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2023-12-06 1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国际法于17世纪产生以来,在维护世界和平、协调国际社会冲突以及促进各国合作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与深化,国际社会的矛盾日益凸显,国际局势也是变幻莫测,国际法则在诸多问题的影响下,受到了强权主义以及霸权政治的冲击,逐渐失去了原来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国际秩序则是与国家间的利益分配有着直接关系,能够为国际法提供正义、公平的利益追求。


  一、理论角度

  理论角度指的是国际法的理论变化。国际法在早期是自然国际法,其性质是现代国家法适用的渊源。

  首先,现代国际法属于西方法学思想的产物,之所以能够成为系统性规则,主要依赖于法学家格劳秀斯,他最初提出国际法是由自然法、万民法以及次级国际法共同组成,并总结出了十三项法律以及九项规则,还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确指出自然法不能任意改变。格劳秀斯提出的国际法给17世纪欧洲多年战争以后的国际秩序带来了较大影响,例如,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就对格劳秀斯提出各个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等予以了肯定,打破了神权下的主权论,这也体现了格劳秀斯国际法的理论思想,同时在他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理论影响下,逐渐形成了国家主权之上无管辖、无等级为特点的国际秩序,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指主权如果没有独立性,就不能说追求主权平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国际秩序一直是以国家主权的独立性与平等性为基础,这也是现代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发展的基础,主权独立与平等是不能改变的。


  其次,欧洲各国之间的战争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在战争期间,也签订过很多战后和平协议,例如,《乌得勒支和约》、《比利牛斯和约》以及《巴塞尔和约》等等,这些和约实际上都是战胜国扩张势力以及领土范围的法律工具,而怎样通过尊重各国主权的情况之下,建立起和平的国际秩序,成为了18世纪国际理论法严重的重要课题之一。德国思想家康德在国家人道法的角度出发,十分厌恶各国君主将子民作为实现国家扩张利益的工具,致使各国战火不断,他提出的主张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通过武力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与格劳秀斯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理论相比较而言,康德是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终止战争的说法,希望各个国家之间能够进行和平共处,这种理论思想在20世纪之后,不仅传遍了整个欧洲,同时也扩展到了全世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康德提出的思想理论是国际法的组织起点。例如,在《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具体来讲就是各个国家应当维护世界和平,共同建立安全集体保障机制,任何国家都不能擅自运用武力解决国际问题,这也是现代国际秩序的基础准则。康德提出的国际法成为联合国建立法制体系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现代国际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国际秩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当前的国际秩序仍然存在一些欠缺,既没有建立法定的中央权力,联合国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它并不能强制控制干扰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联合国宪章》中一些条款依然存在很多不同解释,这也是国际秩序经常受到战争冲击的主要原因。其中《联合国宪章》与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提出的国际法理论存在很大关系,他认为国家与法律是同一的,提出了一元论,具体来讲就是他认为一个国家,在多数人的组成下构成一个共同体,主要就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由法律规范进行约束的,将纯粹法学论与国家理论等同,反对三权分立学说。凯尔森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秩序向着和平方向发展。


  二、国际组织角度

  首先是在联合国工作角度而言,观察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起到的作用。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其发展的基础就是《联合国宪章》,这可以证明国际法对建立国际新秩序有着一定的基础作用。联合国的主要立法机构是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等,发挥着利用国际法委会各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同时也能维护国际和平。例如,联合国国际理发委员会在1961年制定的《减少无国籍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制定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一直到2008年制定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除了上述立法公约之外,还有一些我们较为熟悉的公约,如1966年制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0年制定的《专利合作条约》、1992年制定的《联合国大气变化框架公约》以及1997年制定的《京都议定书》等等。以上这些都是没有失效的立法公约,还能对各国产生的国际秩序加强约束,也就是说国家还需要履行国际义务,将国际关系列入国际体系当中,这对于国际秩序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截止到2012年,其组成成员国家一共有193个,除了梵蒂冈城国其他国家的主权都得到了国际认可。除此之外,联合国还拥有近百个专门组织以及附属机构,这些组织与机构都在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国际安全做出努力,进一步促进了世界经济的良好发展,同时也促使国际秩序得到不断优化,变得更加法治化。值得关注的是到近年来,联合国的国际法院在管辖权受到限制的前提下,已经受理大大小小案件超过了110多起,其中这些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各个国家之间的领土划分问题、海洋划界问题等等,极大降低了可能发生边界武装冲突战争的概率。联合国的法院在处理各个国家之间产生矛盾冲突问题时,依据的就是当事国都认可的条约,例如,双边条约、数边条约以及多边国际条约等,再在国际司法程序的运作实践下,推动现代国际秩序法治化的进程,发挥良好的协调、管控作用。


