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不断深人,对近代国际法在中国传播及其影响的研究已成为一个崭新的领域,而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洋务运动时期,是近代国际法输人中国、中国接受和运用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时期,本文主要讨论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运用。
一、洋务运动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
近代国际法之传人中国,始于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是近代国际法输人中国的最早倡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早在广州查禁鸦片期间,林则徐就主动了解世界各国的情况,曾组织翻译了一批西方书籍,其中包括瑞士法学家滑达尔的著名国际法著作《万国法》,摘译了其中有关战争、敌对措施等内容,如封锁、禁运等部分章节,后被魏源收人其所著《海国图志》第52卷《夷情备采》之中,这是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的开端。
随着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结束,总理衙门成立,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外国人在中国各通商口岸游历、通商、传教,并把持了中国海关行政事宜,清政府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但中外对彼此法律的了解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的情况。正如恭亲王奕訢等所奏称的那样:“査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尤为狡黯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据中国典制、律例相难。臣等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无如外国条例,俱系洋字,苦不能识”。m
19世纪60年代初,在中国海关任职的英国人赫德,曾将当时国际法的权威性著作——美国外交官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关于使节权的24节译出,以供总理衙门参考。不久,他得知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正在着手翻译这一部著作,便鼓励其完成这项工作。[2](P377)在赫德的支持下,1863年,丁韪良完成了《万国公法》全书的翻译工作,命名为《万国律例》,并向总理衙门呈出《万国律例》4本,声称此书“凡属有约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酌援引。”总理衙门认为书稿“大约俱论会盟战法诸事,其于启衅之间,彼此控制箝束,尤各有法”,于是派出章京陈钦、李常华、方濬师、毛鸿图等4人,“与之悉心商酌删润,但易其字,不改其意”。⑴w1864年,总理衙门资助该书正式刊印,更名为《万国公法》,这是近代介绍到中国的第一部完整的西方国际法著作。总理衙门得到300部,凡通商口岸都发给一部,作为对外交涉的重要依据。
此后,丁韪良又相继主持编译了有关西方国际法著作多部。主要的有德国外交官马尔顿所著的《外交指南》,以《星轺指掌》为书名;美国国际法学家吴尔玺所著《国际法研究导论》,以《公法便览》为书名;德国法学教授(原籍瑞士)步伦所著《国际法》,以《公法会通》为书在京师同文馆和江南制造局成立后,相继出版了一大批国际法相关著作,主要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陆地战例》、《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论》、《各国交涉便法论》等/«(P44)总理衙门经过频繁的对外交涉,逐渐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它要求中国驻外公使时刻留意公法,中国驻外公使也把学习和掌握国际法知识作为外交工作的重要内容。如清代派遣的第一位驻外公使郭嵩焘就认为:熟悉公法为“今日办理洋务机宜之一”。[3](P361>在出使英国之前,他专门向丁韪良请教外交知识和外交礼仪等。此外,清政府还相继派出一些人专门学习国际法知识,如马建忠被总理衙门“派充出洋随员,并令于各国交涉、公法、律例等事认真讲习”,他“出洋以来,肄习交涉、公法、律例、格致、政治、文辞,均经考试取中,领有官凭”。miS37’P37)同时,在洋务派创办的各级学堂中,已经相继开设了一些国际法及其相关课程。如京师同文馆,开设了国际公法、世界历史、世界地理等;如李鸿章在上海创办的广方言馆,开设了外国公理公法、行海理法、外国风俗国政等。m(PI82)这些都有利于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二、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
