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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业协会自律机制比较研究

2015-09-27 09: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是当今保险业良好规范与健康发展的前提,本文将在对各国(地区)保险业协会基本状况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这些协会之间的自律机制作一比较分析;并基于此对我国保险业协会自律机制进行反思。

  论文关键词 保险业协会 自律 机制


  一、世界主要保险业协会自律状况的微观考察

  (一)美国保险协会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地区,其保险业协会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其中,美国保险协会(the American Insurance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IA)是主要的产险(property-casualty)行业协会。AIA向其会员保证能够在对日益复杂的保险市场有所影响的公共政策的形成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将在各州以及联邦层次的立法、监管和法律论坛等方面代表会员。其主要形式是在立法者、监管者面前以及在司法论坛等场合发表声明,根据备受保险业各主体关心和行业发展需要的议题提出广泛的意见和建议,并实施高效的倡导计划(advocacyprograms)。AIA在2004年重点关注的主题就包括了美国石棉诉讼改革(Asbestos Litigation Reform)、汽车保险、保险人的信用使用、监管改革、税收、恐怖主义保险、劳工伤害险、民事侵权改革等多方面内容。 AIA尤其注重某议题最终解决的实效性,而非纸上谈兵;因而其工作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在2005年最新发布的主要议题中AIA仍将2004年的各议题作为主要工作事项, 予以持续性的、追踪性的关注。此外,AIA还致力于各种研究,组织各种会议、论坛,出版刊物,成立就业中心等工作,充分的发挥其服务和中介的职能。
  (二)英国保险人协会
  英国保险人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British Insurers,以下简称ABI)是英国最有影响力的保险行业协会,代表英国保险业的共同利益;总共有约400家公司加入ABI。
  ABI将自己的任务确定如下:无论是在英国国内还是国外,在有关行业集体力量和形象的问题上发挥领导作用,影响由政府、监管者和其他公共部门制定的政策,以有益于行业的整体利益。实现这些任务目标的基础在于以下这些方面:积极的研究、政策分析与游说,在法律和监管体系中获得改善;对其他人提出的影响保险业的建议作出反应;基于对保险及金融服务的考虑,在更具有整体意义的层面上,为公共政策的形成作出主要贡献;在媒体和建议者的面前树立正面的行业形象;在可能影响到行业公共形象和名誉的问题上,为保险业提供领导和指导;保持具有高素质和相关技术的人员在理事会及其委员会的指引下,为实现目标而努力工作。
  (三)日本普通险协会
  现在的日本普通险协会成立于1946年,但是其渊源可以追溯到1917年。主要从事以下几方面的活动:第一,为公众提供关于非寿险行业的信息,促进对非寿险行业的更好的理解。其途径主要是为消费者举办各种演说和学习会议,为公众提供咨询,通过学校教育实施公关。第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持行业的可信赖度。包括制定会员公司的行为准则,加强非寿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服从法律法规的遵守计划。第三,代表行业作出其要求和建议的声明。如代表行业发表税收改革、监管改革等要求以及保险管理意见的声明。第四,损失预防与交通安全。即对诸如打击汽车盗窃、预防保险欺诈等社会话题作出反应。第五,提高公众对火灾等灾难预防的公共意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等。

