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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2015-07-28 1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飞速发展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们迎接到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在当今知识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社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变的尤为重要。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后,在TRIPS协定的履行承诺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就现今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还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尚且不完善的立法情况下,对TRIPS协定的履行在很大程度保护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严峻局面,且对我国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本人认为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为基础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有效保护及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密体系构建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完善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1.知识产权保护法不健全
  在面对着全球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中,尤其在我国在加入世贸以后,我们认识到只有合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资源,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科技发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就对我国加入世贸后的两次知识产权法修订来说,虽然在表面上强化了知识产权专利的司法有效保护和对于违法、侵权的行政执法力度加深,但是其造成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保护水平与TRIPS协议的之间的差异,使得修订工作略显不足,甚至一些立法在某些领域中有脱离实际的倾向。另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对某些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非法行为的打击还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是执法力度较弱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地方只想到自己的利益,其重要财源就是盗版、盗用他人商标和复制他人作品,加之打击这方面的执政执法部门也受到这些利益的驱使,不仅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反而成为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现象非常常见,小商小贩假冒商标、盗版猖獗现象肆无忌惮,目无法纪,已经几乎成为了一种合法交易;
  (2)各地执法不统一,有的地方政府领导甚至假借发展本地经济,追求眼前利益,不制止那些侵权行为,反倒对其进行保护和纵容,从而使得认为的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执法难度。执法力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领导非但没有起到以身作则而且时有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如甚至假借发展本地经济,追求眼前利益,不制止那些侵权行为,反倒对其进行保护和纵容,从而使得认为的增加了知识产权的执法难度。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资源流失严重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和个人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因此我国已经流失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真正开始建立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之前则几乎一片空白。我国如何在国际竞争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犯罪中,它的被害人与其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知识产权其本身属于一项抽象的物权,它的利益实现必须通过一定途径的转化将其生成一种实质的物品才能实现,而这些物品本着又具有着公开性和易复制性,因此,导致了知识产权的被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受侵害中可能同时遭受多个犯罪主体的侵害且对自身的侵害往往不能及时发现,这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来说想要及时维系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困难的。本文认为,可通过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及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目前刑法立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定罪看来,知识产权侵犯被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认定,将主要打击力度放在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中,这种只注重维护公法秩序而忽视处于弱势的私权的保护,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率高的主要因素之一。
  当前我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管理与处理过去粗疏,对一些被查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都是没收侵权物品,在对其相应的罚款,很少将这种侵权行为移交到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更没有做到对受害人的合理补偿。在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不法商贩制造成本低廉的侵权商品,以假抵真,从中获取暴利,这些对其实施没收和行政罚款的处罚对其来说是“无关痛痒”的,也不能从本质上遏制其二次犯罪的违法行为。因此,必须坚决改变由于行政机关执法力度不够,以罚代刑,而使得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逃脱刑法制裁的情况。对于构成犯罪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该由行政机关将其犯罪人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审查,当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起诉。
三、防范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密法律体系之建构
  1.降低追究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的门槛
  我国目前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追诉标准较高,打击难度较大,使得许多构成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逃脱了刑法的制裁,难以实现刑法对该类犯罪的有效惩治。笔者认为,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追诉标准、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可以有效扭转这一局面。
  2.增设非法实施专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将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及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而刑法只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独占实施并排除他人非法实施的权利,专利权中实施专利的独占权是实质性权利,而专利权人对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识等享有的标记权只是形式性权利。因此,专利侵权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实施专利的独占权;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刑法只规定假冒专利罪而未规定非法实施专利罪,实际上是保护了专利权的形式而未保护专利权的实质,可谓是舍本逐末。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独占实施专利的权利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使科技工作者丧失科研开发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假冒专利的行为更为严重。因此,及早增设非法实施专利罪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尚爱国,鲍永红.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缺陷与完善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01).
[2] 吴宗宪.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理念[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 (01) .
[3] 王新宇,周宇. 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影响[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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