在洋务运动期间,洋务派对近代国际法的了解逐渐深人,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1.以“万国公法”定曲直,认为“公法可恃”一些驻外使节甚至主持外交的亲王、大臣多有这样的认识。如曾纪泽认为:“至于万国公法,西人未必尽遵,然大小相维,强弱相系,诚能遵守,可以保世滋人,谋国家者所宜宝贵也。”薛福成认为“西人风气,最重条约,至于事关军国,尤当以万国公法一书为凭”。认为“公法可恃”的最典型代表是李鸿章。他长期负责外交事宜,倡导遵守国际公法,主张严格按照签订的条约办事。1875年,李鸿章在与日本公使森有礼面谈时,针对日本使臣认为“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著条约”;“万国公法亦可不用”等言论,予以驳斥说“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lw(#4P34)“两国和好,全凭条约,如何说没用?”UW(S4’P34)他在《请饬官吏讲求条约片》中要求清政府:“应请旨严饬各直省督抚,督饬所属地方官讲求条约,先事防维,傥遇有外国官民被戕之事,迅即饬属査明,严缉真正凶犯,勒限办结,傥有任意迁延虚饰等弊,致开边衅,立予重惩,庶期消患未萌,免蹈前辙。”
疑,以致于在中日甲午战争之前,面对日本的武力挑衅,李鸿章仍盲目相信国际法,认为“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此万国公例,谁先开战,谁即理诎。”
2.认为中国应利用公法规则,保护国家利益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郭嵩焘、曾纪泽、薛福成等。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代驻外公使,他们为中国融人国际社会,并利用国际法规则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如薛福成在《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指出;“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此公法以齐之,则可以弭有形之衅。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三十年来,日本、暹罗尽力经营,以求附乎泰西之公法。日本至改正朔,易服色,以媚西人,而西人亦遂引之人公法矣。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人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刺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凌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若势有不逮,曷若以公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害。……近年以来,使臣出驻各国,往往援据公法为辩论之资,虽有效有不效,西人之旧习已稍改矣。”UH(P41^415)因此,薛福成曾向清政府建议,“宜将万国公法,通商条约等书,多为刊印,由各省藩司颁发州县。将来流布渐广,庶有志之士与办事之官幕书吏,咸得随时披览,一临事变,可以触类旁通,援引不穷矣。”nH(P8])再如曾纪泽,利用国际法规则,经过艰苦努力,改订了崇厚与沙俄所签订的《里瓦基亚条约》(《交收伊犁条约》),争回了部分国家权益。
3.认识到公法乃“强者之法”,公法对待中国严重的不公正主要的代表人物有王韬、郑观应、张之洞等。王韬认为“所谓万国公法者,必先兵强国富,势盛力敌,而后可人乎此;否则束缚驰骤,亦惟其所欲为而已”;“此盖国强则公法我得而废之,亦得而兴之;国弱则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为我用。’’U3]OM9〜53)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指出:“虽然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借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然则公法固可恃,而不可恃也。且公法所论,本亦游移两可”。对于中国,公法存在严重的不公正,比如“所立之约,就通商一端而言,何其矛盾之多也?如一国有得,各国均沾之语,何例也?烟台之约,强减中国税,则英外部从而助之,何所仿也?华船至外国,纳钞之重数倍于他国,何据而区别也?中国所征各国商货关税甚轻,各国所征中国货税皆务从重,何也纳之吝也?”他认为国际公法能否为我所用,与中国能否自强自立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明确指出:“所谓势均力敌,而后和约可恃,私约可订,公法可言也”;“由是观之,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执其法以绳人,弱者必不免隐忍受屈也。是故有国者,惟有发愤自强,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
张之洞严厉批评笃信公法之说者,认为“夫权力相等则有公法,强弱不俟,法于何有?古来列国相持之世,其说曰:‘力均角勇,勇均角智。’未闻有法以束之也。今日五洲各国之交际,小国与大国交不同,西国与中国交又不同,即如进口税,主人为政,中国不然也;寓商受本国约束,中国不然也;各国通商只及海口,不人内河,中国不然也;华洋商民相杀,一重一轻,交涉之案,西人会审,各国所无也;不得与于万国公会,奚暇与我讲公法哉!知弥兵之为笑柄,悟公法之为赘言,舍求诸已而何以哉?”当然,后一种观点在洋务派的外交实践中不占主导地位。
三、洋务运动时期对国际法的运用
