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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战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2015-07-02 13: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信息网络战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信息网络战,又常被称为网络战、计算机网络战,在论文联盟http://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等战争中锋芒毕露,成为21世纪的新式高级作战样式。美国空军元帅理查德•迈尔斯曾在一个小型新闻发布会上说,一旦政策与法律问题解决,网络战将和炸弹、巡航导弹与攻击直升机一样,成为所有军事指挥官的常规武器。美国国防部正在为此建设法律基础,目的是为了让“网上攻击”正式加入美军的军械库[1]。俄罗斯则成立了隶属于总统的国家信息政策委员会,指导信息网络战的建设和准备,并已将网络攻击确定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为信息网络战的作战理论和法律研究定下了一个浓重的基调。我国正在进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新军事变革,对信息网络战也进行了不少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但从国外的相关理论研究和网络战实战化的进程来看,实施网络战和深入探讨网络战离不开国际法,尤其是武装冲突法的支持。谁能运用好国际法理论,谁就能在信息网络战中有力地争取国际社会的认同,掌握战争中的话语权,从而取得战场上的“人和”的优势和道义支撑。
  
   一、信息网络战概念在国际法中的缺失
  
  作为信息作战的一种形式,信息网络战常和电子战、网络中心战、信息战等几个概念一起使用,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容易使人发生混淆。即使是涉及信息网络战本身的含义,也多有歧义。而国际法中也几乎没有关于信息网络战的概念,可以说,正是缺少对信息网络战的准确定性,才会导致现在国际上对信息网络战战略、战术合法性的争议。wwW.lw881.com
  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现实中出现的趋势,美国学者最早提出了网络战的概念。为与考虑信息相关原则而实施的计算机战(又称“赛搏战”)相区分,他们用“网络战”一词指那种国家之间或社会之间针对信息和通信的冲突,目的是设法打乱、破坏或改变目标人群对于自身及周围世界所知道或自认为知道的情况[2]。也有美国学者认为,网络战是一种处于社会层面上的,其参与者利用网络组织结构和相关的原则、策略和技术而进行的冲突(和犯罪)活动[3]。为统一规范信息网络战概念,美军2006战争法手册第十八章将信息网络战定名为计算机网络战(computer network operations),并界定为:对所有层面计算机应用而言的一种保护措施,用来攻击、欺骗、分解、扰乱、阻塞、开发和维护电子信息及基础设施。计算机网络战包括计算机网络攻击、计算机网络防御和计算机网络开发的能力。该战争法手册还规定,计算机网络战和电子战、心理战、军事欺骗、行动安全(operations security)一起,构成信息战的五个核心能力。
  我国学者在对信息网络战开展研究时,也给出了自己的称谓和定义。有学者将其称为网络战,认为:“网络战是通过系统网络或网络系统实施的对抗行动,是在与计算机网络观念相对应的客体之间,使用网络设施或用户设施,利用一些广泛普遍而易行常见的方式而进行的一种冲突行为。”[4]有的则将其定义为计算机网络战,是为“削弱、破坏敌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效能和保障己方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发挥效能而采取的综合性措施和手段。它包括对敌方计算机设备、系统、网络进行攻击,或搜集其相关情报,或扰乱、破坏和摧毁其战斗效能,并避免或减少己方计算机设备、系统、网络受敌攻击的综合性行动。”[5]也有学者将信息网络战定义为网络信息战,认为:“这种建立在信息网络基础上的新型作战方式的实质就是:以计算机病毒、黑客等手段对敌方的信息网络和网络信息进行干扰、破坏、摧毁或控制,并以此影响、破坏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军事系统及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作战行动。”[6]在国际法缺乏对此概念作清晰定义之前,我们有必要将这些不同概念中的共性归纳出来,以便为此后的深入研究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以上学者的意见,本文认为,在界定和理解信息网络战概念时,不能把其作战领域限制太小,否则会在日新月异的信息网络技术面前束缚住我们自己的手脚,也不能涵义太大,使之和电子战、心理战等相关概念相混淆,而忽略了其独有的特征。这一概念应包含其本质和特点,并有一定的包容性。因此,本文认同“信息网络战”一词,认为这一概念更为准确。因为“信息网络”不仅包括了网络的信息内容,也包括了信息网络的物理特性。而信息网络战不仅针对无形网络,还针对有形的系统及其基础设施。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它的特点是:战场主要在计算机构建的信息网络空间,作战行动主要是通过攻击、影响和防御,既保护自身又攻击敌方的信息网络及其基础设施,战争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信息优势。由是,信息网络战可以定义为:在信息网络空间中,通过实施攻击、影响和防御,保护自身并且攻击敌方的信息网络及基础设施,以取得信息优势为最终目的的作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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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疑,我们采取的定义,应成为与国论文联盟http://际社会探讨这一作战形式的基础平台,并为相关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在国际法还没有相关概念之前,建议我国在有关军事立法中先规范我们的信息网络战用语。这样,既有利于在我军有力地开展和推动信息网络战,也有利于搭建起一个将我们的理解传达给国际法的平台。
  
