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永久和平论》与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及困境
一、康德《永久和平论》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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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世界”的建议,这是我国对国际法律秩序的一大理论贡献。2005年4 月,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我国参加雅加达亚非峰会,在讲话中提出亚非国家应“推动不同文 明友好相处、平等对话、发展繁荣,共同构建一个和谐世界”。同年7月,胡锦涛出访俄罗 斯,“和谐世界”被写入《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和谐世界”第一次被 确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共识,标志着这一全新理念逐渐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同年9月,胡锦 涛 在联合国总部发表演讲,面向国际社会全面阐述了“和谐世界”的深刻内涵。如何建设“和 谐世界”?中国作为大国,理当作出自己的贡献。建设和谐世界,最主要的还是世界和平问 题。
世界和平是人类的永恒主题,是国际社会的最高利益。西方思想史上几乎所有的伟大哲学家 都不同程度地讨论过和平问题。康德《永久和平论》①是西方社会第一本明确提出建立国 际组织,以实现永久和平的著作,其意义不亚于现代国际法创始人格老秀斯的国际法奠基之 作《战争与和平法》,但中国国际法学界在研究国际组织的时候往往都忽视了康德的《永久 和平论》。②
永久和平是贯穿整个康德哲学及其发展历程的一个重要主题。WWW.133229.CoM康德在政治—法哲学领域完成 了一场哥白尼革命,用和平的国际法代替了战争的国际法,永久和平从而成为判断和衡量人 类的道德进步和现世幸福的最高尺度,它是政治的至善,是康德政治—法哲学的拱心石。尽 管康德的许多提法必须根据时代的变化做出修正与拓展,但他所确立的原则与精神在今天愈 发显示出特别的理论生命力。〔1〕(p29)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为人类的永久和平 筹划出一个由共和国家到自由国家之联盟最终达至世界公民状态的整体图式,显然,在通向 或者说趋近于永久和平的漫漫长途中,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无疑构成中心环节。〔2〕 (p165~167)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首先提出了若干“为了达到国与国之间永久和 平 的先决条款”,其后是三条“为了达到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最后是两条“附 录”,一个关于 “永久和平的保证”,另一个则是似乎是为哲学家自己保留的“秘密条款 ”。对一个法律研究者而言,这样一个条约框架的著作无疑是感觉亲切的。但其条款之间的 内部逻辑却带有一点哲学家的深奥,需要仔细理解。
《永久和平论》第一节包括实现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1)凡缔结和平条约而 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事项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2)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 国家(无论大小,在这里都一样)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 ;(3)常备军应该逐渐地全部加以废除;(4)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 签订;(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6)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 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使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例如 ,其中包括派遣暗杀者、放毒者、违反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等等。〔3〕 (p4~8)《永久和平论》的六个先决条款内在逻辑关系常常使人不解。笔者认为,这些 条 款就是康德眼中的六种战争原因。第一项的欺诈条约在康德看来将导致未来战争,第二项的 国家主权独立一旦被侵犯将不可避免地引发战争,第三项的常备军在康德看来就是侵犯战争 的原因,第四项“为战举债”也是战争的一种原因,第五项涉及的是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国体 和政体,纵贯历史,干涉他国内政正是战争的一种重要原因,第六项战时破坏互相信任的行 为也会引发未来战争。康德的先决条款设计的用意很明确:要实现永久和平,必须废除战争 ,要废除战争,要从根源着手。
《永久和平论》第二节包括走向各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康德首先指出,人与人生活 于相互间的和平状态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也就是说,纵 使不永远是敌对行为的爆发,也是不断在受到它的威胁。因此和平状态就必须是“被建立起 来的”。〔3〕(p10)
永久和平的第一项正式条款是“每个国家的国体都应该是共和制”。共和制的国体应该是分 权的。共和制的国体也必须是代议制的。在共和制中,市民拥有决定重大政治决定的权力, 比如对战争与和平的决定权。永久和平第二项正式条款是“国际法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 度为基础”。和平联盟和和平条约的区别在于,和平联盟的目的是永远结束一些战争,而和 平条约仅仅结束一次战争。〔3〕(p18)永久和平第三项正式条款是“世界公民权利 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这里正如前面的条款一样,并不是一个仁爱问题,而是一 个权利问题。而友好(好客)就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自己来到另一个土地上而受到敌 视的那种权利。〔3〕(p20)
