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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2016-07-18 14: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20世纪60年代中国南海勘测出丰富的油气资源之后,南海周边国家采取群狼战术,明抢暗占,相继提出对南海岛屿主权的要求。近年来一些区外势力也开始联合南海周边国家围攻、制约中国从而坐收渔翁之利。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应当深入研究并充分利用国际法,寻找最优的方式妥善处理南海事务。

 

  20世纪60年代后,伴随着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其他竞争性活动的开展,中国和相关东南亚国家在南海主权问题上的争议愈演愈烈。加之美国、日本等大国相继染指南海,更让南海诸岛主权之争成为国际关系焦点。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审视主权取得的通用方式, 客观分析南海诸岛主权之争。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

 

  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是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取得,有先占事实和国际条约为据。

 

  ()先占

 

  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割让等五种方式。先占是国际上获得领土主权的通用法则,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控制之下的领土的一种占取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在南海诸岛问题上,满足了先占的要素,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1.发现和命名。中国发现和命名南海诸岛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据《庄子·秋水》中记载南方有鸟,其名为鹓雏,夫鹓雏发于南海,而飞于北海,证明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发现南海。东汉杨孚《异物志》中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涨海即今天南海,说明当时我国的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了解了南海诸岛地形和自然特征。这些史籍充分说明中国人民早在二千多年前,在生产实践和远洋航海中最早发现了这些岛屿礁滩,并予以命名。

 

  2.开发经营与管辖。远在秦汉时代,南海已成为重要的海上要道,我国劳动人民便在南海上从事大规模渔业生产活动和远洋航海。南朝谢灵运在《武帝诔 》中描述海军戍守南海的壮举,虎骑骛隰,舟师涨海”;唐宋以后,有些渔民还在此长期居住,并以渔业、捕捞和与生产经营为生;明朝海军多次通过南海下西洋,到达南亚和非洲东部;清代时期,我国渔民生活仍保留了在南海诸岛进行从事捕鱼、居住的传统。除开发经营外历代中央政府还对南海诸岛实行了有效的管辖,从西汉到唐朝末期南海诸岛便是中国的领土,这在我国现存的一系列官方文件、史料中可以得到印证。如明清时期设立琼府琼州府对南海进行管辖,1921年内务部还将西沙群岛的经营权批准给广东商人何瑞年,允许其在西沙群岛海碓、海域从事渔业、垦殖、采矿等。从这一历史事实看,当时的中国政府显然把南海诸岛当作我国领土。

 

  3.地图。中国是已知的最早绘制南海诸岛地图的国家,北宋的《诸番图》将南海诸岛列入我国版土,这是古代最早指明南海诸岛属于中国领土的地图;元代政府绘制并出版的《元代疆域图叙》称中国领土北至于北海,南至于南海;1948 年中国内务部方域司采用涵盖包括四大群岛在内的 u形断续线作分划分中国传统海洋的边界,该线标志着中国对线内的所有岛、礁、滩、沙和线内海域和海底自然资源享有历史性所有权。

 

  综上所述,中国根据国际法上先占理论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并且一直以来对南海诸岛通过发现、命名、开发经营、管辖,长期、有效地维持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以菲律宾为代表的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没有法律依据

 

  无主地无人居住的土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主地强调的是指没有主权归属的土地无人居住指南海诸岛特殊的地理条件不适合人类居住。菲律宾所称最早发现南沙群岛,是在1956 年菲律宾海洋研究所主任克罗马以发现无主地为由,提出对南沙群岛享有主权。仅从发现的时间来看,菲律宾提出的发现之日比中国记载的发现之日晚近2000 年,从发现的客体来看,先占强调的发现的无主地,菲律宾发现南海诸岛时,其主权早已属中国,并非无主地。由此可见,菲律宾政府窃取南沙群岛时该列岛并非无主地。不能成为先发现的对象。菲律宾政府所谓的无主地说法根本就是无稽之谈了。

 

  事实上,在二战后很长一段时间,南海沿海各国官方和民间并未提及对中国拥有南海主权持有异议,直到60年代联合国亚洲经济开发委员会认定,南海诸岛附近海域有大量油田存在,以菲律宾为首的东南亚国家开始意识到它的价值,并开始拼命搜寻有关史实资料和国际条约,以期从中找到突破口。80年代中期,菲律宾政府又提出了邻接权这一新的说法,妄图以南海与菲律宾邻接来取得主权,企图用邻接原则来掩盖自己的侵占事实。首先以距离远近来确定主权归属不符合国际法上关于主权取得的规定。其次在国际法上,从未有条文规定一国领土因邻近他国而归属于后者,也不因一国领土远离其本土而丧失领土主权的原则。如果国家主权领土确定按照邻接原则来,势必引起全球性的边界纷争与混乱,因此,根据国际法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菲律宾所谓对南沙群岛的先占邻接权利并不产生国际法上之法律效力,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属于窃取、抢占而控制南海诸岛。

