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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

2015-08-11 09: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近年来,岛屿问题成为国家间海洋争端的热点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类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岛屿 海洋划界 效力
  海洋划界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和海洋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国际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岛屿制度。我国作为多岛屿国家,与周边国家存在岛屿争议在所难免,近日中日钓鱼岛问题和中菲南海问题不断升级,亟需加快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合法界定我国岛屿相关权益。目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深入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岛屿的概述

  (一)岛屿的概念
  岛屿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就对岛屿定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岛屿属于陆地区域,由水环绕四周而成且在正常情况下永久低在高潮之上,四周水域为其自有领海。直至1985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岛屿第一次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全部岛屿均可拥有领海,某些临近大陆架的岛屿(特别是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的岛屿)还可拥有大陆架。此后,对于岛屿问题的讨论不断增多,在第三次海洋会议上,会议综合了多方观点,对岛屿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予以明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明确:“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根据《公约》第一款的规定,半岛和人工岛屿并不属于海洋法上的岛屿,在界定时要注意海洋法上的岛屿必须四面环水,且自然形成的高潮时高于水面,若其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或全部连接大陆架也属于岛屿。根据《公约》第二款的规定,岛屿可以根据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来确定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公约》第三款对岩礁这一特殊岛屿作出了规定,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公约》中对于岛屿的规定是一个动态标准,一个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有可能随着外界因素的介入而符合《公约》对岛屿的规定,而《公约》对该情形的规定存在空白。
  二、海洋划界中岛屿的效力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各国对于海洋划界问题日趋重视,岛屿问题成为海洋划界中最为棘手的问题。纵观各国实践和国际私法判例,我们可以将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归为如下三类:
  (一)全效力
  所谓全效力,是指岛屿具有与陆地完全相同的效力,在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间进行海洋划界时,将其作为基点来划定彼此的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实践中,全效力主要存在于如下几种情况中:
  1.若岛屿位于一国的领海之内,且与该国的大陆相连接或在大陆附近(通常情况下指距离大陆不超过12海里),则该岛屿在划定海洋界限时,具有全效力。此种情况较为多见,如1951年“英挪渔业案”、1965年前苏联与芬兰划定彼此间大陆架、以及1973年丹麦与加拿大划分格陵兰(丹麦)与加拿大间的大陆架等都将岛屿作为划定基点,赋予其全效力。
  2.在划界区域内,如果划界双方国均拥有在经济、人口、自然条件等各方面相似或相当的岛屿或群岛时,通常赋予彼此的这些群岛具有完全效力,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也较为普遍。韩国与日本间在划定海洋界限时,韩国的济州岛和日本的马岛均享有了全效力。
  3.对于某些具有重要地理位置,拥有较多人口,陆地面积较大的岛屿,有时也可赋予全效力。在英国与挪威在1965年大陆架划界过程中,舍得兰群岛便因地理位置优越,加之拥有较多的人口且面积较大等原因而拥有全效力。
  4.对于群岛国家,其岛屿一般都被赋予了全效力。实践中作此规定主要是由于群岛国家是由众多岛屿、低潮高低等构成,群岛的领海基线是由其最外缘的岛或者礁作为基点划定的直线构成的,群岛的岛屿均在领海基线内。1980年美术萨摩亚与库克群岛划定海洋界限时便是适用此规则。
  5.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一些小岛在划定海洋界限时也可以被赋予全效力,究其原因主要是海洋划界的双方国家基于政治、经济和两国关系等方面的考量。1982年澳大利亚的米德钝礁在澳大利亚与法国划定海洋界限时就被赋予了全效力是缘于法国基于其国内海洋政策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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