1.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和派遣驻外使领官员这是国际法在中国近代国家政权机构构建方面的运用。在这以前,中国一直没有独立的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根据中英、中法天津条约的规定,外国公使进驻北京,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要求,必须建立一个相应的、独立的、负责对外事务的机构。因此,奕訢等向清政府提出“章程六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专责成'UH‘S7I'P18)1861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正式成立,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外交机构。
中国之有驻外使臣,从郭嵩焘开始。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外国公使进驻北京,根据国际法,中国同样派公使进驻西方各国。在中英等国的天津条约都明确规定,“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nwP132>各国公使进驻北京,中国也得派使臣分赴各国,享受对等之权利;1868年,中英天津条约续约的第二条载明,中国得遣使领分驻英国属地;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又有关于中国派使节分驻英属各地之规定。对此,清政府都以种种借口加以拒绝。1865年,总理衙门曾接受总税务司赫德的建议,派斌椿带领同文馆的学生游历欧洲各国;1867年,美国外交官蒲安臣任期届满回国,被清政府任命为“办理各国中外交涉事务大臣”,以记名海关道志刚、候补知县孙家穀为副使,组成一个非正式的外交使团出国,游历了欧美各国;1870年,天津教案的爆发,清政府派遣崇厚为出使法国钦差大臣,但由于普法战争爆发,无人受理崇厚一行,这算是近代中国人第一个正式的外交使团。而中国真正派驻外国使节和设立驻外使馆,则是从郭嵩焘开始的。1876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钦差大臣,这是清政府正式派遣常驻各国公使的开端。1878年,郭嵩焘又兼任驻法公使。其后,何如璋被派遣为驻日本公使,张斯桂为副使;陈兰彬为驻美、西、秘三国公使,容闳为副使;刘锡鸿为驻德国公使,并兼驻奥、荷公使,•崇厚为出使俄国的公使。至此,中国近代驻外公使制度基本确立。
关于在海外华人聚集地设立领事的问题,由于中外交涉之初,不了解国际法和国际交涉的规则,清政府在接受不平等条约中的片面最惠国条款时,而忽视了保护我国在外侨民的问题,列强也借此千方百计阻挠中国设领事护侨。中国派遣驻外公使后,受尽虐待的华侨纷纷上书清王朝,建议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在华侨聚居地设立领事馆。为了设立新加坡领事,郭嵩焘与英国反复交涉;为了设立香港领事,曾纪泽费尽周折;薛14
福成援引国际公法和各国通例,照会英国外交部,声明中国政府有权派遣领事官分别驻英国属地。“中国并未不遵万国公法”;“中国有二十余处地方,准令外国人民居住经商”;“计有二十二处,英国曾派领事官驻札其地”,因此,中国完全有理由派遣领事官分驻英国各属地。》〜325>最后英国原则上同意中国向其属地派遣领事官。在1894年签订的《中英续议滇缅界、商务条约》中明确规定:“中国大皇帝可派领事官一员驻劄缅甸仰光,英国大君主可派领事一员驻劄蛮允,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权利,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所享权利相同”;“中英两国领事官在所驻之地,与其地方大员往来,均系平行”/la(P57)薛福成等以国际法为依据,合理运用国际法规则,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使中国能够在列强的属地设立领事,保护当地侨民的利益,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中国派遣驻外使领官与李鸿章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李鸿章认为:“立国之根基,不战而诎人者攻心之上计。自来备边驭夷,将才、使才二者不可偏废。各国互市遣使,所以联外交亦可以窥敌情。”tH(#21P2S)他早在1870年的《遵议日本通商事宜片》中就提出:“中外既定和约,均宜各派官员往驻该国,庶消息易通,势力均敌,若有来无往,听凭该国使臣颠弄胁制,究非长策。”建议清政府“宜由南洋通商大臣就近遴委妥员,带同江浙熟习东洋情形之人,往驻该国京师或长崎岛,管束我国商民,藉以侦探彼族动静而设法联络牵制之,可冀消弭后患,永远相安。”力主清政府派遣公使进驻日本。然后,他又力主“再酌设总理事官分驻口岸,自理讼赋以维国体。不特此也,即泰西诸国大邦亦当特简大臣轮往兼驻,重其禄赏而定以年限,宣威信通情款。”[6](825[>26>针对华工在秘鲁受虐待,李鸿章认为:“可知该国虽素无教化,然我苟有使臣在彼,执定条约与之断断相持,则华工既有呼龥之门,自可渐免欺凌之弊,前与该国所立专条条约,于保护华工一层本已剴切言之。现在加立照会,復将除弊各层明白指出。但我若无使臣在彼,则华工相隔七八万里,其保护与否,除弊与否,乌从而知之,即知之又乌从而拯援之乎?合无仰恳天恩,迅派正使副使前往秘鲁,按照条约等件,凡遇可以为华工保护除弊之处,随时商同该国,妥立章程,是此日在水火十万余之华人将死而得生,既危而復安也。”