  二、世界保险业协会自律状况的宏观思考

  其一,从自律管理的成分来讲,由于美国对保险业一贯秉持严格监管的精神,立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标准、费率、市场退出、保险市场等有着比较详尽的规定,政府监管贯穿于保险的各个环节。总之,在严格金融监管模式的背景下,保险业无论是在横向的广度与纵向的深度上都被打上了法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烙印;即便是作为非营利性和非官方的组织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也是出于协调监管的目的而运作的。由此,这样的监管理念和传统使美国的保险业协会在自律方面的职能色彩比较淡化,而服务、游说、宣传等成分则占了相对大的比例。由于在金融监管哲学、地理位置、文化等因素等方面的“毗邻”,加拿大与美国情况比较相似,其保险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功能并不突出,相反服务与维权的色彩却非常浓厚。而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险业协会则不然,大多重视发挥公会的自律功能;自律至少是与服务等功能处于平行地位。以自律著称的英国为例,在温和、宽松的监管传统影响下,劳合社市场以高度自律为标志;即使是保险监管机构比较“关照”的保险公司,其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也很明显。由此,在自律的成分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多数国家(地区)间的不同显现出来,尽管这种由传统文化与监管精神沿袭下来的区别正由于大同世界的趋势而日渐淡化,但仍不妨为我们所利用,作为加深对保险业协会性质与职能认识的工具;并且这种区分彰显出一条潜规则:他律与自律无往不在博弈之中。
  其二,从入会的自由度来讲,多数国家奉行的是自愿原则,即保险公司有选择是否加入某一保险业协会的权利,法律不强行进行规定。而个别国家如马来西亚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而奉行强制原则。具体说,按马来西亚1996年《保险法案》22条(1)中规定(或已被撤消的1963《保险法案》第3条规定),所有人寿保险公司及人寿再保险公司必须加入到LIAM之中。换言之,马来西亚的成文法否定了公司对是否加入LIAM的选择权,即人寿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被施以强制入会制度。可以说,LIAM与银行业中香港银行公会的地位是类似的,尽管其在世界保险业的地位不能与香港银行公会在世界银行业的地位相提并论。入会的自由度实质上反映的是官方对保险业协会及保险业的态度,即在一般情形下,官方对保险公司是否加入公会不予干涉;但如果官方认为公会对于保险业管理必不可少,保险公司不进入公会将不利于保险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则会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强制。由于保险业协会毕竟是非官方组织,行业自治也多是发端于市场要求,在国家不应进行不必要干预的市场观念下,入会的自由在世界绝大多数地方还是得到尊重的。


  其三,从保险业协会的类型上讲,保险主要分为财产及意外险和人寿保险两大类,这两类保险可以合二为一于全国性(或代表整个地区的)公会中,即综合型模式,如香港保险联合会;也可以分别成立自身的全国性(或代表整个地区的)公会,即分立型模式,如新加坡的LIA代表寿险行业,GIA则代表普通险行业。理论上讲综合型模式的保险业协会更具有整合优势,利于保险业的一致行动;而分立型模式的保险业协会更具有灵活性,利于财产及意外险和人寿保险行业根据各自特征有针对性的行动。但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理论上的比较分析难以找到现实中与逻辑上的必然回应。因为从已掌握的资料来看,很难归纳出两种模式的保险业协会究竟是与哪些因素联系在一起的,或曰,是什么原因必然的决定了某个保险业协会选择采取何种模式建立;也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是综合型模式更好,还是分立型模式更佳。相反,这仅仅是一个国家(地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个体选择而已;这不是一个绝对值上好与不好的决断,而是一个相对值上适合与不适合的衡量。

