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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及立法选择

2015-07-02 14:2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冲突日益严重起来。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难题。本文从中国古代的环保哲学思想谈起,通过考察近现代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相关理论,如罗马俱乐部的“零发展理论”、可持续性发展理论、循环经济思想,进而审视中国现今环境立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并做出相关评论。
  【英文摘要】as the economic develops, the conflict between resource protec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verely. 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ssues has become a problem.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begin with the ancient chinese philosophical thinking abou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n review some several modern related theories, such as the club of romes ’zero theor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ory, the economic recycle thinking, and turn to examine chinas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of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finally make relevant comments.
  【关键词】资源保护;经济发展
  【英文关键词】resource protec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
  【正文】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以来,人类便不断地向大自然母亲索取那看似无穷无尽的资源,而同时却毫无顾忌的向大自然母亲丢弃着越来越多的废弃物。WWw.133229.CoM起初,大自然母亲毫无怨言地奉献着自己的资源,默默地收拾着这顽皮的孩子随意丢下垃圾。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科技的发达,但并没有伴随着人们对于大自然母亲这种无私恩情的回报。人们还是一如既往的索取,环保意识的落后与经济的发达形成鲜明的对比。岁月的流逝,大自然母亲的年迈,创伤越积越多,终于无法再承受和收拾人类贪婪所造成的残局,各种报复随之而来:各种矿产资源的枯竭,大气的污染,淡水资源的污染,全球气温的上升,森林草原资源的不断减少,土地资源的沙漠化,等等。感到生存危机的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过分、过量地向大自然母亲索取资源,不给大自然母亲一点喘息机会的做法是否恰当呢?当资源最终枯竭,环境恶化到无可挽救的地步,那些历经数千年建立起来的人类文明又将何去何从?
  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即:在地球资源日益减少、面临枯竭,地球环境不断恶化的今天,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立法上又应做出如何选择?
  一、中国古代关于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哲学思想
  中国环境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历代王朝大都有相当数量的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法规。如早在殷商之时就有对弃灰于道者施加于砍手之酷刑的严厉刑法[2].而对于农田水利、作物管理、水旱灾荒、病虫草害、山林保护的规定,在历代王朝中也有规定,这在1975年我国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中的法律都有反映。如秦律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料,不准采用刚发芽的植物,或提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3]可见,当时对于资源的保护大都限于山林草木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这是由于当时的科技经济技术条件十分落后,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并没有形成规模。在汉朝、唐朝、宋朝、明朝、清朝等时期颁布的法律中,也有不少保护森林、鸟兽、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法律。
  纵观中国古代法哲学思想,在处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无不闪耀着“天人合一”、“无为而治”的光辉。这种哲学思想处处体现着朴素的唯物史观,以这种思想为指导,人们强调融入自然,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则,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主张顺从自然法则,经济的发展不应该破坏和浪费资源,甚至为了保护资源完整无瑕,人们可以放弃现有的生活而回到原始的状态去。典型的极端代表者如庄子,主张废弃一切规章制度,毁灭人类文明,让人类回到人兽同居的原始社会中去。
  这种思想实际上是要求人们放弃追求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即放弃追求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转而融入自然,“天人合一”,自生自灭。这与大多数人追究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是相悖的。当然,这与当时的经济条件是有关的。由于经济的发展缓慢和科技的落后,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并没有激化。但随着历史车轮的不断向前推进,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大都致力于增强国力、发展生产上,虽然各朝代都有相关的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置于中国封建社会那种等级森严、人性压抑、礼刑宗法至上的环境中,从最高的统治者到最底层的广大普通民众,对资源保护的认识都是相当有限的。于是,到了封建社会发展的后期,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出来。黄河流域的没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黄河流域是我国古老文明的发祥地,4000多年前,这里森林茂盛、水草丰富、气候温和、土地肥沃。据记载,周代时,黄土高原森林覆盖率达到53%,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农业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但是,自秦汉开始,黄河流域的森林不断遭到大面积砍伐,使水上流失日益加剧,黄河泥沙含量不断增加。宋代时黄河泥沙含量就已达到50%,明代增加到60%,清代进一步达到70%,这就使黄河的河床日趋增高,有些河段竟高出地面很多,形成“悬河”,遇到暴雨时节,河水便冲决堤坝,泛滥成灾,黄河因此而成为名符其实的“害河”。与此同时,这一带的沙漠面积日复一日地扩大,生态环境急剧恶化[4].
