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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术语的对比分析

2015-07-28 1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法律价值和法律观念是固化在法律术语当中的,因此英汉法律术语的对比研究实质上是它们所蕴含的价值体系的研究。法律术语的翻译应充分考虑术语所代表的两种不同法律体系。通过比较分析得知,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确切对等的法律概念的缺失是造成法律术语翻译的最大困难之一。而解决无确切对等词一般可采用功能对等词,释义,译借等方法。本文旨在通过英汉法律术语的对比分析,揭示英汉法律体系制度的差异对法律术语翻译的影响。

关键词:英汉法律术语;法律体系;法律翻译
引言
    法律术语是“是用于表到法律概念,指称和反映法律领域特有的或与法律相关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属性的法律行业专门用语。法律术语具有法定的语义,有法定的适用对象或支配对象,要求特定的语境,是具代表性的法律语言核心词汇,如‘取保候审’,‘正当防卫’‘保外就医’等(杜,2004)”。
    不同的法律体系,体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而这种差别又体现在法律术语当中。英语法律术语与汉语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恰恰展现了英汉法律体制、体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的法律观念与价值的差异。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因此英汉法律术语的对比分析对法律术语的翻译有较大意义。
一、法律术语的特点
    1.词义具有排他性
    “每一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词义必须单一而固定。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不仅法律专门术语要求词义单一,由民族共同语转化而来的法律词汇也必须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 (江, 2005)。”例如:过失—negligence,而非mistake;谋杀未遂—uncompleted murder 而非 failure in murder。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种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术语出现时,也只能保留一个义项。例如:suit在英语中有几个义项:1) set of articles of outer clothing of the same material , 2) request made to a superior , esp. to a ruler 3) civil legal proceedings or lawsuit??4) asking a woman’s hand in marriage。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只能取义项3)。同理,汉语中“同居”一词,在民族共同语中有若干个义项,但在法律语言中,只有一个特定的含义,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英汉法律术语单一、固定的含义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曲,2005)因此,在具体使用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统一的解释。
    2. 使用上的变异性
  法律专业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充当谓语,而它们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则是具有动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英语中也存在这种现象,且较汉语更多。例如:在“not proven??(证据不足)” 的结构中,proven 是由动词prove的过去分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在一般英语中,proven 只能做标语和定语,但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它已名词化,在句中可做主语和宾语。例如:
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in Scottish criminal law a third verdict of “not proven ”is possible intermediate between guilty . It is equivalent to an acquittal. (曲,2005)
    3. 词语的类义性
  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是其又一大特点。如:c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ain(火车)等都属vehicle(车辆)的类义词。类义词是概念划分的产物。归属于同一义类的词则分别表示同一属概念之内的若干种概念。法律专业术语中存在许多类义词,是因为法律所面向的是整个社会,其调整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表示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数有种。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的范围,就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根据其各自的属性进行门类的划分,然后用适当的词语加以确定,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扩大或缩小,于是就产生了不同层次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而表示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上的类义词。
二、英汉法律术语对比
    1.英汉法律体系
    不同的法律体系,体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而这种差别又体现在法律术语当中。英语法律术语与汉语法律术语的不对等恰恰展现了英汉法律体制,体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的法律观念与价值的差异。英语法律术语与抗辩制相对应。“‘抗辩制’”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庭辩论制度,源于其辩论术和诡辩术。论辩就是论者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论证,促使对方接受,这种自我观念的表达通过语言实现。(杜,2004)” 英语法律术语正好体现了抗辩制所蕴涵的价值观念等元素。“纠问制”诉讼中法官可以主动发问,某些情况下还能进行侦查。汉语法律术语正好体现了纠问制所蕴涵的价值观念等元素。普通法系采用的是“抗辩制”,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这两种不同的法庭审判制度源于不同的法系。不同法系导致的不同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价值就通过各自特有的法律术语表现出来。
    2.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
  (1)译语必须符合法律语言的特征
  译语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中文法律语体的词汇表达简洁、易懂。有些中文词汇在法律语体中和日常语境中的运用并没有区别,但是与其对等的英语词汇可能带有明显的语体特征,翻译成法律英语就必须体现法律英语的特征。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江,2005)例如“当事人”不能简单地译成client(律师的委托人)而应译成party。“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agreement而应译成objection。