  三、对我国保险业协会自律机制的反思
  上述关于各国(地区)保险业协会的基本情况是以一国范围内的某一个保险业协会为例进行介绍的,这并不排除其他公会的重要地位。实际上几乎所有国家(地区)都不仅仅有一个保险业协会。如在ABI之外,英国的伦敦保险人协会、火灾保险人协会、人寿保险协会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美国除了AIA之外,还有全国独立保险人协会、美国健康计划协会以及地方保险协会等等。日本除了普通险协会,寿险协会也是重要的全国性公会。香港的保险同业组织也很多,除去香港保险联合会,还有华商保险业协会、水险公会、火险公会、意外险公会、医药保险业协会等等。前文提及的总的来说只是位于该国(地区)规模最大、代表会员最多、最有影响力的保险业协会之列。虽然不能穷尽对所有保险业协会的介绍,但我们仍旧能够从上述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业协会中进行一些对国家之间的公会状况相互比较的尝试。基于不同的指标可以产生不同的比较:
  从自律管理的成分来讲,由于美国对保险业一贯秉持严格监管的精神,立法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标准、费率、市场退出、保险市场等有着比较详尽的规定,政府监管贯穿于保险的各个环节。总之,在严格金融监管模式的背景下,保险业无论是在横向的广度与纵向的深度上都被打上了法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烙印;即便是作为非营利性和非官方的组织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也是出于协调监管的目的而运作的。由此,这样的监管理念和传统使美国的保险业协会在自律方面的职能色彩比较淡化,而服务、游说、宣传等成分则占了相对大的比例。由于在金融监管哲学、地理位置、文化等因素等方面的“毗邻”,加拿大与美国情况比较相似,其保险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功能并不突出,相反服务与维权的色彩却非常浓厚。而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险业协会则不然,大多重视发挥公会的自律功能;自律至少是与服务等功能处于平行地位。以自律著称的英国为例,在温和、宽松的监管传统影响下,劳合社市场以高度自律为标志;即使是保险监管机构比较“关照”的保险公司,其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也很明显。由此,在自律的成分上,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多数国家(地区)间的不同显现出来,尽管这种由传统文化与监管精神沿袭下来的区别正由于大同世界的趋势而日渐淡化,但仍不妨为我们所利用,作为加深对保险业协会性质与职能认识的工具;并且这种区分彰显出一条潜规则:他律与自律无往不在博弈之中。
  从入会的自由度来讲,多数国家奉行的是自愿原则,即保险公司有选择是否加入某一保险业协会的权利,法律不强行进行规定。而个别国家如马来西亚则不属于这种情况,而奉行强制原则。具体说,按马来西亚1996年《保险法案》22条(1)中规定(或已被撤消的1963《保险法案》第3条规定),所有人寿保险公司及人寿再保险公司必须加入到LIAM之中。换言之,马来西亚的成文法否定了公司对是否加入LIAM的选择权,即人寿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被施以强制入会制度。可以说,LIAM与银行业中香港银行公会的地位是类似的,尽管其在世界保险业的地位不能与香港银行公会在世界银行业的地位相提并论。入会的自由度实质上反映的是官方对保险业协会及保险业的态度,即在一般情形下,官方对保险公司是否加入公会不予干涉;但如果官方认为公会对于保险业管理必不可少,保险公司不进入公会将不利于保险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则会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强制。由于保险业协会毕竟是非官方组织,行业自治也多是发端于市场要求,在国家不应进行不必要干预的市场观念下,入会的自由在世界绝大多数地方还是得到尊重的。
  从保险业协会的类型上讲,保险主要分为财产及意外险和人寿保险两大类,这两类保险可以合二为一于全国性(或代表整个地区的)公会中,即综合型模式,如香港保险联合会;也可以分别成立自身的全国性(或代表整个地区的)公会,即分立型模式,如新加坡的LIA代表寿险行业,GIA则代表普通险行业。理论上讲综合型模式的保险业协会更具有整合优势,利于保险业的一致行动;而分立型模式的保险业协会更具有灵活性,利于财产及意外险和人寿保险行业根据各自特征有针对性的行动。但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理论上的比较分析难以找到现实中与逻辑上的必然回应。因为从已掌握的资料来看,很难归纳出两种模式的保险业协会究竟是与哪些因素联系在一起的,或曰,是什么原因必然的决定了某个保险业协会选择采取何种模式建立;也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是综合型模式更好,还是分立型模式更佳。相反,这仅仅是一个国家(地区)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的个体选择而已;这不是一个绝对值上好与不好的决断,而是一个相对值上适合与不适合的衡量。
  除却上述差异比较,各国(地区)保险业协会之间其实更多体现出来是一种共性。从前文的介绍来看,无论自律成分是多还是少,也不管是属于综合型还是分立型,保险业协会都具有自律、服务、维权和中介四大功能,这与银行业协会的功能不谋而合,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公会的同质性以及保险业与银行业的相似性。产生源于需求,一定程度而言,保险业协会的生成与发展以及协会功能的成型从保险市场、保险行业相应需求诞生的那时起就已经被定格了。时至今日,全球化下的各国(地区)保险业协会加强了相互间的借鉴与学习,协会的中介功能以及国际保险组织的成立对此具有促进作用。通过频繁的交流,各保险业协会之间优势互补,差异日益缩小;加强行业自律,突出行业服务已成为共识。在对话中碰撞出来这些具有共性的因素是可以为健全我国保险业协会的工作所利用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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