  在这一时期的西方世界,也有类似的情形,由于人们环保意识的落后,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资源破坏。如古埃及文明、古巴比伦文明、古印度文明由高度发达到消失,都与几个大河流域的过度开发而不注重资源保护导致的自然灾害有关[5].
  二、近现代关于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新思潮
  随着欧洲工业革命的爆发,大量划时代的工业技术、发明创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宣告着人类历史进入工业化时代。新技术的不断采用使得经济迅猛发展,同时人们对各种资源的需求更是呈直线上升趋势。而随之一战、二战的爆发,推动了科技的大爆发,人们在经济建设上的步伐更快了。然而,人们在享受科技发达、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快感的同时,并没有关注到潜在的资源枯竭危机和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于是,各种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问题层出不穷的暴露出来。如: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事件等。
  针对资源保护与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的问题,一些新的思潮开始活跃起来,它们以一种全新的思路来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唤起了广大民众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意见。
  (一)罗马俱乐部及其“零发展”理论
  1968年,正当工业国家陶醉于战后经济的快速增长和随之而来的“黄金时代”时,来自西方不同国家的约30位企业家和学者聚集在罗马,共同探讨了关系全人类发展前途的人口、资源、粮食、环境等一系列根本性的问题,并对原有经济发展模式提出了质疑。这批人士的聚会后来被称为罗马俱乐部。罗马俱乐部是一个非正式的国际协会,被称为“无形的学院”。其宗旨是要促进人们对全球系统各部分——经济的、自然的、政治的、社会的组成部分的认识,促进制定新政策和行动。
  经过努力,罗马俱乐部的研究小组考察了最终决定和限制我们星球增长的基本因素,并出版了一份研究成果——《增长的极限》(the limits to growth)。《增长的极限》是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丹尼斯·米都斯(dennis l.meadows)教授等撰写的,是他们集体研究的第一个重要成果。其主导思想从该书的副书名“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报告”上一目了然。全书分为“指数增长的本质”、“指数增长的极限”、“世界系统中的增长”、“技术和增长的极限”、“全球均衡状态”五章,从人口、农业生产、自然资源、工业生产和环境污染几个方面阐述了人类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产业革命以来,经济增长模式给地球和人类自身带来的毁灭性的灾难。书中以各种数据和图表有力地证明了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但使人类与自然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并将会继续不断受到自然的报复。该书还指出“改变这种增长趋势和建立稳定的生态和经济的条件,以支撑遥远未来是可能的”,而且,“为达到这种结果而开始工作得愈快,他们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零增长”是罗马俱乐部发展现的核心。该理论认为,为了抑制不断枯竭的资源及开发建设引起的环境污染,应该停止发展经济,也即经济的零增长。只有这样,才能保存有限的资源,维持已经疲惫不堪的生态系统而不使其全面瘫痪。“零增长”理论作为一种极端论调,为一些生态主义者所拥护和支持。虽然有其理论基础,也指出了盲目的经济发展对于资源保护的负作用,但该理论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不切实际的。经济发展的停滞会带来整个人类社会的瘫痪,即使退一步来讲,停止经济的发展,那么维持日益庞大的人口的正常生活还是要不断的消耗地球资源[6],而且很多人并不满足于基本的温饱生活。经济发展的停滞,地球上有限的资源又如何解决全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问题?
