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 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 体制的目标,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重构和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者们提出了所谓“趋同论”和“特色论”等不同主张。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 哲学 社会思潮的 影响 ,另一方面则是由其观察 问题 的侧重面不同所致。基于对
[关键词]国际私法 立法取向 趋同论 特色论 两点论
(二)“特色论”。它强调
应该指出,“趋同论”和“特色论”二者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它们在阐述各自的主张的过程中,也往往兼及相对的一面,并在某种程度上赞同和接受对方的观点,只是它们观察 问题 的角度不同,认识问题的侧重面不同,因而在总的倾向上有所区别。这种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互赞同和在总的倾向上的相互区别,归根结底是由
正是基于对
第三,国际私法是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的。一国的对外政策是该国统治集团对外 政治 经济 利益的集中体现,它是制定国际私法的依据之一。在国际 社会 中,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位置和处境,都有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利益,因而都有自己的特殊的对外政策。www.lw881.com为使这种对外政策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方面得以实现,便应将其反映在国际私法立法中。所以,一国的对外政策会直接间接地 影响 该国国际私法的 内容 ,这是没有疑义的。这种影响也 自然 会导致国际私法的国别差异。
上述情形也同样可以用来说明国际私法的
同时,既存的和正在形成中的某些国际私法规则和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有关具体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质和 规律 ,因而具有 科学 性。例如,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解决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等等,都是从相应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本质特征出发而确定的 法律 适用原则,因而它们能为不同法系、不同 社会 制度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所普遍采用。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既要考虑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就必须注意借鉴和采纳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应注意接受存在于各国国际私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诸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动产物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等,已为各国法立法所普遍接受,它们构成了所谓“一般法律原则”,在调整相关领域的国际私法关系中具有普遍效力。⑿
总之, 历史 悠久、文化深厚的
⑤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