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际新秩序与国际法密切相关,将国际秩序建立在什么样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关系到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因此,维护和促进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当前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关键。
一、世界新秩序对国际法的挑战
进入21世纪,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造就了新的世界经济政治形势,美国在遭受“9·11”恐怖袭击后提出了以美国的军事霸权建立“世界新秩序”的主张,2002年9月底布什政府公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就是这一主张的集中体现。美国的这一“世界新秩序”宣言及其随后发动的两场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对当代国际法形成了巨大冲击,更加剧了国际社会自冷战结束以来就已产生的有关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尖锐争议。
首先,争议的关键在于,未来国际新秩序的国际法基础是继续坚持传统的以不干涉别国内政为主的“主权原则”还是要用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典型特征的“人权原则”取而代之。在奠定了现代国际法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平条约》中,人权并没有占重要地位,而是清楚地表明了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一直延续到现在,成为当代国际秩序的最根本的基础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是这一原则的直接和首要的体现。然而冷战结束后的国际社会开始越来越多地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在很多情况下让位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人权问题不断向国家主权地位提出挑战。美国最近对伊拉克的军事干涉行动更激化了这种分歧。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原因外,美国发动这场对伊拉克战争的另一个理由是以需要把伊拉克人民从萨达姆残暴政权的统治下解放出来为由的。这样一来美国便事实上降低了人道主义干涉的“门槛”,即以“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发动战争的合法理由。这种做法对世界秩序有着不可估量的潜在影响。
其次,禁止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受到挑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禁止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这一国际法的核心内容一直是国际秩序的重要保障。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属合法的例外:一种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1991年的海湾战争即属此例,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第二种情况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权。过去自卫的标准是非常清楚的:一个国家在面临边界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合法的预防性袭击。然而现在,美国认为在面临恐怖威胁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恐怖分子掌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情况下,任何有责任感的政府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尽早采取预防性措施,甚至军事行动来保卫自己的社会。《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提出的“先发制人”的新战略引起了全世界的批评。然而,美国的论点得到一些西方民主国家的支持。鉴于此,《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行使自卫权的条件面临着重新界定的问题。然而,无论如何,这一进程不应该由世界惟一超级大国单方面决定,而是应该以履行《联合国宪章》为目标进行一个多边进程。
第三,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受到挑战。伊拉克战争对联合国的威望是一个沉重打击。战前,美国绕开联合国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发动了战争;战后在伊重建问题上又完全抛开联合国;最近当美军在伊拉克陷入危机时,又求助联合国成立一个伊拉克问题委员会以分担美国的压力。联合国似乎成了美国可以任意取舍的工具。这就使得战争的支持者们认为联合国已无足轻重,或者更糟;而战争的反对者们也认为联合国无能,因为它没能阻止这场战争。无论如何联合国是不能也无法被抛弃的,但它的改革也势在必行。问题的关键是朝着什么方向改革以及如何改革。
二、坚持和发展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平等、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中国作为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经历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之后,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全面、明确的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中国的国际新秩序观包括国际政治新秩序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两个方面,核心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目标是要改变超级大国主宰世界的局面,结束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动各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使世界上所有国家不论大小,主权一律平等,公正、民主、协商解决国际事务。并主张在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联合国的核心作用,同时,中国所主张的国际新秩序是以承认世界的多样性和主权国家平等为前提的。要实现这样一种真正公正、平等、合理的崭新的国际新秩序,除国际政治经济方面的努力外,还必须从维护和发展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入手。
首先,应坚持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及由此引申出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等。对美英等极少数国家主张的以“干涉主义”和“人道主义干预”取代《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要进行有理有利的坚决斗争。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经过努力大会最终接受了中国代表团的建议,在《千年宣言》中把“自由、平等、团结、容忍尊重大自然和共同承担责任”作为21世纪国际关系中的基本价值观,强调《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永恒的,普遍适用的”,并提出了联合国为实现这些共同价值观和原则应发挥的作用和努力目标。然而,在这一问题上的斗争远未就此结束。
其次,把握住联合国改革的方向,充分有效地发挥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改革的问题从1992年起就已提出,在当前形势下显得更为迫切。在联合国改革的方向上,首先要坚持联合国的性质仍然应是一个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发挥作用的重要场所和国际秩序的重要体现。不赞同将其改变成为一个行使“全球治理”职责的世界政府。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个主权国家政府或在职高级官员赞同将联合国变为世界政府的观点。第二,坚持将维护和平与安全作为联合国首要职责,而不是将“人权置于万事之首”。《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三项基本任务,即“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50多年来国际社会都确认“维护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任务,而维护和尊重人权只是它的三大任务之一。第三,应继续由联合国安理会担负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联合国成立50多年来,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中的主导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其维和行动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征得当事方同意、中立、除自卫以外不得使用武力等。这既是联合国维和行动成功的保证,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维和行动中的具体体现。违背这些原则,维和行动将遭失败(例如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在索马里、波黑等地的维和行动)。
第三,积极参与缔造和维护国际规范。中国作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且正处于经济迅速上升,政治体制改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必然且应该对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做出自己应有的重要贡献。目前我国已在国际社会逐步树立起了一个良好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改变了世界经济贸易的格局;我们在当前解决朝核危机,维护东北亚和平方面发挥了有目共睹的重要作用;在核不扩散机制中以及国际环境保护方面中国都是一支重要力量。我们还应继续积极参与缔造和维护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积极履行国际义务,更好地促进当代国际法的发展。
作者:邢爱芬 来源:理论前沿 200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