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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2016-09-07 09: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国际法实施中,国际组织是对国家作用的补充。它们的优势主要是:集中优势力量处理专门领域,实施过程组织化、制度化,而且是高效的、战功卓越的组织。尽管国际组织仍然无法彻底约束国家行为,但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其作用不可小觑。


  一、何为国际组织


  1.界定国际组织


  在讨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之前,必须要对国际组织做出界定。


  与跨国公司或是非政府组织不同的是,国际组织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集合体。它是在一个受到国际法调整的且类似于一国宪法的国际协定的指导下,创设的一个常设的、旨在实现某些既定的共同目标的机构。所以,这里的国际组织也即是政府间组织或国家间组织。而最为人们熟知的便是联合国体系中的诸如国际法庭这样的部门组织了。


  学者们普遍认为,国际组织有三个重要要素:①是根据国家间协定建立的;②至少有一个机构独立于成员方,并且能够据此行事;③根据国际法建立。


  2.国际组织的权力


  国际组织的权力来源于国际协议的授权,也即参与制定该协议的国家的授权,也即,这些国家将裁判和监督条约实施的权力授予了某一国际组织。因此,国际组织的作用实际上便是制定规则来约束国家行为,使之符合条约目的。实际上,这样的活动可以被看作是针对缔约国的在国际法层面上的约束,并且违反这些规则将被视为是违约。广义上来说这样的权力就是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也即国际组织的“造法”活动。对于这一点,会在下文详细讨论。


  国际组织因其具有准政府地位而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这种法律人格类似于作为国家中心主义的国际法首要行为体的国家所具有的国际法律人格。另外,国际组织更是根据国际协定而建立的。但是,虽然国际组织一般来说有权取得国际人格,但却无意于在造法过程中成为准国家或政府。它们只是一些拥有有限委任权力的组织,缺乏作为国际法主权者们的一些权力,如对领土没有“制定或实施法律的管辖权”,即使组织总部也不行(除非条约规定)。它们的权力仅及于缔约国,并且要在协议的框架内实施。例如联合国的相关活动必须要按照《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来实行。所以,国际组织的权力同主权国家相比是不完整的,有局限的。它对于国际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约束规则,推动多边条约的缔结与促进组织化的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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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组织法的作用


  如WTO规定的相互承诺努力削减关税,或者《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解决争端,或是《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规定的改善劳工条件这样的条文,是由组织宪章规定的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条款。需要指明的是,这些被授权做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决定的组织机构的活动可以被称为“造法”。但是,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知识特定机制意义上的法律,只能在受构建这一国际组织的条约约束的国家间适用。因此严格上来讲,此类活动并非直接的制定法律。但因这样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和法律十分类似。


  国际组织的制宪性文件通常针对成员国如何在国际层面实施条约义务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从而促使国际法的实施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国家个体行为,而是把它们纳入国际组织的多边规范和合作机制之中。如《联合国宪章》第1、2条及第六章、第七章中把国际合作规定为成员国的基本义务,规定大会和安理会有权介人成员国之间争端解决过程,有权运作全体成员国都有义务参加的集体安全机制。而且,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界定了何为违约何为守约,这也给条约的履行提供了规范上的保证。


  三、国际组织与多边条约


  国际组织不仅作为国际法上享有法律地位的主体缔结条约,而且还参与了条约的制定过程。其中,近半数是在联合国体系下的机构的参与下制定的。据前联合国法律事务前任主席罗伊·李的说法,联合国每年召开的3500多次会议中很大部分设计的就是缔结条约,而单单联合国参与的就数以千计。缺乏在国际组织发起下缔结条约,包括人权法,是在现代国际法领域中难以想象的。


  四、提供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组织在争端解决方面发挥的作用主要有:①确立了除自卫以为的,各国应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规范;②鼓励,甚而使来用强制争端当事方通过特定方式解决争端;③为和平解决各种争端,包括对国际和平构成威胁的经济争端或管制性争端,提供场所。下面将通过几个例子来具体阐述这些作用。


  1.“非司法”行为体的争端解决


  联合国是一个专门被建立用以解决争端的组织,它下辖的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都在解决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各司其职。这里以安理会为例。安理会可以介入任何“可能引起国际摩擦之任何情势”中,即使这是违背争端放的意愿。这就给了安理会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可处理非成员国之间的争端,而所有的国家均可邀请安理会介入争端中。比如美要求安理会介入伊朗核问题,安理会介入叙利亚问题等。


  2.司法机构的争端解决


  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是国际法上解决争端的最主要的司法机构,从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案件的实质性判决看出,即使在那些高度依赖于实施的领土与边界争端,国际法院仍可对其进行诉讼管辖。另外,国际法院正对自裁管辖权原则以及当事人处分权规则的解释也可能在解决私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商事仲裁过程中被援引。


  国际争端解决者也运用“国际性法院的一般原则”来填补漏洞,比如美洲人权法院针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有关条约保留规定的可适用性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力,同时也相当大地丰富了与针对侵犯人权提供法律救济有关的法律体系的内容。还有国际刑事法庭对于反人类案犯的审问,《日内瓦公约》的施行,也对维护国际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针对诸如卢旺达吉塔拉马镇塔巴市前市长阿卡耶苏的判决表明了该法庭的规范性影响。


  作者:钱润芝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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