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行政法制建设之走向
重庆市政法委副书记江必新
由:第一,wto的协议倾向于各成员将wto的协议和规则转变为各成员的国内法,因为转变为国内法是使wto的协议在各成员管辖的区域内统一实施的重要保障。第二,wto协议的内容,尤其是关于政府行为的内容,大多比较原则、抽象,不具有操作性,有必要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具体化,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直接适用wto规则有一定的困难。第三,直接适用wto的协议和规则,对中国公民或组织不能形成平等保护,因为适用法律上的二元体制必然导致对同样的事情只因为当事人的国籍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第四,直接适用不利于国内贸易保护措施的建立和完善。不能指望wto协议详细而周密地规定国内贸易保护问题。各成员方应当履行wto协议和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有权采取wto协议和规则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如果照搬wto的协议和规则,显然不利于国内贸易措施的建立和完善。第五,不直接适用wto的协议和规则,可以为我国政府调整贸易政策留有余地,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