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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韩国与朝鲜之间的国际私法问题

2015-07-18 09: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近年来韩国与朝鲜之间的交流日渐频繁,不管是观光旅游业方面,还是经济贸易方面的交流都很活跃。随着韩国和朝鲜的交流的增加,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加了。 韩国与朝鲜是两个主权国家,这些问题都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准国际私法, 连接点, 管辖权,国际私法


  韩国和朝鲜是独立的国家,还是一个国家两个体制,还是互相未征服的两个政府,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是国际私法的问题(很可能是宪法问题),而且想要用国际法来解决问题也找不到有关资料,但是可以从国家认定问题来推定。从这一角度看,韩国和朝鲜是两个独立的国家,从而因此作为两个国家,自然而然地发生国际私法的问题。1991年9月17日韩朝同时加入了UN,从而不得不互相认同是两个独立的国家。但这仅仅是从国际社会的角度上判断出来的结论,韩国与朝鲜保持着不同的看法。1992年2月18日通过数年的努力韩朝基本合意书终于有了效力。虽然有很多地方还未彻底的解决,但这一合意书在之前的两国的法律规定上有了很大的突破。 下面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研究一下韩国语朝鲜之间的关系:
  (一)韩国大法院的看法
  韩国大法院根据《宪法》第三条规定判定为:"韩国的领土包括韩半岛和附属岛屿,所以朝鲜仅仅是反国家团体。"从这一规定看,韩国不将朝鲜视为国家。但在间谍罪的适用上,韩国将朝鲜视为准国家处理。
  韩国和朝鲜之间的国际私法的问题从未被大法院审理过,所以我们只能参考其他领域的判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韩国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为:"著作权的效力涉及到朝鲜,因此对投靠朝鲜的韩国著作权所有者的著作权应当予以保护......为了借用该著作权,应该得到其继承人的同意。"。
  不管是宪法还是其他法令,其效力都及于朝鲜。从此我们可以推定为韩国与朝鲜的司法问题也适用韩国的法率。再进一步说,两国之间没有出现涉外法律关系的余地。
  但是,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为韩朝是"一个国家"。因此,韩朝两国之间的关系不等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合意书仅仅是两个公法团体之间的特殊概念,从这一个意义上两国之间的关系可以称为特殊关系。韩国的《宪法》列举了需要国会批准同意的条约,其中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关于制约主权的条约"。基本合意书既是有关领土的条约,也是韩朝两国之间的和谐与不可侵以及交流的条约,所以从前者的角度看这是"关于制约主权的条约"(因为韩国一直不承认朝鲜的国家地位),从后者的角度看"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该条约是通过国会的批注同意才生效的。但是,韩国国会没有批准和同意该合意书,因此其不具有条约效力,只具有协定的效力。
  (二)朝鲜的看法
  从朝鲜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找到其对韩国的看法。根据《朝鲜劳动党的规约》的前文和《社会主义宪法》的第九条规定,我们可以推测出朝鲜把韩国看做是一个需要被解放的南半岛,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总而言之,韩国基本上不承认朝鲜是一个国家,而且朝鲜也不承认韩国的国家的地位。国际私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所以韩朝两国之间当然不会发生国际私法问题。但是实际上,韩国和朝鲜都加入了UN,在国际社会里都被承认为国家。这样,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两国之间的国际私法问题呢?德国的先例给我们很多启示:首先,像西德那样不承认东德为独立的国家,而在国际私法问题上适用准国际司法,居所地的法律成为准据法;其次,像东德那样承认两个国家是独立的国家,在国际私法问题上适用国际私法,以本国法选择为准据法的情况下,用来国籍为连接点。
