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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搜集信访线索的重要性分析

2015-07-25 09:3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近年来,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反渎职侵权斗争形势更为严峻。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本身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反渎职侵权工作变得任重而道远。因此,提高人民群众对反渎工作的认知度,加强国家机关干部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的功能作用,帮助搜集第一手渎职案件线索,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人民监督员;信访线索;分析排查
  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的各级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领导人所依据的,用于处理人民群众反映个人或者利益集团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行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①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制度、政策亦百废待举。信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特别是人民监督员之间的工作联系,拓宽了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人民意志的表达。
  就目前情况看,党和国家对渎职侵权犯罪问题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要求惩治渎职犯罪的呼声也日益强烈。然而,我们的工作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发现案件线索难,调查取证难、立案处理难。笔者认为,要顺利开展反渎工作,加大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必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拓信访渠道,分析排查信访信息,这必将会对推动和促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一、信访信息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迫切需求。大量的信访信息蕴藏着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焦点和热点,例如农村粮食直补、伤残退伍军人待遇、医疗改革以及房屋拆迁补偿等问题。这些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反映当前社会的普遍需求,在一般人看来,这些热点问题似乎与反渎工作无关,但作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人员,要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和细致的分析能力。侦查人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社会矛盾的潜在原因,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往往是渎职侵权犯罪的高发地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时常会引起连锁反映,积累一定的社会矛盾,引起群众的不满。因此,对于大量的信访信息,我们应当引起重视并通过大量搜集和分析,抽丝剥茧,便能够抓住线索、扩展案源。
  二、信访信息对提高反渎成案率有重要的基础作用。信访信息的基础作用是信访事项的自有属性所决定的。第一,信访事项的主体多样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却又无法诉诸法律或者诉诸法律后认为得到不公正待遇时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政府或者其他机关单位信访机构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甚至于投诉。主体的多样性涵盖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利益团体;第二、信访内容的复杂性。信访事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第三、信访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政府办公网信息化建设,信访的渠道在不断增多,通过部门领导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来反映问题,可以做到信访足不出户。信访形式多样既扩充了反映的渠道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信访人的隐私。信访制度的上述特点需要检察人员在分析排查信访信息、提取信访线索时目标明确,即选择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利益往来的信访人入手,对相关信息实施重点排查。
  三、信访制度是形成反渎案件线索的制度保障。信访治理60多年的发展历史已经使信访制度趋于成熟。从横向上看,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信访接待机构;从纵向上看,国家、省、市、县、乡都设有信访机构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信访信息全国联网并通过政府、公、检、法、司联动,信访事项的处理有一套完备的流程和工作机制。然而,与信访制度相比较,反渎职案件的信息网络仍然处在一个起步和探索阶段,检察机关虽然主动与纪检监察、法院、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等单位、部门,建立起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但实际工作中,这种联系机制只停留在互相联合行文建立机制的表面形式,相关单位对本单位的案件线索大都以政纪、党纪形式作了处理,无法形成合力,收效甚微。因此,检察机关在反渎职案件的案件线索收集、证人取证以及进一步侦查工作中都会面临信息不对等,从而延缓办案速度。因此,要提高渎职案件侦破力度必须利用信访信息网络,将信访机构作为检察机关向外延伸的强有力臂膀。
  四、加大宣传力度是畅通反渎职信息的有效渠道。虽然渎职侵权犯罪和贪污贿赂一样都是职务犯罪,但是,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危害性不那么直观。因此,许多人对其性质认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一些本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渎职侵权行为,却被看成是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工作方法不当。加上检察机关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有影响的渎职侵权案件较少,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职责、任务不甚了解,由此出现不知如何举报或不愿意举报,导致办案机关“无米下锅”。然而,信访制度却早已深入人心,从企业老板到普通百姓,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自己的利益得不到公正维护的时候也都会走上信访的道路。信访制度的深入人心源于其悠久的历史、国家的重视以及广泛的宣传。鉴于此,检察机关应该更新观念,破除陈旧的侦查思维,借鉴和利用信访平台深入持久地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法制宣传,通过电视讲座、张贴标语、宣传挂图、散发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消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争取社会各界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总之,宽容渎职,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宽容腐败。因为,渎职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工作腐败行为,一种严重的社会腐败行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渎职犯罪的决心不会改变,搜集和分析排查渎职案件线索也是刻不容缓。认识信访线索的重要性,对于提高检察干警业务能力,提高反渎工作综合作战能力,树立忠诚、公正、廉洁的检察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张旭杰著:《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研究》,青岛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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