   二、进攻性信息网络作战的武力合法性问题
  
  现今的国际法以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为其基本原则。国际法上合法使用武力的依据主要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部分、第39条、第51条下实施的自卫。而信息网络战涉及的最根本的问题是网络作战的运用是否等同于“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如果属于,那么在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下该行为即非法,被侵害国根据宪章第51条有权行使自卫权。
  “使用武力”通常指一国军方有组织地对另一国进行军事打击,如武装攻击、入侵和报复。信息网络作战的法律困境在于,电脑网络攻击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武力范围。它产生的影响从带来网络上的小麻烦(如通过发送垃圾邮件使网络运行不畅)到物理上的大破坏(如发送病毒导致众多数量的电脑死机)乃至人的死亡(如关停医院的电源)。要确定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合法,就必须确定信息网络作战行动是否控制在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合法使用武力范围内;是否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部分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被侵害国是否拥有自卫权。因此,在信息网络战领域最有可能引发的法律争端是国际社会在信息网络攻击中如何适用、理解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原则。
  美军2006战争法手册认为在确立一个行动的合法性时,信息作战产生的特定后果远比其使用的手段更重要①。尽管没有国际惯例帮助确定国际社会将如何看待进攻性信息网络作战,但现实中要注重根据首次出现这类问题时的具体环境来判断国际社会的反映:一次网络攻击可以造成重大经济、财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如关停或操纵航空交通管制系统造成飞机失事,大型化工中心改变不稳定化合物的构成造成化学大爆炸和火灾,这些行动可以造成与常规战争手段损害相同的效果,甚至更加严重。与其运行机制相比,国际社会将更加关注计算机网络攻击的后果。
  《联合国手册:关于禁止和控制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中认为:“通过横跨中立国领土的网络或使用中立国的卫星、计算机或网络发动的进攻将是对中立国领土的侵犯,就像轰炸机中队飞越其领空或武装部队入侵一样。因此攻击是非法的,是对中立国的战争行为。”在这个手册中,联合国试图通过先例或类比的方法,把电子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输与部队跨越边界的物理移动等同起来,这样,网络入侵显然可以构成“武力攻击”。然而,此观点并未获得完全肯定。有学者认为对于网络行为合法性定位的一个更合适的类比或先例应是把在网络空间传输的电子信号与以太网中传播的电磁信号等同起来,多数情况下,这种信号的传递通过中立国国界时是不受控制的,所以不受有关武力侵犯中立国主权的法律的约束,不应该认为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7]。与此观点相类似,2008年1月修订的《空战与导弹战国际人道法手册》(草案)第八章第52条认为“当交战方将因特网等公共性的、国际性和对外界开放的网络用于军事目的,而其部分基础设施处于中立国管辖之下,这一事实并不侵犯中立。”虽然国际上对此问题仍存在疑问和争议,但我们仍可以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迄今为止,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领域中,并不排除将网络入侵等同于“武力进攻”,而且这一方面的理论还在发展和探讨中。当行为手段本身在法律中难以定性的时候,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就成为定性的一个主要参考因素。在这样一个发展阶段,信息网络攻击所带来的损失后果无疑将会影响国际社会对其攻击的定性,我们应密切关注国际社会上出现的有关案例,以把握这一问题发展的动向。
  
