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独立等事件的发生,说明了国际法基本原则本身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严肃性与效力。西方抛出“单边主义”、“人道主义干涉”等主张肆意践踏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使得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尴尬的境地。为此,要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发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要加强国家间的沟通、增强彼此间的信任;联合国更要承担起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责任。
2008年出现的科索沃独立以及俄罗斯与格鲁吉亚因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问题引起的局部冲突,在苦苦寻求国际和平稳定的人们头上浇了一盆冷水。相关国家和集团指责支持有关地区或民族独立的一方“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但对于具体违反何种准则并没有明确指出。造成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的困境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的困境原因分析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多样性”严重影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严肃性与效力
当今国际社会中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国际法律文件和主张中。《联合国宪章》中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七项;《国际法原则宣言》,其包含的内容与《联合国宪章》七项基本原则几乎完全一致。
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基本人权、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等十项基本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主要包括各国主权、内陆国家享有进出海口的自由通道原则等十五项基本原则之多。
正如王铁崖教授所认为的:每一种法律体系都必须要有某些最后原则,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这些最后原则就是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百家争鸣”的现象不利于国际法自身发展,同时为部分国家任意践踏国际法提供了制度漏洞。所以,应当以《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为准,即使《国际法原则宣言》的有关内容有待修订与补充。
2、“单边主义”、“新干涉主义”阻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续发展
新干涉主义的理论支点一是“人权高于主权论”,二是“捍卫人类普遍的价值观”。以科索沃单方独立为代表的民族分裂“热潮”的兴起正是在这种言论的煽动下得逞的。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单边主义最根本的后果就是任何外交策略和国家行为均出于一国之私而破坏现有的集体性的规则和制度。
新干涉主义、单边主义由某超级大国提出并倡导,使得原本需要建立在国际间充分理解和信任基础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难以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3、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无法肩负维护和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任
随着国际经济政治的迅速发展,联合国自身的缺陷已经明显地制约了联合国在国际法基本原则问题上有所作为。例如《联合国宪章》第39条赋予安理会在断定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就可以启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集体安全保卫措施。但如何界定“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宪章》及有关法律文件中并没有任何解释。
绕开联合国授权的单独行动严重影响了联合国的稳定与威信。有西方领导人认为:如果联合国无法行动,就需要建立能够维护和平、能够制止屠杀的“由民主国家组织的国际组织”取代联合国。美国与英国发动的入侵伊拉克战争、美欧鼓动科索沃单方面独立更加明显地印证了这一点。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困境的对策
国际法基本原则面临众多挑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世界经济政治秩序。因此,国际法基本原则能够继续发展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名不正则言不顺”,只有明确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范畴才谈得上发挥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
联合国应当重新开启针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界定的法律进程。必须承担起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推动国际法向前进步的责任。这是其作为当今社会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义不容辞的义务。
加强国家间的沟通、增强彼此间的信任。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得到国际社会公认。这就要求国际社会进行平等协商和充分沟通,只有建立在这种平等深入探讨基础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才具有基本准则的效力,也才能为国际社会所接受。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积极维护国家权益。
随着我国在国际经济、政治地位的进一步提升,在国际环境里应该增强运用国际法律手段维护国家权益的能力。一个遵守国际法的国家必然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其利益才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尊重。
二是适应时代要求、推进国际法的新发展。
国家实力与国家地位以及国家权益、国际话语权、规则制定权是成正比的。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我国既要迅速熟悉“国际游戏规则”又能“制定国际游戏规则”,即应当从我国自身利益需求和所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利益出发,影响并能领导制定新的、利于本国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要承担大国责任,以“和谐世界”思想引领自主的外交政策。
胡锦涛“和谐世界”的理念完全不同于西方列强基于霸权建立起的那套旧的国际规则体系。这一理念的提出必将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带来重要而积极的影响。
四、结束语
科索沃单方宣布独立、俄罗斯和格鲁吉亚关于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问题,只是现今国际力量竞争中的一个表现。从这些事件可以领略国际法基本原则所面临的挑战之艰巨。但从1618-1648年残酷的欧洲“三十年宗教战争”算起,现代国际法的提出与发展不过三个半世纪多而已,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发展就更加的短暂。在不利的国际情势下正孕育着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的重要机遇。
从《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盟约》以及二战后纽伦堡、东京审判和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众多国际条约,无不显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成长脉络。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完善必将对实现世界持久和平和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徐广蓬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