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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美国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发展

2015-09-23 09: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从美国建立有效的金融防范体系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两大方面进行论述,详细阐述建立金融系统防范体系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加强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实行“沃尔克”原则,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此法案对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和启示。

  [论文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金融监管

  一、次贷危机前的美国金融改革


  美国金融改革体制对于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来说都是较为完备、较为系统的。这都是由于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活跃的金融经济创新活动决定的。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改革有三个重要影响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的金融改革。20世纪30年代,针对美国经济的大萧条产生的一系列改革方案。这一时期的主要改革法案包括1927年《麦克菲登法》以及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又称《1933银行法》)。
  第二个阶段是宏观调控、全面管制经济阶段的金融改革。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针对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于滞涨而引发的为挽救储蓄业的金融改革。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商业银行出现困境,美国的储蓄行业崩盘,此阶段美国对于其经济一改30年代的自由竞争而是全面管制的阶段,应对处于行业的金融危机。
  第三阶段是经济自由化阶段的金融改革。20世纪90年代美国代金融市场再次出现问题,美国政府经过对80年代的改革经历进行总结出台新的根本的改革方案。时至1999年,克林顿政府提交由1991年布什政府推出的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并经国会通过,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

  二、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改革

  美国最近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体系改革发生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此次法案主要内容集中在两大方面、六大内容。两大方面是指从两个方面进行应对美国金融次贷危机,进行金融改革。第一大方面是从金融系统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角度进行金融改革。第二大方面是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进行金融体制的完善。六大内容:第一是力图改变“大而不倒”的现象;第二是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署;第三是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建立解决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第四是加强对金融评级机构的监管,在SET下设立监管办公室履行监管职能;第五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第六是加强对衍生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下面对于法案精华内容进行解析。
  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该局的局长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任命审核。该法案规定消费者保护署有一定的规则制定及实施权力,从而对向消费者提供信用卡、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管制,向消费者提供及时必要信息,当消费者面临不公平待遇和受到欺诈时,消费者保护署给予保护。消费者保护署拥有检查所有抵押贷款相关业务并实施监管的能力,保护署建立下属的金融知识办公室加强金融教育,设置金融社区热线,将此运用于解决消费者的投诉情况。这些都是为了应对美国次贷危机中的欺诈性的掠夺性条款。
  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均是现任监管部门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测和处理威胁国家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其职责是在大型的金融机构对金融系统造成危险时,向联邦储蓄委员会建议对金融机构进行更加严格的资本制度和杠杆制度。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致力于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改变“金融监管空白”和“金融监管重叠”的问题,负责统一监管标准、协调监管冲突、处理监管争端、鉴别系统性风险并给与风险提示,在极端的危险情况下,金融稳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有分拆金融机构的权利。
  加强对金融评级机构的监管,在SET下设立监管办公室履行监管职能。按照新《法案》的要求,加重了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义务,《法案》对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均明确规定,披露的范围涵盖了评级的原则、程序、方法、数据、指标、相关利益冲突等个方面。此外,《法案》对评级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也相应加重,除了罚款,还赋予了SEC 对在一段时间内评级失真严重的评级机构取消资质的权力。同时,新法规允许投资者以故意或草率地未能进行合理调查为名控告信用评级公司,评级机构将为评级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将金融衍生品和冲基金管理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采纳“沃尔克规则”,限制大型金融机构的投机性交易,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关于“沃克尔法则”,法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的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原则上不能从事自营交易,但允许这些机构投资美国国债、美国政府机构债券、“两房”等机构发行的债券、州政府债券;二是规定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原则上不能发起或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但允许投资小企业投资基金和公共福利事业投资基金;三是限制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与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关系;四是规定美联储有权对受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本或其他量化要求。法案的改革重点之一是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案规定由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和美国期监会共同负责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并共同制定相关的规则。对于可以进行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合约,将要求全部进行中央清算并纳入场内交易。对非中央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将实行保证金制度,以控制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同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商业银行将信用违约互换(CDS)、商品和股票互换交易等业务剥离至资本充足的子公司,但可以保留为对冲自身风险进行的互换交易、利率互换、外汇互换等交易。



  三、美国金融改革对中国金融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借鉴与启示

  (一)加强金融监管,进行金融改革
  1.建立金融稳定委员会。我国可以在现有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着重加强宏观审慎意识,建立本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从整体上把对本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贯穿于日常的监管之中;另一方面提议建立一个能够总揽全局的专门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机构,例如成立专门负责金融稳定的委员会,其职能类似于美国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评估我国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采取应急措施,对涉及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决策和具体实施,最终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
  2.实行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降低商业银行的系统风险。商业银行的发展规模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是调解金融市场的杠杆,其作用越大所承担的系统性风险就越大。实行分业经营,分化风险,可以有利于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禁止银行自营交易,包括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等业务,是通过控制银行机构激进的投资行为,以保证民众存款的安全性,直接地降低市场上的资金量,起到“去杠杆化”效果。
  3.强化对金融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次美国金融改革中,对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相当完善的制度设计。要求设立投资者咨询委员会,优化投资者抗风险压力测试规则,加强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与执行能力,调整与消解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产品承销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等。这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优化金融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规范框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如能积极借鉴相关规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金融中介机构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与获取金融信息的便捷性与可靠性。
  4.加强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能力比较弱,从次贷危机的爆发中我们可以看出信用评级制度的重要性,信用评级结果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以及金融业务的发展,直接威胁着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所以我们要加强披露、注重信用的评级审核、注重监管能力。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1.我国亦可以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中央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从宏观体系方面制定金融机构的规则。就目前来说,我国没有单独的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的纠纷解决等等都无法由专门机构解决。虽然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都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关规定,但都是不够具体,没有提出金融消费者有哪些具体的权利,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去投诉、如何去救济等问题在“一行三会”都无法解决,所以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
  2.建立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
  (1)我国目前法律中对于“金融消费者”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在当前法律中有“存款人保护或者投资人保护或者投保人保护”等概念,但是相对于“金融消费者”概念就比此概念所包含的概念就更为宽广,它可以包括对普通百姓作为债权人的保护,对普通百姓作为债务人的保护,包括对普通百姓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时提供的保护等,所以在新出台的金融法律或者修订《商业银行法》时,需要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在修订法律的时候,需要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有哪些权利,譬如金融获知权、金融消费自由权、金融消费公平权、金融消费保密权、金融消费者求偿求助权等,为消费者可以正当行使权利提供法律层面的保护。
  (3)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与投诉程序。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受理具体部门、联系方式、调查期限、调查结果的反馈,开通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网站,解决消费者投诉少门甚至无门的问题。在金融机构的任何营业场所,应该在醒目位置公布金融消费者保护热线电话。
  3.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知识宣传和教育
  要想从根本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首先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识,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教育社区、知识教育论坛等等,让每个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维权意识,既有法律规定亦须有金融消费者启动,双层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
  4.加强对金融消费的信息披露
  金融市场是无形的亦是复杂多变的,消费者无法及时了解讯息多变的金融消息,但是消费者欲实现其金融消费获知权,金融机构就需要对金融消息进行披露,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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