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的思想极其丰富。罗尔斯正是从康德的学说中挖掘而成为一代大家 。罗尔斯深受康德的影响,他曾把自己的理论称为关于正义的一个“康德主义的解释”。在 《永久和平论》中,康德是一个和平主义者,这是不言而喻的。康德也是一个人道主义者, 他在《永久和平论》中认为灭绝性战争应该立刻和绝对地被禁止。康德也是个自由主义者, 他的和平联盟是建立在“自由”国家的基础之上,反对国家之上存在“超国家”组织。强调 自由国家的联合,拒绝具有强制性执行功能的组织架构,这是康德之国际和平秩序理论的根 本特征,其实也是先验规定的逻辑结果。〔4〕(p103~108)康德在其第三条正式条 款中也体现了他的世界主义者思想。但是,最值得深思的是,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是 理想主义者还是现实主义者?下文将专门研究。
从国际法视角看,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也是国际法思想的重要渊源。《永久和平论》表达了康 德对战争与和平的最重要见解,被认为是国际关系理论理想主义和自由主义学派的重要思想 源泉之一。〔5〕(p112~115)从《永久和平论》的内容可以看出,康德的永久和平 思想和当今国际法是一致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的联合国之宗旨的第一句话就是“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可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永久和平论》对当 代国家法和联合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其关于“自由国家之联盟”的构想上,这成为了联合国 的理论基础。康德从他的人道主义出发,主张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以自由 国家的联盟为基础,维护国际和平。〔6〕(p196)当然,《联合国宪章》没有采用 “自由国家”的提法,还是采用了“爱好和平之国家”的提法。其本质还是一样的,都是追 求世界和平。康德是联合国制度的理论创始人,也可以说康德是继格老秀斯之后西方最伟大 的“国际法理论家”;现代国际法所说的国际组织都是以和平为基础和目标,因为有学者认 为整个国际组织法的理论基础来源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6〕(p196)国际社会和 国内社会尚有区别,国内社会法律秩序的追求中自由处于较高地位,而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最 高追求仍然将是和平,因此可以说,康德是当代国际法律秩序的重要思想奠基者。
二、永久和平论的国际法律秩序设计:理想的目标、现实的策略及其困境
1、永久和平论是对世界和平的重大理论贡献
康德《永久和平论》发表200 多年来,西方思想理论界围绕其“和平”观念的讨论从未曾间 断过。当代西方两位著名的政治论文联盟http://哲学家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不约而同加入了 这一讨论。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曾经对康德永久和平思想进行改造。哈贝马斯还是罗尔斯都 秉承了康德的永久和平观念,探讨如何从民族国家走向世界大同,但又都试图根据200年来 的人类历史经验对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表达的和平思想加以改造,虽然二人的路径不 尽相同。〔7〕(p71~77)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和平思想深受康德永久和平论的影响 。比如罗尔斯自己就明确承认,“我的基本观念,遵循了康德在《永久和平论》(1795) 中 的概述,以及他和平联盟的观念”。〔8〕(p10)哈贝马斯也吸收了康德永久和平论 中的世界公民权利观念并进而提出了自己的学说。另外,又如法国哲学家勒维纳斯也对康德 的和平观进行了反思。对于和平的核心概念,如相邻性、好客等等,康德将其认作有限的权 利,而勒维纳斯则把它们视为无限的责任。〔9〕(p15)
我国学者对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也有一些研究。清华大学哲学系万俊人教授从政治伦理的视 角对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和罗尔斯的《万民法》这两篇重要的文本作了批评性的解读和比 较,并得出了如下结论:只有平等的人权真正优先于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人类世界之正义 的和平才有可能。〔10〕(p1~14)万俊人教授认为只有人权高于主权的时候,世界 和平才能实现。实际上,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在国外早已存在。
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当代发展迫使我们对《永久和平论》进行思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联合国成立,尽管联合国比国际联盟在体制上更健全,在国际政治舞台所占位置更重要, 但在维护和平与安全上仍受到诸多限制。比如在美苏争霸中,联合国几乎就是大国运用的强 权之争的工具,很难在国际政治中发挥作用。随着时代的变迁,世界格局的转变,尽管联合 国不断自我完善,但在地区冲突、国际争端中仍会被置于尴尬的地位。如冷战结束后,美国 作为超级大国常常会置联合国于不顾,我行我素。这不仅促使联合国加快改革自身体制的步 伐,也促使人们对康德“永久和平”重新认识。
2、永久和平论:目标上的理想主义和策略上的现实主义
