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我国的商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国商法的再度国际化实际上正是我国对世贸组织法律要求的适应。主要是在借鉴wto法律制度,遵循wto一般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内商法进行修改,但应特别注意我国自身国情及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
公约规定不符或相冲突时,优先运用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声明保留的除外)。但是坚持互惠、对等、国民待遇原则处理对外经贸关系应尽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不分情况场合一味国民待遇,与国民待遇同时使用的应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二是克服为吸收外资,迎合国际要求而对外国人实行“超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