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寮案的国际法分析
一、案情简介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1977年9论文联盟http://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案例分析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理解和运用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已被国际法承认为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便有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的国际法上的义务。该案所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wwW.lw881.com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是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完全混淆了。国家继承是指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日本法院也就当然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所提起的诉讼。这对日本来说不仅是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其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根据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中华民国”当然不享有国际法主体地位,不能在承认国提起诉讼,其原有财产也完全归新政府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继承,这是毫无争议的事实。也因此,台湾当局在日本所提起的诉讼是毫无根据的,光华寮是中国政府的财产。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时错误的。日本法院在光华寮问题的处理上是违法国际法的,对此,应该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和谴责。光华寮是中国政府的合法有效财产,这一事实也终将得到承认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