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回顾:据台湾“中央社”消息称,菲律宾参议院于今年1月28日通过了2699号法案“菲律宾群岛领海基线议案”,将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包括太平岛)和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划为菲律宾领土。2月3日菲律宾众议院通过3216法案即“菲律宾群岛领海基线确定案”将上述两处岛屿化为菲律宾领海基线。3月10日菲律宾总统阿罗约签署了“领海基线法”并会将该法案提交联合国进行审议。
2月18日我国外交部发表声明称: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历来是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我国外交部副部长王亚光紧急召见菲律宾驻华临时代办巴伯,就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提出严正抗议,对菲律宾不顾中方严重关切和多次交涉,执意通过侵犯中国主权的法案表示强烈不满和严正抗议。
3月12日中国外交部部长主力胡正跃紧急召见菲律宾驻华大使布蕾迪,就菲总统阿罗约签署“领海基线法”提出严正交涉。至此中国和菲律宾关于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已经成为中菲关系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了两国关系。
纵观2009年以来中菲两国就这一问题的争端来说,其关键问题在于南沙群岛和黄岩岛的领土主权归属。本文将概述南海地区的历史及当今主权状况,运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反驳菲律宾主张南海主权的理由,证实中国在法律上拥有对该地区不容置疑的主权。
南海的概况:
南海又被称为“南中国海”,是中国近海面积最大,水最深的海区,北濒中国大陆,东临菲律宾群岛,西以马来半岛为界。
南海在经济资源和地理位置战略性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有极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如鱼类资源和石油资源。南海各岛深厚和丰富的鸟粪层是现代农业三大肥料之一,经济价值极高。南海海底蕴藏着大量油气资源,最新探明有42亿吨。此外在战略方面,南海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地理位置极其重要,是我国与周围岛国联系的重要交通枢纽。
南海历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南海诸岛宣称主权完全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菲律宾对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占划入本国领土范围的依据都是站不住脚的。
对菲律宾占领该地的国际法分析:
菲律宾将南沙群岛和黄岩岛据为己有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有两点:
第一,先占和有效控制原则。菲律宾认为虽然中国对南海这些地方先占领,但这种“首先发现权、首先占有权和象征性占有原则”已过时了,菲认为中国过去并未对该群岛实施过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据此中国并未拥有该地的主权,相反菲认为他首先对其进行了先占和有效的占领,认为他们国家早在1947年就占领了南沙11个岛屿,成立了“自由邦”国家。
事实上中国自古就对南海诸岛拥有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主权。
首先即使按照菲律宾的陈述,我们过去仅是非实质性的占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就不拥有对它的领土主权。因为象征性占有原则并非完全不适用,虽然18世纪以后制定的国际法明确规定了领土获取的方式中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并且国家需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监理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非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但这一条款仅适用于18世纪以后对领土的获取,而在15-16世纪的国际法都明确地表明象征性占领和先占都是合法地获取领土的方式,奥本海曾谈到“虽然大发现时代,各国并不主张发现一块过去无人知晓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了该土地,但占有往往是带有象征性行为。”“其后,真正实行占有才被认为是必要的。
直到18世纪,国际法才要求有效占领,直到19世纪各国实践才与这项规定相符合”《奥本海国际法》还明确地表明:“现在实行占有和行使管理实施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从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
而又根据国际法的时效法原则,即“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时刻的法律来确定,法律不溯既往”。综上,在18世纪以前对领土主权的取得就现在来看是不需要“有效占领”的。
而众所周知中国对南海群岛的最早发现,命名南沙、西沙群岛并且开拓经营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那时中国就先后发现了西沙和南沙群岛。中国人民至少自唐宋以来已在西沙、南沙群岛从事捕捞、开垦等生产活动。明代有海口港、铺前港和清澜港渔民及文昌县渔民到南沙群岛去捕捞海参等物。宋、元、明、清的史书都记载了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到西沙、南沙群岛航行、开拓的情况及这两个群岛的位置和岛礁分布情况。