  尽管理论界对此仍有争议,但这本书仍可以说是人类对今天的高生产、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的首次认真反思,它的论证为后来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奠定了基础。《增长的极励》和罗马俱乐部一起成为环境保护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与此理论相对应的另一种极端理论是全力发展经济建设,推动科技不断进步,进而通过先进的科技、发达的物质文明来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该理论有其合理之处,即认识到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发达可以促进解决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问题,比如寻找替代能源,采用环保设备等等。但实质上,该理论所主张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道。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吃了太多“先污染后治理”的亏。正式这种意识的落后,导致了今天资源面临枯竭、环境破坏严重的局面。如果人们还是按照过去的老路子走下去,专心发展经济而忽略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地球资源的话,即使将来经济、科技再发达,恐怕也无用武之地。而且,我们也不能拿全人类的生存问题做如此大的赌注。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循环经济理论
  1987年是环境法历史上划时代的一年。在这一年,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表了一份研究报告,即《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提出了著名的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该概念的提出,标志着一个新理念的诞生,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可持续发展理念以一种崭新的视角,全面的视野,广阔的思域为我们处理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分享一个地球上有限资源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根据该报告的阐述,可持续发展指的是“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7].它既注重保护当代人的利益,又关注后代人生存必须的保障,体现的是一种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在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问题上,该理论提出了两个看似相互矛盾的概念,即“限制”和“发展”。“发展”是有限制的发展,即发展不能损害到后代人的利益:“限制”是在满足当代人基本需要前提下的限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与此相关的另外一种理论是循环经济理论。关于循环经济的思想,最早源于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其基本大意是:我们所居住的地球就好比是一艘在宇宙中飞行的宇宙飞船,它需要依靠自身的能源不断的前行,如果对飞船自身有限的资源过度的索取,就会加速飞船的灭亡;而如果对飞船自身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循环利用,将会延缓飞船的寿命。这一思想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经济理念。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它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实际上,人们对这种理念的追求是和人们对于“永动机”的执着如出一辙的,它体现了人们环保意识的觉醒和对人与自然和谐存在这种愿望的美好憧憬。而我们都知道,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循环经济只能是一种相对封闭的经济运行模式,在整个过程中,它还需要和外界不断的进行能量交换,以维持自身的循环运行。因而,循环经济实际上是要求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的资源。循环经济有三大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又称“3r原则”,即减量化原则(reduce)、再利用原则(reuse)、再循环原则(recycle)。减量化要求在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资源的浪费;再利用要求延长产品的利用周期,做到“物尽其用”;再循环要求对于完成使用使命的产品进行二次开发,以使其变成可以重新使用的资源而不是垃圾。
  这两种崭新的理论为我们解决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提出一种新的思路,即经济的发展应该与资源的保护协调一致的理念。
  三、中国现行法律中确定的与“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原则及立法选择分析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大都有关于资源和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原则性规定。虽然名称各不相同,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另外,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平衡工作,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及能源政策;加强宏观指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也就是我国环境法所确立的一项原则: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该原则是一个宏观的指导性规定,其理论依据是科学的,但是如此宏观的原则实际操作起来会变得十分模糊和困难。资源保护、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之间如何协调,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立法上应明确政府责任
  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会表现出极大的外部效应。人们从生来在享受环境所带来的一切时,从来没有想过为它支付任何费用,取而代之的是随意的向大自然排污、肆意攫取着大自然的资源。国家作为这个地球上人类社会的基本集合体,也在不断的推进着经济建设,消耗着大量的资源。对于这种“搭便车”的现象,市场是失灵的,最为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综合的决策、管理。因而,资源保护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解决。有学者指出,我国环境法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尤其应当重视以下几个领域[8]:首先是在决策领域,应当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其次是在经济和技术领域,环境法律规范大量属于经济和技术性规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对于环境经济和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统领作用;再次是在环境监督管理领域。这对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如何将其贯彻下去,需要在立法上详细规定,这也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亟待修改所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做好资源保护工作,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立法上应确保资金来源,加大环保科研收入
  单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要解决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最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加大环保科研开发,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采用能耗小、污染少的生产设备,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回收率。而所有这些又都归结为一点,即环保科研资金的来源问题。
