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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国总统制度及总统选举制度

2015-08-05 09: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法国政体制度中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是如此的耐人寻味,这是因为,在当今世界民主共和制政体中,主要是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而极具法国特色的半总统制,与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制相区别,是法国人民在本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所探索出来的适合本国发展需要并得到了国民认同的政体制度。因此,它的生成经验以及制度设计值得我们学习。文章试从其总统制度的规定出发,讨论其总统及其选举的制度安排。

  [论文关键词]法国总统;半总统制;总统选举
  当我们放眼世界政治制度文明的民族苍穹,法兰西民族始终是一颗璀璨的明星,熠熠生辉。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到1791年法国宪法,再到如今无意之中创造了“半总统制”的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兰西民族的民族特质始终是耐人寻味的,而这一民族特质其实也是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有所丰富的。本文在叙述其总统制度及其选举制度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一些对国家政体制度安排和建设的启示。

  一、当代法国总统及其选举制度的宪法规定

  当代法国的总统及其选举制度是由1958年戴高乐将军根据法国国会授权主持起草的宪法而确定的。该宪法主要是为摒弃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5年宪法的弊端而制定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继承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传统的议会制政体,将作为传统民主制度的象征的议会,作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加之当时法国政党林立,因此,难以有单独一个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获得绝大多数席位,这就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议会,使得法国内阁更迭频繁。在1946年到1958年的12年间,国家政治经济不稳定,这与法兰西民族追求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强大的国家形象的民族情感截然对立。最终,法国1958年宪法在总结第四共和国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法国国情,吸收英美等主要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优点,创造性的设计出了符合法国国情和民族诉求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使得总统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并使得国家稳定。关于总统的地位,法国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它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从中我们可以理解法国总统在法国国家权力制衡安排中的重要地位。
  二、法国总统及其选举制度初探
  (一)法国总统制度
  根据1958年宪法选举产生的总统已不再是“虚位元首”,戴高乐通过1958年宪法做了重大制度改革。内容主要有:1.赋予总统广泛的行政、军事、外交和司法权力。总统直接任命总理和其他内阁成员,大大降低议会对总统的限制。2.保留了议会制度,改革国民议会选举制度,促进国民议会两极化,使其由一个左翼或者右翼政党主导。此时总统权力加强,但是依据主权在民的思想,总统毕竟是作为国家全体民众的代理人,“人民的意志要高于其代理人的意志。”这也许是浪漫的法兰西民族对总统权力加强所作的一个大胆而不失稳定的尝试。
  但在这一制度实践中,也在不断地嬗变,由于1986年法国国民议会选举结果使得总统所在政党与国民议会多数派政党不一致,这就使得总统任命总理时不能一意孤行,只好任命议会多数派政党推荐的总理候选人为内阁总理。这样,实际上使得总理由议会产生,而且是由议会的多数派政党推举产生,对议会负责,这就具有了议会制的特征。这使得法国的政府制度既有总统制的因素,即总统任命总理,总理对总统负责,总统是内阁的实际首脑;又有议会制的特点,即法国总理实际上是由议会产生。总统即使在某些时候对内阁行政权力失去控制的时候,也还拥有外交军事司法方面的权力,这避免产生第四共和国宪法议会制下的“虚位总统”。所以,独具一格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政府制度,或者说是“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总统所在政党与议会多数派政党不一致,总统任命议会多数派政党推荐的总理候选人为总理。不过,“半总统半议会制”还体现在,即使总统所在政党与议会多数派政党一致时,议会可以行使它的监督权,通过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案,使得内阁辞职。但是这并不减损法国总统的权力,总统依然有任命新总理的权力,总统始终是国家主权的象征。这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设计一方面维护了法国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实际地位;另一方面,吸收了议会共和制下议会权力对总统的限制作用,使得总统权力不至于过大,而破坏了权力制衡的现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因此,当我们以一种历史的眼光来考察1958年法国宪法下的法国总统权力的制度安排时,可以发现其特殊性——即半总统制。如果把自1958年以来的法国总统制度的演进历程比作成一座绵延的历史山脉。从历史山脉的横截面上来看,法国总统始终是国家主权的象征,至少拥有军事外交司法方面的实际权力,而非“虚位总统”,例如,德国总统、法国总统等属于虚位元首的范围。法国的这种制度不同于议会制,总理始终由总统直接任命,而不是有议会选举产生,也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内阁直接由总统任命,而无需考虑到总统所在政党与议会多数党是否一致。法国国民议会始终可以像传统的议会民主制那样对内阁行使监督权,以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的方法,使内阁辞职,这是历史山脉的横截面的半总统半议会制。从历史山脉的纵截面上来看,当总统所在政党与议会多数派政党一致时,总统通过直接任命内阁总理作为首席部长,自己掌握实际的内阁政府行政权,由此法国总统集行政、军事、外交权力于一身,权力范围甚至大于美国总统;当总统所在政党与议会多数派政党不一致时,总统如果推荐多数派政党的总理候选人为总理,这样,总统与总理分管外务与内政,这也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权力可能略小于美国的总统,因为行政权力主要由总理掌握。但是,法国总统这时候依然是有实权的总统,而非议会共和制下的虚位元首,仅仅作为国家的象征,这是历史山脉的纵截面上的半总统半议会制。所以,总体上法国总统的权力安排使得法国总统制度兼具传统的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点,而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单纯的议会制或总统制。   (二)法国总统选举制度
  1.在法国,法国总统选举制度的最大变化莫过于1962年戴高乐总统提出了关于总统选举方式的宪法修正案,经全民公决后通过,使得总统选举方式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法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共和国总统由直接的、普遍的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关于政党在选举制度中的作用,《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他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这条可以理解为宪法对政党政治的法律承认,虽然政党政治下的总统选举,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由政党掌握,而这样的宪法规定规范了政党在总统选举中的角色,为宪法委员会在监督政党在选举过程的规范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在法国总统选举中还存在着一种独特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安排。宪法委员会这一机构的产生源自于1958年宪法的制定,这一机构拥有着现代政治制度中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宪法监督权。在总统选举中,宪法委员会承当着重要的职责:在事前,宪法委员接受总统选举相关问题的咨询,成立专门服务于本次总统选举的委员会,登记相关政党推荐的总统候选人名单,负责对总统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详细审查。宪法委员会将派出专门人员监督各个总统选举投票站的投票工作。待投票完毕后,统计投票结果,并予以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国的总统选举过程中,各个总统候选人要以秘密形式将自己的财产状况向宪法委员会申报,在其选举获胜后,委员会将公布财产状况,但是,如果其申报的财产有虚假情况存在,将取消其当选的资格。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总统选举中的这一职责也充分的体现了其宪法监督的作用。这一权威机构的设计及参与监督法国总统选举,无疑为其总统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增添了说服力。
  三、评述

  法国的总统及其选举制度通过良好的宪法制度设计,最终在权力制衡和宪法监督的框架下良好运转,使得法国政治经济稳定发展。法国总统及其选举制度制度的完善过程给予我们的启示是:1.总统及其选举制度的设计要尊重历史传统符合民意,要迎合建立国际社会中大国形象的民族心理诉求;2.充分发挥法律对权力冲突的仲裁者角色,以及法制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保障作用,防止任何一种政府权力僭越公民基本自由的领地;3.作为一个特殊的监督机构,宪法委员会扮演者重要的宪法守护者的角色,对其而言最重要的是其本身的独立性,因为只有地位的独立性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从而很好地履行其权力监督者和裁决者的职责,赢得国家全体民众的信任和尊重,以及他们对法治的信仰;4.法制应当贯穿于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两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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