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期,随着日本政府无理的单方面的宣称决定从所谓的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及保钓事件的发生,中日两国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之争愈演愈烈。从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成因出发,以
【内容摘要】次级制裁可分为多边次级制裁和单边次级制裁,多边次级制裁具有合法性,大多单边次级制裁缺乏国际法依据,只有基于被制裁方违背“对一切的义务”,成员国为配合实施此类多边初级制裁而实施的单边次级制裁,具有国际法正当性。为规制次级制裁,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次级制裁的授权机制和合法审查机制,完善并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单边次级制裁
走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的办公室,记者就被他那小小房间里散发的浓浓书香气息所打动。在访谈之前,杨国华自豪地向我们展示了他书柜里放置的一系列关于WTO的书以及这些年的著作。 20多年前,杨国华入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时,中国就开始“关贸总协定”的谈判筹备工作了,他随后参与了中国加入WTO的跨世纪重大谈判。2001年中国入世以后,他又代表中国政府负
[摘要]在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中,科学合理的考评方法与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对于推动该模式得以顺利实施,以及不断提升模式教学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此,文章从分析国际法应用型人才模块化培养模式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入手,对该模式的考评方法与保障措施进行了全面分析,为推动该教学模式的广泛应用奠定必要的理论研究基础。 [关键词]“一带一
摘要:如何看待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及其面临的问题,如何进一步发挥国际法在维护世界和平和稳定国际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摆在世界人民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作用 国际法自诞生以来在协调国与国之间关系,避免国家之间冲突,增进各国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国际秩序的构建和维护有着重要意义。自二战以来,特别是步人
关键词“国际组织法”国际法教学;法学教学;课程改革;研究生教育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中的安全预警与应急国际法律机制研究》(18BFX201);2019年暨南大学港澳台侨研究生专用教材资助项目《国际组织法》(2019-4)。 作者简介:程荃,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
一、钓鱼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其理由大致如下:一,地理上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二,历史上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一些图志中载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三,使用角
摘要:隨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跨国公司在全球实施其投资战略谋求高额利润时,常易对东道国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而东道国相关法律规制的欠缺、母国的“懈怠”和跨国公司内部的“软性”规则都无法有效规制跨国公司该方面的责任。对此,本文从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的监督和追责机制等角度对完善该方面的国际法规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跨国公司;投资环境责任
国际法是一种共处法、合作法、共进法,是国家间的法律,是各个国家之间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以维护国家之间各种利益为目标。“国家间”这一属性是长久以来学者、政治家们所坚持、坚持的观念,将国家法视为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工具。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趣,对于国际的价值观不断进行冲击,使国际法的人体化倾向日益明显,伴随国际法人本化的倾向,各种以个人为本及以人
钓鱼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台湾岛和日本的琉球群岛之间,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主要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以及三块岩礁,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之所以叫做钓鱼群岛是因为群岛中最大岛也是主要的岛为钓鱼岛。 一、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1.1966年,联合国成立的“联合探测亚洲近海地区矿藏资源合作委员会”称中国黄海、东海
第1篇:浅论生态女性主义与国际环境法 美国哲学家斯普瑞特奈克(C.Spretnak1946一)对于生态女性主义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認为“生态女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西方文化中在贬低自然和贬低女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历史性的、象征性的和政治的关系”。[1]总而言之就表现为父权制世界观也就是男权主义,其最突出的三个主要观点为:一、男性统治的逻辑,强调男性排他性的广泛统
管辖即管理。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合法、正当地对人、物、事件采取行动并进行管制的范围,只有确定了某一个案件的管辖归属,才能对其进行裁决。如果连管辖问题都无法解决,那么又如何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会尽其努力维护主权,对国家内部的人、物、事件都拥有严格的管辖权而不受其他各国不合理的干涉,对外则意味着国家
现代社会,经济全球化为跨国公司提供了“生长的土壤”,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发展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由此,跨国公司也奠定了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地位。鉴于其对世界经济举足轻重的影响,常人已将跨国公司视为国际社会一主体,而目前法律依然未确立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国际法律法规强调了跨国公司的重要性及作用,但对其所处法律位置仍然模糊。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