 

关于南海主权争端的国际法探讨


  二、南海主权问题在国际法上的形成原因

 

  引发世界各国主权争端的事由一般是多个原因综合形成的,南海主权问题在国际法上的成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南海能源资源丰富,地理位置显要 。南海群岛拥有丰富资源。首先在水产资源方面相当富有,该地区是东南亚最大的渔场,鱼类品种多、年产量高;其次矿产资源也极为丰富,南海海底蕴藏着巨大的铁矿、锰矿等资源;再次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联合国勘测结果表明南海海域贮藏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在这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周边各国争将该海域作为一块可以摄取的肥肉,相继对该区域主权提出了争议。南海诸岛是扼守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战略通道,处于两洋海运的咽喉位置,是沿海各国能往欧洲、南亚、非洲地区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与外界通往的交通要道。地理位置的显要使南海进一步成为各国觊觎的对象,南海问题呈现复杂化、国际化的特点。

 

  第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模糊、存在缺陷。由于这一国际法律文件颁布仓促、本身条文规定模糊,使得南海争端更加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岛屿制度规定概念不明朗,如根据《公约》沿海国享有自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内的专属经济区,导致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位置上有所重叠,从而使得南海周边国家纠纷不断分级,争议由以前单纯岛屿之争扩大至周边海域的主权。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一些概念含糊不清也是加剧中国南海争端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什么样的岛屿能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公约》仅笼统规定能够维持人类的居住及其经济生活的岛屿,而对 维持人类居住的具体内涵、条件并没有涉及,倘若一些岩礁为了达到维持人类居住或其经济生活的标准,人为的建造人工设施,对于这类情况怎么处置?厘清岛屿与岩礁对所属国意义重大,一块陆地区域若被认定为岛屿,则不仅可以主张二百海里的自由专属经济区,还可以划定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反之,就不能享有这些权利,因此岛屿的认定对所属国来讲具有重大经济与战略意义,岛屿制度与专属经济区制度引发了新的一轮南海争议。

 

  第三,中国的海洋意识不强,在南海的开发和保护资源的能力很弱。南海问题上我国一直宣称主权,可是我们过去对南海主权的控制太松,措施太少,对南海的资源基本上是零开发,既没有重视经济存在,更没有建立自己的军事存在,停留在发现过、去过、管过的层面,给菲律宾为首的东南亚国家提供了瓜分南海岛礁、掠夺南海资源的机会。

 

  三、南海问题解决采取的策略

 

  第一,近年来,南海的主权愈演愈烈,在南海争端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维护和平关系和长远发展的大局,坚持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和方针,保持冷静克制,主张通过谈判协商等使南海问题最终得到和平的解决。时至今日,面对菲、越公然挑衅可以看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已经面临瓶颈。

 

  第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完善海洋法律制度,从国际层面上看,是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南海行使管辖权的证据之一,是获取国际社会对中国拥有南海主权认可的一种有效途径;从国内层面上可以为我国海监船在管辖海域实施巡航执法或渔船在南海作业 有法可依,也为我国在南海岛屿上修建军事和基础设施提供法律依据,也可对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作出应有的反应。另外,对于《联合国海洋公约》有关规定模糊、存在空白之处,一方面我们期待《公约》为海洋主权纠纷提供明确的解决指引,另一方面我们要对《公约》地行综合的、全面的研究,培养具有海洋法知识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在国际舞台争取更多的话语权,改变现在被动应付的局面,推动国际法向完善、明朗的方向发展。

 

  第三,增强军事能力,加强对南海岛的有效控制 。不论政治谈判也好,和平协商也罢,都是以实力为后盾的斗争。由于南沙诸岛距我国本土较远,为防止和避免一些国家非法侵犯侵占南海诸岛,我国必须增强国防实力,采取军事震慑为主 、军事打击为辅的手段来维护南海海域的稳定和我国的海洋利益 ,当然保持我国在南沙海域军事存在的常态化是实施军事震慑的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逻 、勘测、航空演习等,以展示我国强大的军事实力和科技实力 ,给予周边虎视眈眈的各国有效威慑 ,让窥觑不敢来犯,来犯者以坚决的打击。同时南海是进入印度洋和太平洋的咽喉之地,其地位位置十分险要,我们在南海上加强驻军实力,增强军事力量,不仅能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处于有利的优势,而且还能保证领海主权和我国能源供应安全,制订相应的战略布署应变对策,形成对我国有利的态势。

 

  作者:王卫霞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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