    (2)力求目标语与原语的法律内涵相等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术语都能根据字面意义直接翻译成目标语。如果贸然直译原法律术语,而译语表达的法律概念却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标法律体系的某个法律表达吻合但却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目标法律文本读者对译文产生困惑和误解。解决这类 问题的出路在于认真理解原法律术语内在的法律含义,用目标语中带有相同法律含义的法律术语翻译” (江,200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法规译审和外事司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汉英对照词语手册》将“物证”译为material evidence,译文看似正确地表述了原文的含义,但实质上却和原文的指示意义截然不同。根据我国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按表现形式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种。而“物证”是指“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有关物品或物质痕迹”,显然这个定义不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诉、公诉或当事人的陈诉等言词证据。“material evidence”是指“evidence having some logical connection with the consequential facts or the issues”,意即“与案件的事实或结果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据”,不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只要能推理出案件的事实即可。因此“物证”的正确译文应该是“real evidence”或者“physical evidence”。尽管有时译语无法与原有的法律概念对等,但是由于它充分考虑了源语的法律内涵,这无疑体现了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精神。
    3.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
  (1)无确切对等词
  英汉法律术语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因此英汉法律术语翻译要考虑各自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因素。通过比较分析得知,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确切对等的法律概念的缺失是造成法律术语翻译的最大困难之一。以“burglary”一词的翻译为例,它的定义是“the crime of breaking and entering into a structure, for the purpose of committing a crime.” 中国有一种罪名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这两个术语实际指称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Burglary”定义里用的是“structure”,“structure”应翻译为“建筑”而非“住宅”;“住宅”只是“建筑”一种,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burglary”的内涵。另外,“burglary”定义里的“for the purpose of committing a crime”意为有犯罪的意图,因此单纯翻译为“非法”也没有把“burglary”的含义准确表达出来;而翻译为“恶意”则确切的体现了其指称。综上所述,“Burglary”可以翻译为“恶意侵入他人建筑罪”。
  缺少确切对等词是法律术语翻译的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两个法律术语所蕴涵的法律概念完全一致时,它们才称得上是确切对等词。每一个法律体系或法律制度都有着各自的法律价值和观念,并浓缩在法律术语中。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
    (2)使用功能对等词
  功能对等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一个大致原则。功能对等指译入语在法律上的指称和含义与源语一致。使用功能对等词是实现法律功能对等的方法之一。尽管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里一般找不到确切对等词,但是一个法律体系的法律术语可以在另外一个法律体系里找到与之在法律功能上对等的法律术语。例如,“jail”的定义是:“a building used for the confinement of individuals awaiting trial, or who have been convicted of minor offenses”;“prison”的定义是:“the place where only those with long-term sentences are confined”。在功能对等原则的指导下,把上述两个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为汉语法律术语时要寻求功能对等。因此,“jail”应该翻译为“拘留所、看守所”;而“prison”应该翻译为“监狱”。
    (3) 扩充/缩小词义
    有时因为某个汉语功能对等词的必要特征与英语源术语的必要特征不同,该汉语功能对等词便不能用来翻译源术语,译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扩充词义的方法限定或扩大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以弥补术语之间的不一致。扩充词义有两种情况:如果译入语中某个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泛,译者可以确定或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而对于意义比源术语较窄的功能对等词译者则可以通过扩充词义扩大它的含义。这样做可以使译入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概念相对应。(陈,2004) 英语法律术语里对律师的分类中其中的两类是:“barrister”和“solicitor”。在汉语中,无法找到与它们相对应的确切对等词,因为汉语里一般不对律师细分,都统称为“律师”。而在把它们翻译为汉语时,如果统称为“律师”则失之偏颇。“律师”的含义比源语大,所以应该适当把“律师”的含义缩小。把“barrister”翻译为“专门律师、大律师”,而把“solicitor”翻译为“大律师”则比较适宜。
    (4)译借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必然使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完善,这个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naturalized),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本土词相似。以anti-trust 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所以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陈,2004)
三、 结语
    英汉法律术语的差异体现了各自所代表的法律体系,法律体制等的差异。法律价值和法律观念是固化在法律术语当中的,因此英汉法律术语的对比研究实质上是它们所蕴含的价值体系的研究。法律术语的翻译应充分考虑两种术语所代表的不同的法律体系。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这给法律术语翻译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解决无确切对等词的方法一般可采用功能对等词,译借等。本文对英汉法律术语的对比分析,希望能对中外法律交流作出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
(Chen) 陈文玲(2004) 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J]。山东外语教学,4,31。
(Du) 杜金榜 (2004) 法律语言学。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Jiang) 江丹 (2005) 论法律术语的特征及翻译原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3。
(Qu) 曲志英  英汉法律术语的翻译[D]。来自法律语言学研究网的法律英语文库(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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