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对入世,必须深刻理解、全面把握wto规则的本质特征
加入wto,对于我们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 社会 主义 现代 化建设,既是新的机遇,又是严峻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开拓进取, 发展 自己,首先要求我们 研究 、熟悉并学会运用wto规则,从 法律 上制度上积极作好应对,因为wto本身就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 内容 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入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入世”。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这是有一定道理的。wto协议确定的非歧视(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公平竞争(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当手段,但不允许采取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指导原则。WWw.133229.COm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这些原则,国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
二是,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三是,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 经济 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机制)。因此,wto被称之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又被称之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看护者”。
对wto规则,可以作出两点评价:
一是,wto规则是发展
二是,wto规则广泛介入各成员的 经济 、 政治 、 社会 生活,其 影响 是全面、深刻、长远的。wto既然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无论是决策,还是决策的执行)要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wto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因此,要讲wto规则对各成员的影响,首先并且最主要的就是对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还要看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把货物贸易领域的 法律 规则具体化,还把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投资活动等广泛领域。wto规则实际上把触角延伸到了传统上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甚至属于成员国内法调整范围的诸多领域。因此,加入wto以后,我们在遵守wto规则、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同时,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总而言之,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主要 内容 同我们所熟悉的东西有着很大差异。总体上看,我们至今对wto规则的认识、理解、 研究 还是很不够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我国加入wto以后,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保护自己、 发展 自己,难度是很大的,必须认真应对。
二、应对入世,必须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们之所以以积极的态度争取加入wto,根本原因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 历史 告诉我们,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 经济 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已经证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同时,又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就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在宏观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市场就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我国是 发展 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并且转变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 问题 ,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宠观环境。即使那些需要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也要尊重客观 规律 ,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在立法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行政权力同 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关系。按传统法学概念说,行政权力属于“公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私权”。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原则上讲,权利是本源,权力是由其派生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但是,政府机关一旦取得行政权力并对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种权力,它就居于“强者”地位。因此,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主要方面应该是对权力加以规范、制约、监督。也可以说,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确保一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公权”不宜介入、干预“私权”的行使。当然,“私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有规范的。如果行使“私权”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权”就应该介入、干预,实施监督,予以处理。对政府机关来说,权力与责任应该统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在立法工作中,在赋予有关政府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规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三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我国是发展
邓小平同志说过,改革也是革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内容 的一项 政治 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 发展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的需要,并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争权而不负责,更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三、应对入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项工作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加入wto,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完善制度。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们不仅要保证我国有关 法律 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还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一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立、改、废工作。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因此,我们就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使其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已经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清理,制定了立、改、废工作计划,确定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根据清理的结果,涉及wto规则或者我国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前后需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共40件(法律10件、行政法规30件),现已完成34件(法律9件、行政法规25件),并且已经公布或者将要陆续公布。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已经宣布废止,需要停止执行的国务院文件36件近日也将公布。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在抓紧工作,现在也已大体完成,正在陆续公布。
根据我国政府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承诺,我国中央政府有义务确保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今年9月发出通知,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作了部署。根据通知的要求,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作出相应修改;凡是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或者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地方规定,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目前 ,各地方正在抓紧进行这项清理工作。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执行的政策措施,都要及时在地方官方刊物上公布。
二是,无论中央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还是地方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策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确保质量。按照wto的规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地方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自主确定。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如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凡是按照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费,要求外商投资 企业 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实现外汇平衡等,谁都不得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也应当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三是,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 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一般都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不再一公布就施行。在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尤其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后施行前,如果wto成员提出要求,我们有义务向其提供文本。同时,我国加入wto以后,中央政府还要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作为对外的“窗口”,为国内外 企业 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并对wto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 问题 提供权威性的答复。这里需要说明,咨询点只能是“提供”而无权“作出”权威性的答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行政法规解释应由国务院作出,司法解释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部门规章解释应由制定机关作出。
(二)统一实施。按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为了确保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一致性,我国加入wto以后,需要建立保证有关法律制度统一实施的机制。任何企业、个人都可以就不统一实施贸易制度(包括不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