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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2015-10-13 09: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驰名商标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更是现代企业形象的象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驰名商标不仅是商标权利人的财富,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因而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针对现状,我国建立了较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本文结合我国的现行规定,系统阐述了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并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述
  驰名商标并非特定的商标种类。商标法上驰名商标的意义在于可能获得的特别保护,是对以注册原则为基础的商标制度的补充。任何一个商标,不管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还是证明商标,都可能成为驰名商标。商标的驰名是经由市场活动而形成的一种市场状态。驰名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更不是终生桂冠。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竞争中,一个商标可能脱颖而出、广为人知,也可能一蹶不振,销声匿迹而被人遗忘。驰名商标所附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稳定、可靠的质量品质,本身产生良好企业声誉,因而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一个商标之所以驰名,与其在市场上的长期使用分不开。商标附置于商品、行销于市或借助广告宣传,公众无法得知,更谈不上熟悉一个商标,而使用的时间、范围、广告力度则直接影响商标的知名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对企业和国家的意义也在不断加大,因而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得到更大的重视,国家在不断完善关于该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保护是认定的目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个案中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前提,只有在案件需要并有当事人主张时,商标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才会先行作出认定。
  “个案认定”方式可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行政认定是指商标发生纠纷后,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有关部门审查后对依法行政过程中涉及的争议商标做出是否驰名的一种认定模式。司法所认定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某一商标纠纷案,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模式。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的认定,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未主张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予以主动认定。
  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对该案件发生法律效力,此后再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曾作为驰名商标而受保护的记录可以作为重新认定的参考,执法机关应根据该商标当时的状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一定的判断。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因素是认定驰名商标相应首要考虑的一项。相关公众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判断中具有重要地位,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仍需以此为主观标准。相关公众应包括最终消费者、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对某些专业性商品而言,其商标的知晓范围应扩大到同该商品有解除的公众范围之外。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是需考虑的另一重要因素。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说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稳定、品质优异,由此使得该商标取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在公众间产生相应的知名度。所以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认真考察该商标在某一特定地域中持续使用的时间非常有必要性。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统一的使用时间标准。
  (3)、商标的广告宣传
  商标本身就是一种广告,商标作为一个商业标示,其注意力因素的特征非常明显,无论是在声音和外形方面,还是在含义方面,都便于消费者记忆和呼叫。现代传媒工具所提供的信息交流方式完全可以使一个未在当地注册的商标广为人知。所以广告宣传对于商品被公众熟知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宣传的广度宣传的质量对提高商品的知名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双轨制”,即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并存。一个商标曾被法定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被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之一来考虑。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对于认定商标驰名与否都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满足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规定此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基础。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涉及个案具体情况的差异,必须从个案的实际出发来考虑各项因素,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三、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
  《巴黎公约》提出保护驰名商标,其本意是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者撤销程序来对抗他人对冲突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这是对注册原则的补充。禁止使用的权力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途径得以实现。


  (2)、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绝对的专有使用权,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本企业名称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或者欺骗公众,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不良影响,并会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3)、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随着社会的快速进步,侵犯驰名商标的形式日趋多样,侵犯领域也在不断扩展,因此,法律也要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才能避免不法侵害人钻法律的空子。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该领域,他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所以我国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撤销该域名注册的权力。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建议
  驰名商标因其较高的知名度,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它不仅是企业的财富,对国家和消费者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制度是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在发展中不断进步,对不足的地方逐步完善。因此,针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看法和建议:
  (一)、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重要因素,因此为避免因认定标准过于概括而使相同或类似案件在不同区域产生矛盾的认定结论,有必要将认定标准进一步具体化。通过立法规定将认定标准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这样可以避免适用上的混乱,减少不确定性,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加科学化。
  (二)、增加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赋予仲裁机关认定权。
  目前,我国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包括商标局、商标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但是,仲裁机关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首先,仲裁员一般都是行业的专家,比较熟悉行业内的惯例,鉴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工作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程序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仲裁员更容易处理。其次,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没有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在纠纷发生时,仲裁员不仅可以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还可以适用比较普遍的行业习惯。所以,通过仲裁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符合快速高效的理念。
  (三)、通过立法加大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
  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和界限的,商标权的界限是通过“制止混淆”和“反淡化”这两个标准确定的。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实践中,商标权受侵犯的方式多种多样:使用侵权、销售侵权、商标标识侵权、擅自更换商品商标,以及将商标当做商品装潢、包装,或者作为企业的商号域名使用,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法律应当提供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手段,加大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使商标权利人的权力能真正为其带来利益。
  (四)、明确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所拥有的良好声誉、特有品味和广告价值,使其成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王牌。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无竞争关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虽与混淆无关,但这种使用却可能减损驰名商标的影响力,商标淡化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淡化行为有冲淡和玷污两种表现形式,其本质是通过消费者的联想作用从他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中获得不正当利益。我国商标法尚未有明确承认反商标淡化,反淡化理论在当代商标保护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有必要建立反淡化制度,切实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驰名商标凝结着经营者的辛勤汗水,代表了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其不仅是经营者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法宝,其亦反应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素养与发展水平。由于驰名商标的作用远不止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还代表着企业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竞争优势。由此,驰名商标这笔巨大的无形财产,越来越得到高度重视。驰名商标要保护其知名度,就必须保护其独特性,如若人人使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将不复存在。不断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切实保护好驰名商标,才能使企业,乃至国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进而不断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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