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民生是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民生法制建设的关系
《辞海》中把“民生”解释为“人民的生计”,这符合新时期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在实际生活中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娱都离不开消费,所以消费是民生的内容之一,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保护也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以人为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民生法制的共同理念
每一个人都离不开消费,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要求“以民为本”,要求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正是保护老百姓的消费利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国家重视老百姓的利益,是执政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执政理念的直接体现,也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最好体现。
“民生”自古以来就有着不同的含义。新
2.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中问题突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行是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行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裁决执行。对 法律 的执行与相关政策的贯彻是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但实际生活中却存在大量问题:
(1)司法程序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强力保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但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wWW.133229.COM例如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消费者本来在消费纠纷中就处于弱者的地位,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对诉讼维权望而却步。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这些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漫长的诉讼时间、艰难的消费者举证、成本过于高昂等问题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消费者与商家相比是弱者,消费者维权需要自己支付诉讼费用,而商家的诉讼费用却可以算入经营成本。经常传出有消费者为1元钱官司与商家起纠纷,消费者为了讨回“小额的公道”,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得不偿失。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当务之急是加快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而小额消费诉讼应当由目前的简易程序跨入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建立小额诉讼为消费者解决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一种快捷有效的手段,目前如重庆、杭州等地都在已开始试点设立小额诉讼法庭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民生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快捷的途径刻不容缓。另外,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如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一审终审、经营者分担举证责任,短期审结等也是十分必要的。实施这些措施可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增强消费者维权的信心,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也是民生法制建设中必须完成的内容。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执行
加强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的执法力度也是民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市场有序运行。首先,针对执行成本高的问题,可以开发新的执行模式,近年来,各地消费者组织强化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建设,密切与司法、行政、行业协会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多方联动,不断强化消费维权整体效果,这样可以减轻行政机关压力,更好的维护消费者权益。例如成都市组建由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专家参与的消费纠纷调解小组,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宽的消费纠纷依法办理,限期处理;对联合调解无效的纠纷,调解小组将出具书面意见,支持消费者进入司法程序 。
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育 ,逐步实行执法人员执业后果的连带责任制度,对玩忽职守、出具假证明者给予严厉打击,增强其执业的风险成本,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行环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行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一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3)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与全面加强市场监管结合起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联动体系,扩大监管执法的覆盖面,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侵犯的打击力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欺诈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太轻,而且就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基本上都是对消费者采用一种补偿的维权方式,对侵权行为打击很弱。以商品市场而言,我们过去对各种消费者权益侵犯的行为,打击得的过轻,市场 经济 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加大打击消费侵权行为的力度,净化市场环境,正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济卫士。
3.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构建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仲裁机制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纠纷方式,已经广为商业社会所接受,被认为是当前解决商业纠纷的最佳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仲裁制度,但目前尚未建立起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而且由于消费者权益纠纷特有的“标的小、时效性强”等特点无法与现有的仲裁机制兼容,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尤其是小额纠纷。鉴于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以及消协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对消协的性质及职能做出了规定,但对其如何产生并未作明确规定,应当使消费者协会更具有代表性,更具有社会公众团体的性质,减少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使消费者协会真正变成消费者的团体。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 ,仲裁庭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仅开设到区县一级。该组织在管理和行政上可以由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行政人员安排上由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兼任(但仲裁庭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得充当仲裁员)。仲裁庭备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可以从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同时仲裁员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仲裁员。仲裁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极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投诉无门的状况。
4.国家公权力机关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集合各方面的力量对消费者维权行为进行援助。消费者援助制度,是一种宏观的制度,不设立专门的管理机关,是从制度层面对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机构进行规定,主要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关组织。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分散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 企业 ,诉讼费、诉讼手段、举证等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在行政救济不到位的情况下,消费者援助制度建立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首先,对大规模的消费者侵权案件,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违法者以民事处罚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也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其次,法院也可以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体现在司法程序中保护弱者的原则。再次,建立公益诉讼基金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应该允许非直接利害当事人对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对不能得合理补偿的消费者,可以适当的补偿。从另外的角度,还需要在我们国家的各项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为消费者维权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