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礼之辩”(国际法律与忠孝礼节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古人,因为古代经常发生于法不容、于情可宥的案件(比如为亲人复仇)。历朝历代都曾召开“最高国务会议”,讨论“法礼之辩”,每次都争论激烈,难以统一意见。仅仅有唐一代,就有两则典型案例。
唐开元十九年(751年),监察御史杨汪奉命前往川中嶲州(今四川西昌),因有人举报嶲州都督张审素贪污军款。杨汪在路上被张审素的党羽劫持,张审素的党羽当着杨汪的面杀死告发者,并威胁杨汪,要他上奏免张审素之罪。后来,有人杀死张审素党羽,杨汪才得以逃脱。自此,杨汪、张审素结怨。杨汪随后上奏皇上,说张审素谋反,张审素被诛,全家籍没,只有两子因年幼免死,被流放岭南。不久两子逃回原籍,隐匿数年,伺机为父报仇。
开元二十三年,年仅十几岁的张氏兄弟在洛阳手刃杨汪,现场留书,声明其父虽然贪赃,但罪不至死,杨汪一伙构陷其父谋逆,其父乃蒙冤被杀。兄弟俩作案后,离开现场寻找和杨汪一起诬陷其父的同党,结果半路被官府逮捕。一时舆情汹汹,认为兄弟俩年幼孝烈,合身为父报仇,应予宽恕。但也有人认为预谋杀人,按律当斩。唐玄宗召集群臣专题讨论。右相援引汉代案例,认为两少年行为当属孝烈,应赦;左相则认为赦免两兄弟,与国法相悖。唐玄宗赞同后一观点,下令河南府处决张氏兄弟。但相当一部分朝野人士为此伤感,收敛安葬了张氏兄弟,并为张氏兄弟建造数座假冢以防仇家报复。
唐宪宗元和六年(811年)九月,陕西富平人梁悦为父报仇,手刃仇人秦杲后到县衙自首。鉴于此类案件前人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唐宪宗要求尚书省集体讨论。韩愈撰《复仇议》,指出儒家经典及诸子经史向来没有对血亲复仇者问罪的记载,历代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因为不允许复仇,会伤了孝子的心,也和先王的训条相违背;允许复仇,则会血流成河,后果不堪设想。韩愈要求皇帝根据血亲复仇案件的实际情况钦定亲裁。
唐宪宗采取韩愈的意见,宽赦梁悦——杖一百、发配循州(今广东惠州)。因韩愈给皇帝的建议被纳,血亲复仇者看到赦免希望,这客观上鼓励了血亲复仇。这一先例对后代影响很大,元朝不仅允许血亲复仇,而且规定被报仇者还得向复仇者交纳50两烧埋银,以告慰被害者在天之灵。宋、明、清三朝法律虽禁止血亲复仇,但复仇者仍有很多机会得到赦免。
近代也有一则例子——民国女侠施剑翘为父报仇。施父兵败被俘,被孙传芳枭首示众。施剑翘立志复仇,放足练枪,并成功刺杀了孙传芳,被法院判决七年徒刑。当时报界议论纷纷,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政要均出面吁请。1936年10月,施剑翘被批准特赦。
按说,个人的血亲之仇与国家的法律孰轻孰重,不难分辨。个体的“孝”不能凌驾集体的“法”之上,鼓励“孝”也得有一定边界,不能触碰法律。这些在今天看来属于常识,在古代却是一道伦理大难题。原因有二:一是华夏文明起源于家族宗法,人伦乃立法的基础,有了这样的意识形态,当血亲复仇发生时,部分社会舆论便会倾向于赦免复仇者,认为于礼有据;二是古代法律公正性较低,人治高于法治,官吏执法差异度很大,难以得到百姓认同。
作者:裴毅然 来源:百家讲坛 201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