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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为核能扎紧“安全笼”

2016-10-20 14: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核能安全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不仅是每个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涉及到各个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全人类的利益。因而,完善和强化相关立法和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时代背景下,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和普及,人们对未来的发展方向已经由传统的粗放式发展转变为集约化发展,而且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生产的高效化以及对环境的保护。目前社会对能源的利用已经转变为风力、水力、火力以及核能等多种方式。即便如此,能源的安全性问题依然是值得国家重视的一个问题。核能安全问题,是目前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近年来核安全事故造成的巨大损失,人们不得不加大对核能安全的关注度。1986年的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件等,都反映出核能的安全问题,也暗示了一些核安全事件造成的环境问题。

 

  要加快核安全与环保理念的契合度,就应当从两个要点入手

 

  虽然目前大部分国家对于核能安全的运用都有自身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导致一些国家的约束力不足。因此,需要通过国际法进行整体的界定。简单来说,核能主权就是指各个国家对自身的核资源具有完全地使用、配置以及开发等权利,其它国家都无权干涉或者剥夺这一权利。而主权立法也包含在国家主权的界定范畴,不过需要考虑目前民用核能企业较多,所以需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当然这就需要基于核使用国家不会对其它邻近国家的环境产生影响这一基础条件。可以说,两者具有依存性以及约束性的特征,这也是核能安全开发、运用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所在;另一方面,应当保证核安全与防护之间的契合,即在保证环境不被污染的条件下,强化核能安全的管控。如《核安全公约》就是专门针对核能使用安全性以及环境保护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也是核能安全使用推广的关键性前提。

 

  而要加快核安全与环保理念的契合度,就应当从预防及防护两个要点入手:第一个要点是强化预防工作。上个世纪80年代,预防原则作为关键性内容被收录到《世界自然宪章》,而目前常见的预防问题可以包含危险评测、国际信息传输、提早向公众颁布消息等;第二,需要强化防护理念,因为核能的运用及开发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应当优先考虑核使用的风险防护。核污染的风险主要源于本身的不稳定性,所以对核污染的防护重点应当针对使用安全性以及环保性入手,缩减一些不必要的投入,同时结合人体与环境之间的联系,采取科学的防护手段,从而减少污染导致的严重影响。

 

  国际法提出的核安全利用法则

 

  核能需要以核材料作为实物原料,所以这些核材料实物运用应当遵循相应的保护原则,如20世纪80年代通过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这也是当前国际仅有的一部专门针对核材料实物安全运用的公约,即主要规定核材料的输送以及利用应当注意的要点。例如,需要保证持有国的利益和使用权利,同时要求国与国之间进行密切的核能交流,促进核能有效开发。另外,根据公约的内容,可以将核材料按照类别划分为三种:第一类核材料要求密切监控整个输送过程;其他两类除了需要对运输过程进行严密监控,同时还对运输的目标地以及周期有明确的规定。此外,考虑到核材料的安全性,公约内部还明确指出,任何签约国不得针对自身怀疑的核材料,运用违规方式进行处理。

 

  根据国际原子能总署提出的《关于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转移的业务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于核材料、废物的越境输送也需要进行授权,特别是核废物的输送和处理,不得以不正规的方式进行。而且《守则》明确提出,各个签约国对未授权的核废物通过、输送以及进入其国界可以采取任何制止方案,而且运输国家需要针对核废物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多个国家申请授权,即包含运输国、转运国、路过国、目标国等。换言之,需要根据国际安全运输法则进行运输,而且对应目标国而言,在保证自身能够具备足够的处理技术以及明确的安全规定情况下,可以让核废物运输入境。毕竟,该守则本身还提示所有签约国必须保证最大安全性的条件,才能对核材料进行运用。

 

国际法为核能扎紧“安全笼”


  乏燃料及放射性废料主要都来源于核反应堆燃烧所剩余的材料,虽然《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公约》)中曾经详细规定其处理和管制,但是仅仅适用于民用方面,对于军用以及国家的核废弃物并未纳入规定之中。此外,根据《联合公约》的主要内容,可以划归为多个方面,即目标、安全处理、辐射预防、紧急预案、管理体系以及跨国输送等。《联合公约》的主要输送方向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化国际交流,加强对乏燃料处理流程地管理;其二,降低不良影响,满足时代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不危害子孙;其三,杜绝因为乏燃料问题造成的核事故出现。而且,《联合公约》也制定了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即针对乏燃料处理的流程进行管理,并针对核废料的处理密封进行安全处置。

 

  由于核废物的巨大危害性以及放射性,以往对核能废料的处理主要是倾倒入海,随着海洋环境的巨变,应当在倾倒时注意对海洋的保护。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倾废公约》)被签订,其最先的作用就是针对核废料进行处理。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倾废公约》也越来越完善,其主要作用就是约束对海洋直接倾倒核废料的行为,同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手段。《倾废公约》明确指出,必须避免直接对海洋倾倒核废料或者其他核材料,从而减少污染。而针对已经污染的海域,则应当选择相应的补救方案,从而减少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另外,《倾废公约》还明确提出了核废料中的毒性物质分类,同时按照名单分为了黑、灰两色名单,其中黑名单主要包含一些高阶的核废料,一律是不准许倾倒;而低阶的核废料,倾倒时则需要通过评估、分析等多个阶段。

 

  完善国际法的核安全及环保立法措施

 

  针对国际法的核安全及环保立法,则应当通过多个方面开展:第一,强化多方面立法,即立法过程需要遵循通用性,即如《关于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转移的业务守则》中只针对民用核废料有明确的运输规定,这就要加入军用或者公用核材料的运输规则,可以通过添加相应的拓展法规,针对不同的用途进行细致规定;第二,增加民众参与度,除了需要一般的宣传了解,还应当采取调查、暗访、媒体网络、反馈收集等多种方式了解社会各个领域的提议。根据社会公众建议,进行相应的科学化修改,最后在立法实施过程中增加公开化、透明化的操作流程,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第三,强化立法可控性,即严格要求核安全以及环保的立法明确化,避免出现法律漏洞,而且需要提出相应的制裁手段,特别是针对签署国在合约期间产生严重的核安全事故,要根据责任予以追究。

 

  总体来说,核能安全问题和环境保护问题不仅是每个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样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涉及到各个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全人类的利益。同时,完善和强化相关立法和规定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陈玮 彭丁带 来源:人民论坛 2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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