  一般说来,环保科研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二是通过国家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筹集资金。第一个途径是环保科研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的现状是,所投放的资金远远达不到实际所需。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因为自身利益等问题,环保科研资金的发放往往不到位,使得本来就先天营养不良的婴儿断了奶。如果将一个国家比作一个大企业,这个企业以其内部有限的、定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财力维持其生产发展。所获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发放工人的工资,用以解决工人的吃、穿、住、受教育等基本的生活所需。剩下的收益则用于修复企业机器的耗损和添置再生产所需的能源。现在,我们来假设这样一种极端的情形:在资源即将耗竭,而现有科技又无法马上找到替代能源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生产能力是一定的并且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那么企业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也是一定的。如果工人不再满足现有的生活水平,要求提高待遇,那么必然导致另一部分资金投入的减少,这种情况不断发展下去的结果就是企业的破产、灭亡。
  当然,以上只是将复杂情况简单化的一种假设,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建设资金投入和环保(科研)资金投入的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大致对应上文例中企业收益的第一和第二部分投入关系。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并没有停滞,但经济增长的同时并不必然伴随着环保(科研)资金投入的加大,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如中国,印度等。处理二者关系比较好的西欧、北欧的一些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是不断加大环保(科研)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采用先进的环保设备,提高了资源利用率,保持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进而又为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可见,如果处理得当,资源保护和经济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可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如何加大和确保环保资金的投入不能只是纸上谈兵,必须将其上升到政策甚至法律的高度,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严格规定环保科研资金的投入比例,投放到位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严格执法,并且要完善官员问责机制、考核机制以及社会的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是宏观调控方面的要求。具体到微观层面上,即在市场层面上,应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应努力做到[9]:(1)把环境代价列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定中,以扭转将环境视国家或转移给后代的趋势;(2)更充分地使社会代价和环境代价与经济活动相结合,以使各种价格能够恰当地反映资源的相对稀少和总价值;(3)在制定经济手段和政策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可使用市场原则。
  (三)推进循环经济立法
  对循环经济进行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世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大趋势。循环经济主张“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的经济活动原则。减量化原则要求用尽量少的原料和能量,来完成既定的生产任务或消费目的;再使用原则要求产品或其包装能够被多次使用,延长产品的淘汰周期;再循环原则要求产品在完成使用功能后、与产品伴随而生的废料在产生后重新变成可以利用的资源。依据此三项原则,自然可以减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资源的需求量,给后代人留下相当的可利用资源量,实现资源利用的代际平衡。
  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新发展,必然要体现出传统环境保护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一些新制度,比如绿色国名经济核算制度,它能够使我们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效益与所付出的代价有清醒的认识;环境标志制度、绿色消费制度,它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从而刺激生产者致力于环保产品的开发;环境税收制度、财政环境投入与信贷鼓励制度,它为循环境经济的立法和推行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循环经济中的这些制度,都有利于解决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因而,将循环经济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可以使资源保护与社会经济、生活活动全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按照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基本原则来组织和规范人类的一切活动。
  另外,唤起民众的环保意识也是解决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矛盾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我们不能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强迫民众的价值和意识取向,在民众环保意识整体比较低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上设定相应的责任义务条款来规制民众的行为,并在全民开展环保教育宣传,从而逐渐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
  【注释】[1].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2版[3].李挚萍/著:《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4].(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参考文献】[1] 笔者注:对本文所讲的“资源”,要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资源,如水、大气、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它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还包括“环境”资源,如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宁静舒适的环境空间、优美的环境景观、生物的多样性、平衡的生态系统等,它主要是为人们提供一种美好的生存空间和享受的快感。
  [2] 见《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26页。(转引自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28页)
  [4] 见《环境保护知识读本》,曲格平,红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5] 笔者注:古埃及文明诞生于尼罗河流域,古巴比伦文明诞生于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古印度文明则发祥于印度河流域。优越的自然环境使得这世界几大文明迅速发展起来,但由于沿岸人们的过度耕种放牧,无休止的砍伐森林,破坏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导致了严重的水土流失,洪水泛滥,土地沙漠化,最终致使几大人类文明毁灭。
  [6] 笔者注:关于人口过度增长与地球自然环境的关系,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在1798发表了《人口论》,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论断,其得出的结果是悲观的。该书所引起的争论至今尚未停止。在这里,我所想说的是,减少地球人口必然会减轻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的压力,但时至今日,地球人口仍然不断增加着。即便地球人口保持平衡,那么,如此庞大的一个基数,还是会不断的消耗地球资源。因此,解决矛盾,只能另辟蹊径。当然,这并不是要我们放弃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而是要多种措施并举。在我国,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乃两大基本国策。
  [7]见《环境法》(第二版),周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39页[8]见《环境法》(第二版),周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45页[9]见《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李挚萍,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8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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