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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援助制度的理

2015-07-28 19: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实践。在我国,由于经济上的障碍、权利义务观念的淡薄、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的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规范法律援助制度,从而使法律援助制度走向法制化。

关键词:平等权;法律援助;司法公正 

  “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并在其命令所及的范围内,必须对全体人民平等适用。法律不能只适用于个别人或个别客体。[2]卢梭的这一思想,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凝炼成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特权、专制统治的口号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将这一平等自由的思想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789年的《人权宣言》首先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战后,平等权利法案、平等的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平等从原则的、抽象的规定具体为实际的平等权利,平等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平等权的产生是基于对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实现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人应当享有或实际享有的权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已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信念。按人权各项内容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价值可把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对公民来说是不可缺少,不可取代,不可转让的,具有一种内在稳定性和母体性,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集中体现了人权共同性的一面。基本人权价值不仅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平等权是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平等是社会的基础,要把平等作为社会的准则和理想。”[3]但平等的实现不是单纯地依靠立法的规定,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活动和司法实践来实现公民对正义的追求,使平等成为人们生存的现实,这才是平等的价值所在。正是出于对平等权利的保护,欧洲中世纪为了让穷人不因无钱请律师帮助而得不到权利的保护, 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些主持正义的律师机构派出自己的律师免费为穷人进行辩护,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利,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发展史上的最初萌芽。
 二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实践。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法学理论上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保护时遇到的有形或无形的困难。
  经济上的障碍。这在我国是妨碍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一个人在扣除了为维持自身生存和履行抚养、赡养等应尽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依法应交纳的各种合理税款之后,其可自由使用的资产低于一定水平,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因而最终无法获得法律的保障。
  权利和义务观念的淡薄。法治是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原则的治国方式。在一个法治国家,不仅应当具有科学、民主、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切实得到遵守与执行;同时社会全体成员还必须具有健全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这三者缺一不可。现代社会的最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使人们最大限度地获得解放与自由,使人过上有尊严、有价值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应当以人为本,尊重人、关心人,确认并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而权利和义务观念正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应当具有的对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相结合的有机整体。
  沟通交流上的障碍。这主要是指不同种族、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交流上的困难。对于外来移民或者土生土长的少数民族而言,由于在语言、宗教信仰、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等方面,与其所在的主流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再加上现代法律程序的繁琐复杂和专业术语的艰深难懂,即便处于主流社会的人也对之望而生畏。这便使得这些社会弱者在司法活动中产生交流沟通的困难,从而妨碍其基本权利的充分行使与保障。
  法律服务资源的分布不平衡。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差异,以律师为主的法律服务资源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素质与数量上的不平衡性。越是经济发达、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城市(尤其是商业区),具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在数量上就越多,而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贫困地区,社会成员的经济能力有限,法律关系及其纠纷少而简单,法律服务资源随之较少,律师锻炼的机会不多,业务水平也就相对较低。这种法律服务资源的数量与质量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无疑会给社会弱者基本社会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带来一定的制约作用。
  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因素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
  法律援助制度是支撑正当程序的基石,诉讼费用的援助消除了阻滞贫弱公民向法院起诉的障碍,使当事人地位实质平等得以实现。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完善法律机制,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促进社会追求的法律公正的实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了适应国际接轨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从而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走向法制化轨道。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关注的是弱势群体的权利,践行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蓝天,让法律的光辉照耀了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政府承诺为无力打官司的 贫弱者“埋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不但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还可以获得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发展的结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体现。
  第一、它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法律对这些关系的调整也越来越专业化、精细化,随之,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也越来越广泛,相应的各种权益之争也空前增加,大量涉及公民各种权利的纷争需要采取非诉讼的或诉讼的形式解决。为了消除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矛盾。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司法体制上完善诉讼民主机制,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二、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也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前提。请不起律师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从制度是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
  第三、完善法制,保障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在于减免了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法律帮助,还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调整和规范的“死角”,从而切实保障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86.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1.
  [3]皮埃尔·勒鲁.论平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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