  其次,在WTO工作解决矛盾争端中进行观察。WTO最开始是在联合国的策划下制定的多变贸易协定,其前身就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时间的推移以及各国之间经济的不断发展,WTO逐渐演变成独立的国际贸易组织,与联合国存在一定的联系。在1995年,WTO经过演变后开始正式运行。其管辖《建立WTO协定》与其他各个国家拟定相应协定,其中包含《货物贸易多边协定》,该项协定中有十二项专门协定;还包含《政府采购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以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其中部分成员国家还加入了数边贸易协定。因此,WTO成为了世界上最完整、最复杂,涉及面最广的国际贸易公约体系,能够在日益复杂化的国际关系,也就是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中起到良好的协调作用。WTO解决争端问题机制,主要是对所有成员国家拥有强制管辖权,管辖各国之间存在贸易协定引发的各类争端问题。到2014年底,WTO受理并解决的贸易争端已经超过了上百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维护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三、中国发展角度

  中国在共产党毛泽东领袖的正确领导下,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新中国以来,一直坚持和平共处与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特别是在1954年周恩来总理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给现代国际法的良好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早期中国受到美国一些国家的敌视,外交方面一直很困难,直到1971年联合国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所有合法权利后,中国才与其他国家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外交关系,在1980年,中国成立了国家法学会,国家法在中国外交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


  在冷战结束之后,世界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巨大改变,逐渐发展成美国、欧盟以及中国等政治经济多元化的格局,由此现代国际秩序变化拉开了帷幕。中国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升,综合国力也逐渐增强,在国际中的地位一跃而起,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压力以及借重更是同步上升,简单来讲就是中国在国际中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为此,中国政府必须要清楚的意识到现代国际秩序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现状,并对国际法展开深入的研究,加以科学利用,以此来进一步促使国秩序向着可持续发展、社会和平的方向迈进。


  中国应当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确保自己在联合国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变化,主张建立法治化的联合国体系,使世界各个国家或者是地区都能拥有平等地位以及权益诉求机会,进而推动联合国做出适当变革,修改《联合国宪章》。以中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配额与投票权比例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尽管如此还是不能对改变货币基金组织权益分配划等。为此中国需要进行改革,在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本国实力,促使人民币更加国际化,使人民币能够逐渐纳入国际储备货币体系当中。

  针对WTO提出的“多哈发展议程”,中国需要充分认知自己当前的国际地位,结合当前不断上升的国际贸易地位,在发展议程中争取更多话语权,参与新国际贸易规则的立法,同时学会使用国际法来调整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有效解决WTO争端问题,从而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国家法在国际秩序中起到重要作用。国际法的产生,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改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在联合国制定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也能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如,《联合国宪章》的制定,从中我们就能直接看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能够起到基础作用。在国际贸易组织的管辖中,也能看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能够发挥有效的协调作用,减少各个国家之间贸易争端问题的发生,为此,中国需要加强对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研究力度,以促进本国更好的发展。


  注释:

  张乃根.论国际法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北方法学.2012(3).109-116.

  张乃根.简论国际法在规范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新中国对外关系60年理论与实践: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文集世界经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学科卷.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2.5.

  陈小曼、杨佳佳.国际法在构建国际秩序中的作用.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1).128-130.

  吴锦标.国际法与国际秩序.山东大学.2012.

  陈曦.国际法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重庆师范大学.2013.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年5期

  作者:秦隆伶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