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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分歧

2015-09-18 14: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9.11”事件已经过去半年多了,但它对国际社会所造成的影响之深远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视角客观理智地去分析恐怖主义并在国际法的框架内去研讨国际反恐合作,无疑是摆在各国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对恐怖活动形式的变化、对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怖合作方面的努力和美国在反恐问题上“独步天下”的做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际反恐合作  恐怖主义  国际立法  自卫权  预防性自卫权

    一

    “9.11”事件以后,世界各国媒体都对它进行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各类遣责声讨的文章汗牛充栋,“恐怖主义”一词可谓家喻户晓。但是,冷静地从学理角度去分析认识它,并赋予它一个较为科学严谨且又能为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的界定也并不容易。

    早在1937年,国际联盟曾主持制定过《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这两项公约草案认为,恐怖活动是一种“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1]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业革命浪潮的推动,科学技术不断翻新,国际航空业加速发展,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相继问世。这无不为国际恐怖活动增添了许多新的实施手法,从而呈现出由低技术的传统方法向高技术的现代方法发展的趋势。

    恐怖主义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但是,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呢?

    在中国“国家图书馆里检索到220多册有关恐怖主义的英文专著”,我国学者何秉松教授于2001年12月出版了一部题为《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的专著。从上述专著和作者手头上所触及到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发现人们对恐怖主义行为和现象的认识之间出入并不大,但对恐怖主义的界定却又相去甚远。我国学者提出,“任何个人、集团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滥杀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恐怖主义”。[2]

    实施恐怖无不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虽然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仍然是和平与发展,但世界各种各样的暴力冲突、各种形式刑事犯罪却又是此起彼伏。如果把所有这些带有暴力现象的冲突都归结为恐怖主义行动,就会使人们对如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无所适从。因此,把带政治目的作为界定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更加便于将一般刑法意义上的暴力犯罪与恐怖主义明显区别开来。[3]

    尽管国际社会几十年来为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做过各种各样的尝试和不懈的努力,但“9.11”事件的发生及目前中东地区频繁的自杀性爆炸事件,都足以说明这种努力的收效并不显著。究其原因,还是各国从根本上对恐怖主义认识存在着严重分歧,从而导致对恐怖主义至今还未能达成一个比较趋同的界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关键还是各国都首先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同的利益出发,去择定分析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因此在思想上认识就打上了以民族国家利益为重的烙印,这样就难免会根据各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的程度,去斟酌恐怖主义的定义。而各种不同定义所形成的离心力,导致了各国所制定的反恐怖政策亦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针对具体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或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的认定出入比较大,甚至完全相悖。这种分歧还不仅仅存在于西方提出的“文明冲突论”所说的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和儒家文化的国家之间。

    美国长期在国际上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确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但这绝对不能代替我们对恐怖主义的憎恨和对美国无辜受害的平民的深切同情。

    恐怖主义从一开始产生到后来的发展壮大,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现实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宗教等诸方面的动因。国与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的对比失衡,财产和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公,南北差距的日益增大,加之以美为首的西方国家一贯奉行强权政治和外交上的单边主义都是激化恐怖主义蔓延滋生的外部条件。而要想从根本上根除恐怖主义的威胁不去触动这些恐怖主义赖以生存的温床,在逻辑上也是不成立的。

    二

    国际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国际行为体系。国际行为主体(包括政府行为主体和非政府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冲突、协调与合作构成了现代国际生活的基本内容。国际社会是处于无政府状态的,世界还不存在一个为世界各国所都能接受的超越主权国家的权威。但是,正常的人类生活又必须要求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表现出一定的有序和相互制约关系,这不仅体现在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 制衡上,而且还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任何行为主体的行为都不可以随心所欲。否则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行为主体或整个国际社会所认可的国际法规和行为规则的约束。正是由于恐怖主义违背了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游戏规则,所以建立反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体系就自然而然地成了世界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心愿。[4]

    世界各国从内部开始认识并着手采取措 施对付恐怖主义暴行是从19世纪后期开始的。 一再出现的恐怖主义事件震惊了欧美大陆。随 即比利时、法国、卢森堡、美国、俄国、瑞典等国都先后在各自国内法律中增添了惩罚谋杀的条款,并规定了只要实施组织、加入、发起、创立恐怖活动组织即构成犯罪[5],应该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然而,从现当代国际法的层面来看,国际社会联合起来、共同采取协调行动对付恐怖主义,则起步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1934年南斯拉夫国王亚历山大和法国外交部长巴图先后遇刺身亡。为了维系一战后的国际社会的安定局面,当时全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出面组织了欧美多位著名的政 治家、外交官和法学专家进行研究讨论,希望在各会员国国内立法的基础上形成集体防止和制裁国际恐怖犯罪的合力。经过3年多的酝酿讨论,于1937年制定出《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和《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公约》草案。在这两份公约草案中,“国联”建议各会员国在其国内立法中将恐怖行为定为犯罪。依照国际惯例,应准许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引渡。在不能引渡的地点,均应以同样的方式予以惩治。[6]

    但是,随着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国际联盟的解散,这两份国际反恐公约亦随之流产。可是它们作为国际反恐怖的法律文件的蓝本,为日后国际反恐怖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科技革命的浪潮不断推动军品生产技术和空中交通飞行器生 产的改进和发展。除了给人们的物质生活以极大的改善之外,它所招致的副作用也明显表现在核、生、化武器扩散上,使之变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其残烈程度也愈来愈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

    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于1972年12月成立了由35 国代表组成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特设委员会,旨在防止和消除国际恐怖主义。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认识上的分歧,一部综合和系统的国际反恐怖公约迄今还未出台。不过,针对具体的情况,联合国还是制定出了一些专门性质的文件,诸如在航空交通方面有《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验测的公约》等。所有这些公约都规定了签约国要保证采取措施,承担在空中交通安全方面的国际法律义务。

    在针对非法劫持和绑架人质方面,联合国大会于1973 年12 月14 日通过了第3166 号决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再度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这无疑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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