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灵魂,按《纽约公约》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才能表达仲裁意思。仲裁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这些条件将愿意参加仲裁的人排除在外,所以理论界提出了仲裁协议第三方理论。仲裁协议第三方虽未签仲裁协议,但基于法律运行的结果受仲裁协议约束。而提单下仲裁条款约束第三方要解决提单转让后提单承运人和受让人的仲裁合意及相对性问题。
论文关键词 仲裁协议第三方 书面签署 提单仲裁条款 相对性
一、仲裁协议第三方的概述
(一)概念
仲裁协议第三方指原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非签字第三方基于其行为实质上享有合同权利义务或仅因法律的规定,在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身份后参与仲裁的非签字当事人。
(二)产生背景
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就没有仲裁的产生。自愿是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只有通过外在表现想法才能得到法律认可,仲裁协议便是表达“一致同意”的法律化形式。按《纽约公约》,仲裁协议有“书面”及“签署”的要求,一份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才是表达仲裁意愿的完美体现。对“书面”及“签署”的要求可看出仲裁协议仅对签字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当事人不受约束。又由于仲裁协议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因此传统理论认为仲裁协议也只约束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双方当事人。
然而,对书面签署的要求会降低仲裁的效率,并将愿意仲裁的人排除在外,限制仲裁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等新通讯方式对仲裁协议的传统书面形式提出了挑战。且随着现代商业模式的复杂化,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在签订后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参与,争议也可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与非当事人间。一味地拒绝非签字第三方参加仲裁,会导致在仲裁后紧接着一场诉讼,不利于交易的进行。随着对书面签署要求的扩大理解,合同相对性效力的不断削弱,仲裁协议固守的法理发生了动摇。因此法学理论逐渐鼓励仲裁协议的效力从当事人向未签字的第三方扩张。
(三)法律突破
为适应时代的需要,传统仲裁协议的效力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合理与必要的情形下,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与作用可扩张到仲裁协议表面形式未签署的第三方当事人。现行法律体系对未签字人是有一定支持的,第三方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规定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而参与仲裁,并且在参与仲裁后其所取得的仲裁权利义务,使用的仲裁程序等,都与普通仲裁无任何区别,因此我们只需探讨他们如何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就可以构建出未签字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豍
1.意思自治原则
传统上只有意思自治才是仲裁条款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的决定因素。任何背离该原则的理论,都需要充分说明其作为一种法理的理由。豎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第三方是对传统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而不是否定。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被僵化地理解为双方必须通过书面签署的形式达成合意,仲裁协议第三方是在为其他方式取得的合意谋求应有的法律地位。
尽管《纽约公约》和多数国家对仲裁协议有书面和签署要求,但现在各国也趋向于宽泛地解释“书面签署”。意思自治是内容,书面签署只是表达内容的形式。没在书面签署并不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思。只要通过口头的、书面的、当事方的行为或其他证据证明当事方同意或接受了该书面的仲裁条款,就符合仲裁协议这一“书面”的形式要求,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上签不签字无关紧要。豏仲裁协议的书面签署要求并不构成对其效力扩张的障碍,相反对书面形式的扩大化解释为其效力扩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把仲裁协议作为仲裁意愿的一种表达方式,不必经各方书面签署,而注重仲裁意愿的判断,无疑会使更多的仲裁共意得以实现。
2.合同相对性原则
仲裁协议本应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承认仲裁协议第三方的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与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仲裁协议第三方要跨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障碍。
笔者认为合同相对性决不会成为仲裁协议第三方的障碍,传统的相对性原则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并未得到严格遵守,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逐步得到确认,并已成为近代立法及判例的通行做法。在合同中直接规定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不能不说是仲裁协议第三方引以为据的重要法律理论。因为当特定的第三人依据合同或法律向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若不允许其适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承认仲裁条款对其与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则可能会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和保护不利,也未能使仲裁发挥最大的作用。因此,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可使仲裁协议上未签字的第三方以当事人的地位参与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