不容置疑的是,康德的永久和平构想从其目标来看是理想主义的,是一种超越现实的国际关 系理念。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想主义学派也是在一战后呼吁建立国际性机构和组织以巩 固和平的背景下产生。〔11〕(p31)当代国际关系学上的理想主义被认为是对格劳 秀斯和康德等理想主义外事哲学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12〕(p37)尽管康德的 永久和平论目标上是理想主义的,康德深知永久和平难以立刻实现,故在其通向永久和平的 制度设计中采取了策略上的现实主义,这突出体现在其部分构想的“渐进主义”。
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对其六项先决条款专门进行了实现的期限或时间的讨论。他认为 ,其中有一些却是严格的、不问任何情况一律有效的,是迫切必须立即实施的(例如第1,5 ,6条款)。但是另外的一些(第2,3,4条款)是容许推延它们的实现的,但不能忽略了 目的。但这只是允许推延,以便不必过于匆忙乃至违背了目标本身。〔3〕(p8)可 见,康德在其先决条款中,自己作出了“即时主义”和“渐进主义”的划分。他认为欺诈性 条约、干涉内政、违反互相信任的敌对行动是要立刻禁止的,这是即时主义。但是,他认为 其他三项,即尊重国家主权、废除常备军、废除非法目的国债在不违背目标本身的前提下是 允许推迟实现的,这是策略上的渐进主义。
在正式条款的第一项,关于共和国体方面,康德没有提及是要立刻实现还是允许推迟实现。 但是,在正式条款的第二项,关于“自由国家之联盟”方面,康德在探讨其可行性时显示了 其策略上的渐进主义,认为这是一个“逐步扩及于一切国家并且导向永久和平的联盟……( 联盟)通过更多的这种方式的结合渐进地不断扩大”。〔3〕(p18)康德在探讨第三 项正式条款时,也体现了其渐进主义色彩。他认为,世界公民也是需要渐渐实现的。〔 3〕(p21)“自由国家的联盟”是康德永久和平论的核心思想和制度设计之所在,在这一 关键设计上,康德采用了“渐进主义”,所以整体上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可以理解为“目标上 的理想主义和策略上的渐进主义”。
从目标上看,和平应该是国际社会的最高政治目标。和平是一个关于正义的原则,它关注的 是人类事务中对侵犯性暴力尤其是战争的废除。和平主义目标必须以高于一切地专注于和平 的精神去追求和平。如果和平是国际社会的最高政治目标,这意味着要以最有效的方式来追 求和平,也就是,要以最快的速度以及彻底地到达目标的方式来实现和平。这意味着和平主 义者必须是一个 “废除主义者”,也就是,他必须尽可能快地去废除战争和实现目标。在 《永久和平论》中,康德明确提出灭绝性的战争应该绝对地被禁止。
但是,最终目标本身和如何达到那个目标的策略计划是有区别的。目标必须在策略问题或者 “现实主义”进入情景之前被确定。如果永久和平主义者必须提倡立刻废除战争以实现和平 ,但是在一个国家常备军继续存在着的世界,一个和平主义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姿态呢 ?和平主义者必然把自己限定在提倡立刻废除战争吗?过渡性的要求,在实践中走向和平的 步骤安排,这些因此是非法的吗?当然不是的。目标上的理想主义需要与策略上的现实主义 结合。但是,进行过渡性安排时,必须符合如下两个条件:(1)永远支持最终的永久和平 目标,并有意识地把和平作为过渡性安排的目标;(2)绝对不采取违背目标的措施。康德 作为先哲,也完全意识到这一点,他对某些渐进安排认为“只是允许推延,以便不必过于匆 忙乃至违背了目标本身”。〔3〕(p8)
3、现实主义的策略安排的困境:战争依然存在
谈论和平,肯定要涉及战争。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也时而对战争进行评论。康德对战争的态 度 最明显的表达莫过于他在构想和平联盟时阐述和平联盟的目的是“永远地结束一切战争”。 〔3〕(p18)康德在第一条先决条款的第一句话就已开门见山指出“和平意味着所有 敌对行动的结束”。〔3〕(p3)康德在阐述第三条先决条款的时候指出常备军本身 就是侵略战争的原因,侵略战争的发动往往是为了摆脱这种负担。〔3〕(p5)康德 在阐述第六条先决条款的时候认为战争只不过是自然状态之下的一种可悲的、以武力来主张 自己的权利的手段。〔3〕(p7)如前所述,康德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 状态,和平状态是必须被建立起来的。〔3〕(p10)上述引语集中体现了康德的战争 观。延着前文的思路,正如永久和平是一种理想状态,在通向永久和平之路上不得不采取一 些现实主义的策略。其对立面战争也是如此。尽管康德强烈地谴责战争,并且曾提及灭绝性 的战争应该绝对地被禁止,绝对禁止从时间纬度来说可以理解为是立刻禁止,也就是即时主 义。如果灭绝性战争可以保留一段时间,那就不是真正的绝对禁止。但是,在康德的构想中 ,废除常备军又采取了渐进主义或现实主义,康德比任何人都明白常备军本身就是战争的原 因。可见,尽管康德对战争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但康德对战争的废除也一定程度上采取了 策略上的现实主义。
在《联合国宪章》下,战争被普遍地非法化了。但是《联合国宪章》中设置了两个例外,也 就是在第51条的自卫和第42条的安理会授权执行任务两种情况下使用武力是合法的。这两个 例外给人类的永久和平造成了困境。安理会授权导致的战争最典型例子是朝鲜战争。1950年 7月7日,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美国组建联合国部队,并授权美国指挥下的统一司令部使用联合 国旗帜。这样一来,美国出兵朝鲜就戴上了合法的外衣。自卫战争本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 ,但也存在被误用的情况。典型的如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理由就是 “预防性自卫”和“先发制人”。2002年6月,美国总统布什在西点军校演讲时首次提出的 “先发制人论”,就是企图借口“预防性自卫权”为战争寻找合法依据。该理论认为,当国 家安全面临威胁的时候,最有效的手段不是被动防守,而是“先发制人”式的主动进攻。先 发制人是预防性自卫的一种,并且是更加危险的种类。实际上,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 习惯法,都是禁止预防性自卫的,即使是实际使用武力,也有程度和可归因性问题,针对未 来威胁的自卫是不应该允许的,自卫的前提是严重的、实际的武力攻击。〔13〕(p1) 但是,《联合国宪章》所保留的自卫还是被美国曲解为允许预防性自卫,并作为伊拉克战 争的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