:忽视劳动者本原作用,夸大资本投机必然导致弱化实体经济,从而由泡沫经济走向虚拟经济,国家经济因缺乏有效劳动投入而真实财富基础不足从而后继发展乏力,在法律上表现为一边倒的维护资本势力集团而无力应对普通劳动者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