1876年,清政府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的钦差大臣,开创了中国近代外交的新纪元。在清王朝以后三十多年的统治里,先后向18个国家派出了68人担任驻外正、副使节(其中包括2人没有到任),向海外的57个地区派驻了领事机构。从此,开了中国政府保护海外华侨的先河。从1877年起开始,清政府先后在新加坡、古巴等地设立领事馆,保护当地侨民,标志着清政府对海外侨民的保护逐步进人了国际法的轨道。当然,由于清政府的腐败和软弱,这种保护在西方资本主义强国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总比前此听任西方殖民者任意屠杀我国海外侨民要好。
2.在反侵略战争中成功运用国际法中法战争中,浙江的定海是海防前线,四面环海,容易遭到法军的进攻,清朝刚遭受马江之败,海军根本无力援助定海。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浙东前线防务的薛福成,援引1846年中英订立的《英军退还舟山条约》相关内容,该条约规定,“英军退还舟山后,大清大皇帝永不以舟山等岛给他国;”“舟山等岛若受他国侵伐,大英主上应为保护无虞,仍归中国据守;此系两国友谊之谊,无庸中国给与兵费。”DW(P71)禀报南、北洋大臣,并通过总理衙门“照会英国公使,请其照约办理”。薛福成又多次约见英国驻宁波的领事,请他向英国政府陈述利弊。同时,他写成《英宜遵约保护舟山说》,并译成英文,寄往伦敦各大报馆发表,文章指出,按照国际法,保护舟山的条约并未作废,如果英国政府不遵守条约,将大大降低作为世界头号强国的威望。同时,定海地处交通要冲,如果法军占据定海,香港的贸易必然大受影响,其地位也将下降,最后英国的利益也要大受损害。经过薛福成等的努力,英国朝野纷纷要求政府履行保护舟山的旧约。虽然,英国政府不愿开罪法国,但更不愿英国的在华利益受到损害。后来,英国驻上海总领事奉英国政府之命令,与法国驻华公使谈判,达成了英国不宣布保护舟山以妨碍法国行动,法国也决不进攻舟山的秘密协议。
尽管中英关于舟山的条约也是不平等条约,但薛福成在中国海防力量薄弱的情况下,以国际法准则和保护舟山符合英国利益为理由,充分利用英法之间的矛盾,使法国放弃了进攻舟山的计划,维护了海防的安全,还是值得称道的。此外,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时,第三国应保持中立,不得向交战的任何一方提供帮助。但在中法战争期间,一些非参战国的外国船只为了谋取暴利,公然违反中立法,给人侵我国的法国舰队补充煤、米和武器;英国和丹麦在中国开办的大东、大北电报公司公然为法国军队收发电报,便捷了法军的军事行动。薛福成等于1884年9月1日电告总理衙门,总理衙门迅速照会各国,请“速照会各国守局外例,勿以煤、米、火药接济法船,并请英、丹公使饬大东、大北勿为法人递电”。[2W(!64’P2>因此,在对法宣战的同时,总理衙门就此照会各国公使,明确要求各国商人不得私济法船,各国在中国境内的电报公司不得用暗码代法国传电报。要求各国遵守国际公法,不给法国舰队补充军用物质,特别是要英国政府和丹麦政府饬令大东、大北公司,在中法战争期间,不得为中国的交战国传递电讯。同时,薛福成还根据国际公法,建议清政府拘捕或驱逐法国公使,不能任其“侦我虚实,制我要害”。mm—薛福成运用国际法,较之以往清朝文武官员在对外战争中的胡涂颟顸,是一个进步。
3.外国使节“觐见之礼’’的改变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外国公使进驻北京,事实上清王朝已经完全屈服于西方列强的淫威,但清政府仍然顽固坚持“华夷”之观念,不让西方“夷狄”的使臣去觐见天子;如果要觐见,也非要他们行三跪九叩之礼。觐见之礼,成为当时中外正常交往的重要障碍。河南监察御史吴可读早在1873年就提出“奏请令各国使臣觐见不必跪拜”。
当然,洋务运动时期,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如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与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并没有得到重视。当时的中外条约绝大多数是不平等条约,但在传人中国的国际法著作中均没有谈到废除不平等条约,只是片面强调中国必须遵守不平等条约,这些都带有明确的殖民地倾向。在洋务运动时期的国际法的输人过程中,外国传教士起了积极作用,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引导清政府遵守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为他们落实侵略权益扫清障碍。
总理衙门在国际法传播过程中起到了主导的作用。总理衙门是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产物,它作为清政府专门负责对外交涉的机构,深深感受到不了解国际法之害,因而主动引入、传播国际法,并力图运用,其结果却是处处受制于国际法。因为在19世纪的殖民主义时代,国际法已经成为西方列强侵略、奴役弱小国家、民族的工具,这也说明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是极其肤浅和片面的。
驻外人员和洋务学堂成为国际法宣传和实践的主体力量。在中国逐渐形成了一个接受、运用国际法的,以洋务官员、驻外使节和新型知识分子为主的一个群体,他们开拓了民族的视野,力图学习用一种全新的、国际法的视野、全球的眼光来审视中外关系,他们有很多失误,甚至付出了沉痛的代价,但总比顽固不化,死守“闭关锁国”进了一步。无论如何,洋务派对国际法的认识和运用的的实践,为后人留下了很多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