由此可见中国最早对南海诸岛实施的占领和管辖早于18世纪,可以不受现代国际法的约束。而上文表明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有效占领”原则并不适用于15-17世纪乃至几千年前的事实或行为。从这点我们可以发现,即使事实正如菲律宾所言,中国过去并未对南沙群岛和黄岩岛进行有效地管理,也不能否认中国对该地领土主权的拥有。
综上在古代国际法生效的时期,中国在南海诸岛的活动完全符合当时获取领土主权的条件和要求。
但事实上中国在南海诸岛的活动也很明显地符合现代国际法关于取得领土主权的条件。早在中国汉朝时期,东汉杨孚《异物志》有"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的记载。这里的"涨海"是当时中国人民对南海的称呼,"崎头"则是当时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的称呼。18世纪中国正处清朝乾隆时期,北宋朝廷(960-1127年)的水师就曾率师巡视西沙一带,而明清时代将南海诸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并将西沙、南沙群岛划归广东省琼州府万州管辖。如下图:
从中国封建朝廷的政治制度角度看这些历史事实都显然证明了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进行立法、司法、行政措施,设置了监理机构,标示主权等活动。
近现代中国政府主要通过派遣军政要员前往那里竖立石碑,升旗鸣炮,重申主权,派驻军队,抗议和反击外国的入侵,批准经营某项事业等。我国政府于1946年11月委派高级长官率领舰艇,正式接受了西沙、南沙,在岛上举行了接收仪式。西沙、南沙两个最大的岛屿永兴岛、太平岛上都重新树立了碑记,派兵驻守。从这点看菲律宾在1967年的占领完全站不住脚。
1956年中国政府在西沙设立了“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办事处”,1969年又将办事处改称“广东省西沙、中沙、南沙群岛革命委员会”,特别是设了人民武装部、公安派出所,而在1979年又把行政单位改称为广东省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工作委员会,直属广东省领导。1988年海南省成立后,又将该工作委员会改由海南省管辖。这些都表明即使在18世纪现代国际法生效之后,中国政府仍然实行了公认的有效实际占领。
第二,菲律宾宣称南沙群岛和黄岩岛为其领土的是根据国际法中的邻近原则,但事实上这完全是菲律宾对国际法的弯曲和片面理解,该借口是极为牵强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明确表明了领土获取的五种形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和割让。
在这五种形式中并未明示或者暗示“邻接”是获取领土的一种方式。事实上关于邻接原则早有定论,根据国际法“一国领土远离其本土并不因此而丧失领土主权,他国领土即使邻接一国领土也并不意味着属于后者所有。岛屿的主权应该有法律关系来决定,而不是受地理远近的影响。任何国家无权对靠近自己海岸的其他国家岛屿提出主权要求。”由此可见南沙群岛临近菲律宾并不能成为该领域属于菲律宾的必要条件。
还有一个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获取至关重要,即第三国的态度。正如国际法权威詹宁斯所指出“即使在严格地两个提出要求国家间的问题中,第三国的态度是直接攸关的,如果所涉及的过程可称之为古老的占有而不是相反的占有。”而就中国对南海地区的主权早就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早在1943年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宣布,此次战争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南沙群岛被日本划归台湾管辖,就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之后的《波茨坦宣言》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立场。
此外有很多国家、国际舆论和出版物都承认了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英、法、日、美等国出版的地图集如《中国航海志》(1912年)、《殖民地世界》(1933年)、《拉鲁国际地图》(1965年)、《新中国年鉴》(1966年)等都将南沙群岛划为中国的领土,在图例等地方都明确地标出该地区属于中国领土。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们都可以得出菲律宾提出拥有领土主权的两点都违反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中国拥有对南沙群岛和黄岩岛无可争辩的主权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这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对该地区主权拥有的合法性。菲律宾国会通过以及总统阿罗约签署《领海基线法案》从而将南沙群岛部分地区和黄岩岛划入他领土严重侵犯了我国的领土主权,是严重践踏国际法的行为。中国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手段和外交手段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作者:刘 微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