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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015-07-02 13: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正式在wto向我国提出了磋商请求,对我国颁布的《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和《汽车产业 发展 政策》提出异议,认为我国的这三项文件违反了wto有关规则,我们仅从其中争议的 法律 问题之一,即我国这三项文件是否违反了gatt1994相关规则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的理解wto有关规则,更充分的运用wto争端解释机制来维护我国的利益。

  关键词:汽车零部件;全散件;半散件;gatt1994;国民待遇
  
  一、案情简介
  
  近年来,我国有不少 企业 利用我国进口整车汽车和进口汽车零部件关税税率上的15%的差距(进口整车征收25%的关税,进口零部件征收10%的关税),先进口零部件,然后在国内组装销售,以此来规避进口整车需缴纳的关税。为了打击这种逃税现象,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我国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构成整车特征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且为了配合《办法》的实施,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以下简称核定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的汽车;进口车身、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进口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三个总成以上装车;进口除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面以外其他五个总成以上的装车;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以上,均被认定构成整车特征,须按整车税率缴纳关税。为此,欧盟、美国、加拿大认为我国对外国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意在鼓励

  (三)欧盟指责我国的行为与gatt1994第3条第5款不符。认为我国制定或维持与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的数量法规,此类法规直接或间接要求受其管辖的任何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此外,欧盟还认为我国以违反第1款原则的方式实施国内数量法规。欧盟认定我国颁布的三项文件是本地化法规,认为我国规定进口零部件价值达到组装汽车总价值的60%就应缴纳更多税收,就是间接要求组装汽车超过40%的零部件应由国内供应,否则就征收更多的税收,这是变相的“汽车零部件本地化比例”与gatt1994第3条第5款矛盾。同时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欧盟对我国的这三项文件提起以上指控完全是误解了我国制定的初衷和目的。第一,我国设定60%的标准是为了防止关税流失,打击逃税行为。而且《办法》和《核定标准》并没有任何有关汽车生产商增加当地含量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将汽车零部件的用途作为确定商品归类的依据,将整车和零部件归于两个不同的税率,《办法》和《核定规则》只是为了方便海关归类而设定了一定标准,对于组装汽车中进口零部件和国产零部件的比例,《办法》中没有硬性规定,就算是100%零部件进口,《办法》也是允许的。第二,至于欧盟的另一方面指控就更无道理。gatt1994第3条第1款规定的是国民待遇原则,而从分析中可以明确我国的措施是关税,wto中调整关税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是产品进入国内后的待遇,入关时根本不存在国民待遇的适用问题。任何国家均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而对国内产品都不征收关税,关税是wto体制下唯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品的措施,在这一体制下,如果关税会导致竞争机会不平等,那么违反国民待遇的情况在各国都存在。所以欧盟这一指控是不成立的。
  (四)欧盟指控我国违背了gatt1994第2条第(a)项和(b)项。认为我国给予其他缔约方的待遇低于gatt协议所附有关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认为我国对于其他缔约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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