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委托贷款业务的产生原因在于我国特殊金融监管要求。此项业务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复杂法律关系,实践中曾产生大量纠纷。文章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实践,提出了防范金融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的若干建议。
[论文关键词]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通过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自我积累及向企业主、股东、合伙人或者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但由于企业发展的需要,上述融资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往往需要通过向企业以外的其他经济主体融入资金用于投资,银行贷款是其中的方式之一。但由于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发展前景不明朗,负债能力有限,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存在很多困难和限制。
一方面,中小型企业融资难,而另一方面,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存在大量自由资金。由于企业(除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之外的非金融机构)间相互借贷目前在我国法律领域里还是一个禁区,为克服企业借贷的非法性,银行逐渐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代理类中间业务,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贷款可以高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实行最大程序的资源利用率,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因此,上市公司委托贷款的公告频频出现,据新浪财经网2011年报道,华联综超委托贷款年利率15%、美欣达委托贷款年利率15%、ST波导委托贷款年利率16%、香溢融通委托贷款年利率18%……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年利率几乎呈现出逐步攀升的状态,平均年利率在15%以上。高收益伴随高风险,随着市场融资风险的增加,上市公司委托贷款逾期归还风险加剧。
委托贷款业务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多方当事人,委托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金融机构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作出相应法律风险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及性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在性质上首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是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委托的情况后从事民事活动的,委托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委托贷款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的信托法律关系,按照资金信托的本意,信托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或者是委托、代理和受益三方。信托业务实践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为同一方,但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方不包括信托资金的借款人则是肯定的。
在大陆法系中,根据代理人进入代理行为时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以及代理所订合同后果的归属于谁两个标准。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上述条款规定了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制度,该规定承认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代理,还规定了在显名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自动介入。
在委托贷款中,受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符合间接代理行为的特征,受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约定由受托金融机构处理委托人有关贷款事务的合同。虽然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了受托人,但受托人并不能自由地处分委托资金,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按约定的贷款条件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收益归委托人所有,贷款的风险也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受托人与受托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行为。
二、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
(一)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承担相关义务的法律基础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基础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以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若未尽到,受托人存在过错,对于委托人所受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受托人不负直接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理由如下:
1.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合同里系受托人身份,在委托借款合同里处于债权人身份,因此其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中具备双重身份。但由于委托贷款的资金使用人是借款人,借款人是由委托人确定,对借款人的资本状况、盈利能力、负债能力、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并审核最终决定是否放贷是委托贷款方的义务。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方,完全按照委托贷款方的指定借款人发放贷款,仅仅提供资金融通的渠道,无需考虑借款人的资产规模、信用等级及其他贷款风险。
2.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并非实际的贷款者,不垫付资金,其作为受托人对借款人使用委托贷款的实际投向仅仅负有监督义务,对贷款的使用和收回不承担直接责任,无需担心借款人在贷款期满不归还贷款的风险,因此,若出现贷款风险,受托人如未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尽到监督义务和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承担返还借款的直接责任。
综上,在委托贷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造成委托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是不能完全收回,对于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
(二)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相关义务
一般在委托贷款合同中,金融机构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是非常明确的:在贷款人确认的时间内将委托贷款给贷款人指定的借款单位,有义务监督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金融机构承担监督贷款使用的义务,前提是委托人的款项应该进入金融机构的账号。金融机构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委托人实际把钱交给金融机构,两者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时间上的差异,只有委托人的钱确实进入金融机构账号之后,金融机构才能承担保管监督的义务。确定钱已经进入金融机构的账号通常比较简单,可以通过进账凭证、贷记凭证、票据等证明。但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委托贷款合同由三方签署以后,委托方将贷款直接划入了借款方,金融机构没有收取手续费。过了一段时间,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这时,委托人将金融机构作为被告推上法庭,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实际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利用了金融机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钱是由金融机构指示直接划拨的,金融机构就有监督的义务,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委托贷款中,金融机构负有监督贷款使用的义务,主要包括:监督贷款的用途,防止贷款风险的扩大;遵守委托贷款分期发放的约定条件,防止贷款失控;委托贷款到期时,应该发出催款通知,防止诉讼时效的丧失,从而无法追回欠款等等。
三、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从表面上看,委托贷款业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属于无风险或低风险业务,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为尽量避免委托贷款出现纠纷,金融机构在开展该类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贷款业务的特点,依照金融法律法规,完善内控机制,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一)金融机构完善制度建设,防范法律风险
由于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在委托代理业务中不垫付资金,不承担贷款风险,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目前金融机构在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中并不规范,缺乏规范统一的业务操作制度。
为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后进入诉讼程序而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应重点加强委托贷款业务所涉及的内控机制的建设,同时应提高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委托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将委托贷款风险管理纳入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二)明确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首先,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在三方协议等委托贷款的法律文本中进一步明确委托人、受托银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委托贷款协议中有关条款的约定积极履行检查、监督执行及督促还款的责任,在出现贷款逾期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委托人,同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催收通知。若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授权银行行使诉讼权的,金融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委托人依据《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及时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例如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催款凭证、还款凭证等。
(三)把握合规性,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不承担贷款的风险,但其作为善良管理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贷款进行谨慎管理和监督,要按照银行普通贷款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对委托贷款进行管理,在贷前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贷款支付及贷后管理等方面对受托人承担诚信义务,忠实地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委托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在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不得截留和挪用。总之,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银行的管理义务、诚信义务、报告义务和贷款本息转交义务。
金融机构要避免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不要使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扩大。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规定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款,由金融机构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许多法院认为,金融机构的保证是委托贷款合同得以签订的重要条件,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法院就判决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责任。金融机构提出抗辩,认为这种条款违反《贷款通则》,同委托贷款的性质不符,不能让金融机构承担贷款的风险。但法院通常不会加以支持,仍然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责任。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无疑会增加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影响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所以,金融机构在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时候,应该严格避免为贷款进行担保。在委托贷款中只能承担监督和协助的义务,不能扩大自己的义务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总而言之,金融机构要履行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义务,按照贷款人指示发放贷款,监督贷款的使用,在发生逾期贷款时协助收回欠款,充分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防止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委托人的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