   三、防御性信息网络作战中的国际法问题
  
  由于网络攻击所需的设备随手可得,通过互联网访问计算机系统也很容易,军事和非军事信息系统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受到来自网络的攻击。实施者可能是外国政府,外国政府的代理人,非政府组织或集团的代理人的,还包括个人的纯粹出于私人目的的行动。一旦确定了针对信息网络攻击的防御性作战,国际法上任何军事行动要遵循的责任归属和认定、中立、自卫等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也就应运而生了。
  1.确定实施攻击者的责任问题。确定一次网络攻击的发起者通常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入侵者会在许多中间结点使用具有隐藏全部信息来源的匿名电子公告,或采用产生虚假信息设备。由于计算机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使用者使用,或授权用户出于未经授权的目的进行使用,所以锁定一台发起攻击的计算机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责任认定问题。非常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即使在被攻击方确定采取适当的反应时,它也很难认定攻击背后真正的用意和动机。这会使法律责任认定发生困难,也使攻击目标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难以解决。
  2.中立性问题。就国际法的一般规则而言,在中立领土,包括中立土地,水域和空域,一切敌对行动都是禁止的。如前所述,只有信息网络中的“武力攻击”问题解决了,信息网络上的攻击可以构成“使用武力攻击”;那么依据国际法规定,交战国有权要求中立国家防止交战国利用其信息系统产生支持他们作战行动的信息。如果中立国家无法或不愿意这样做,其他交战国可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有限自卫行动来对付中立国家(如干扰),以防止敌方使用这些信息系统。在这一方面,1907年海牙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8和第9项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即不要求中立的力量禁止或限制交战国使用属于其公司或个人的电报、电话电缆、无线电设备,只要这些设施平等提供给交战双方使用。而另一方面,如果国际社会迟迟对网络攻击的“武力定性”不能达成一致,那么信息网络战中的交战方很难要求相关国家承担起中立国的责任。
  3.自卫。由于国际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将信息网络攻击认定为“使用武力”,以及如何将自卫权应用于信息网络攻击还不明确,所以除非各国决定通过谈判对信息网络攻击达成以下共识,即:“受到了由政府发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起的信息网络攻击的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利用常规军事手段进行自卫将是一种合法的反应”,这个领域的国际法才可能明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这方面的国际法将会在事态发生时随着各国的行为以及所采取的公开立场而不断清晰明确。
  依据现有国际法理论及实践,可以推论:当电脑网络攻击导致平民的大量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失时,如果受害国得出这是武装攻击的结论,或者与一次武装攻击意义相同,国际社会极其可能不会对受害国的主张持异议;从而受到攻击的国家就有权出于自卫而采取电脑网络攻击或用传统的军事手段回应。
  
   四、战时信息网络作战规则的适用困境
  
  在战争爆发后,信息网络战同样要受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规则的约束,而其独特的作战方式也必定会给战争规则的适用带来新的疑问。
  1.背信弃义的适用。论文联盟http://《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第37条明文禁止交战国使用欺诈手段处死、伤害敌方或俘虏的背信弃义行为。本行为是以背弃对手的信任为目的而诱取对手的信任,使对手相信其有权享有战争规则所规定的保护的行为。作为一种战术手段,欺骗使用代码和敌人讯号并非违法,而滥用遇险信号或使用医疗飞机专有信号属于背信弃义的行为。那么是否使用欺骗的措施干扰精确制导弹武器是受到允许的,而通过电子证据使敌人将军事目标误认为医院而免受攻击的行为属于背信弃义?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虚假的投降信号是否也属于背信弃义?美军在其2006战争法规汇编中即持肯定意见。但在国际法就信息网络作战行为未作进一步确定和规范时,对上述行为属于背信弃义还是属于信息网络战的战术,我们在国际法尚不明确时,应避免过早给出一个武断的结论,在判断时应参考不同国家的意见并对此持审慎的态度。

2.平民的适用。如今,国际法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中有一个是平民在信息作战中的角色。按照现有国际法,当平民持有武器,积极参与敌对行动时,平民将失去受保护的地位。那么,平民采取的信息网络作战行为是否丧失其平民身份呢?此外,计算机网络攻击可能并非是军队、而是政府机构的一项功能,此时,进攻者的角色定位也会发生问题。根据《空战与导弹战国际人道法手册》(草案)第48条,是否“直接或实际参加敌对行动”是判定能否攻击平民的标准,而平民“实施计算机网络攻击”则可被攻击。但由于这一草案还未正式通过、生效,因此这种认定还仅仅是一种立场和态度。
   由于国际法律体系不大可能会很快形成一致的信息作战法规体系,一些领域的问题很难找到满意的答案;但在另一些领域,现行的武装冲突规则还是相当适用的。比如,指挥员必须考虑对系统进行的攻击是否会影响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是否符合人道原则的要求;不论攻击是采用传统武器,还是以网络攻击的形式,比例原则都同样适用。国际法在该领域的发展将极大地影响决策者在这些关键时刻的言行。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国际法相关法律不统一,国际社会对信息网络战莫衷一是的时候,一国的国内法规定将有助于本国信息网络战的合法化进行。而当今社会更依赖民用信息系统,民用网络防御与信息网络战之间的密切联系更增加了国内法对此的影响。因此,完善本国的军事法规,健全国内的信息安全法都将会有助于我们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信息网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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