二、 管辖权
  根据韩国的宪法,无论是韩国人还是朝鲜人,应该都视为韩国的国民。从韩国的这种态度上看,法理上在《国籍法》里不需要特别针对朝鲜人的规定。因为《国籍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关于外国人取得韩国国籍的程序和标准。因此,韩国的《国籍法》没有针对朝鲜人的条款,这样才符合逻辑。但是,实际上韩国尚未具有关于朝鲜国民的户口或登记的资料,所以应当针对逃北者或在外国居住的朝鲜人入境许可的户口以及登记的问题,制定下位法律来解决,《关于朝鲜逃北居民的保护以及定居支援的法律》不包括国籍取得程序而只规定了取得户口以及各种登记程序的原因也在这儿。
  上述的韩国的做法与统一前的西德的是很相似的,即一个韩半岛里只有一个国家。韩朝两国国民之间发生涉外法律纠纷而国籍用以连接点的时候,直接适用韩国的法律就行了。但是,在朝鲜领域之内或者第三国发生有关朝鲜人的涉外法律纠纷的管辖上就会出现问题。如果,在韩国居住的朝鲜人和韩国人在韩国发生私法纠纷无法用朝鲜法来保护及其利益,相反在朝鲜居住的韩国人和朝鲜人在朝鲜发生纠纷如果坚持适用韩国法对朝鲜人来讲是不利的。总之,我们应当谋求另一个方法来解决韩朝之间的国际问题。
  从住所这一概念的多义性考虑的话,作为连接点应当要适用的不是户口所在地的法律,而是常住地的法律,但在韩国法律解释上户口所在地和常住地是一个概念,所以先将住所做连接点是比较妥当的方法。那么实际上哪一种问题能够以上述的方法得到解决呢?行为能力、限定治产以及禁治产的原因判断、婚姻的成立要件、夫妻财产制、离婚、亲子关系、收养以及亲子间的法律关系、抚养的义务、家庭关系、监护与遗嘱等的问题是适用本国法的,我认为这些问题通过适用户口所在地法可以得到解决。
  韩朝国民之间如果发生纠纷,到底哪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呢?准国际私法对管辖权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能从国际私法的国际裁判管辖权规定推定出来。
四、公序和送达问题
  朝鲜的法律注重于社会主义理念的实现而强调社会主义秩序。因此,韩国的法院作为常住地的法律适用朝鲜法的时候,很有可能排除这些强调社会主义的条款。但是在私法领域当中,我们不能以社会主义理念为由排除其适用,应该保障他们在适用法上的利益。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会设定公序条款的严格的界限,但体制的不同并不是都违背公序的。而且,在民事领域更不能说存在破坏韩国公序的规定。
  韩国与朝鲜之间的国际私法问题上,还存在诉状送达的问题。法庭应该保障被告参与裁判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正。可是,绝大部分情况下居住在朝鲜的被告不能参与裁判。所以,韩国法院一般用公示送达来解决这一问题。可是公 示送达,这一形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即:按照韩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内公示期限为两个星期,而国外则为两个月。那么,韩朝两国之间发生纠纷时,应该适用哪种做法呢?如果按照宪法规定的话,应该适用两个星期,但如果根据基本《和议书》的话,朝鲜既不属于国内也不属于国外。
五、在日韩国侨民的法律问题
  韩国和朝鲜都将在日的韩国人认定为本国人。朝鲜没有采取国籍单一制度,因此取得外国国籍的人也不丧失本国国籍。而且,法律上韩国国籍者或者海外同胞也在朝鲜的国籍者范围之内。其实,从外国的角度考虑,选择哪个国籍不是很大的问题。因为在日本有很多韩国侨民,所以日本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很早。但是,我认为对在日韩国人的属人法,应该换个角度出发研究。除了暂时访问日本的,应该都适用作为常住地的日本法,这会适用作为属人法的本国法更妥当、更符合实际。
【结论】
  韩国与朝鲜之间的法律问题,随着两国的法律规定和连接点的不同,定义也大不相同。关于国籍,管辖权以及在对方国家发生法律纠纷时到底应以哪国的法律为依据采取何种裁定,目前为止还未能给予定论。但本文认为不久的将来朝鲜和韩国可以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圆满解决两国法律问题的平衡点。
  
<参考文献>
1、任成权,《南北韩 ??? 国际私法的问题》,《国际司法学会上的发表文》,1998,10,26
2、刘慧珊、卢松主编:《外国国际私法法规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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