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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问题和策略探

2015-07-24 09: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作者简介]杜玉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是此次刑诉法修改提出的新课题,也是此次草案的亮点之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3款明确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对该类群体的犯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矫治。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的差别,这些因素必然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后果等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内在本质全然不同,对他们的司法处理也不能照搬成年人的模式。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惩罚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教育才是目的,将刑事处分作为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手段。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一整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审判和执行的特别司法制度。这种制度设计,应突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教育、保护和适度惩罚的职能;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及成长特点,赋予犯罪未成年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及保证实施的措施;制度设计更为灵活多样、缓和宽松,满足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实践的需要。
  一、未成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特征
  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特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刑事记录曾经存在是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前提。对于刑事记录的构成是否要求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通常的理解是,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即可构成前科,便有了刑事记录,至于其是否被科刑或者刑罚执行与否,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2.刑事记录封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常见的刑事记录封存条件,包括罪质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和悔改条件等。
  3.刑事记录封存需要经过一定的方式,刑事记录封存的方式,基本上包括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方式。
  4.刑事记录封存产生的直接结果和法律后果是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刑事记录封存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刑事记录封存之后,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积极的法律后果:恢复其因有前科而丧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其重新犯罪时,前科不能作为对其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当事人曾经犯罪为由,对其在一般的就业、就学、经营和担任普通公职等方面进行歧视。
  二、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对于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方面出台了许多规定,但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如何使犯罪人安全健康地回归社会,成为社会守法公民,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法院正在摸索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存在困难,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建立未成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则具有积极的意义。
  1.建立未成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犯罪后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强的虚荣心和自卑感。当他们在犯罪后,被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复归社会之际,绝大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决心,但又往往心理压力很大,反应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情绪沮丧、消极,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预见性的未成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则意味着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司法机关会把他们不光彩的一面从其本人的档案中抹去,曾经的污点也将会从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消失,社会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也将给予他们同其他守法公民平等的对待,如此则一方面会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片面看法,为其复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同时,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未成年人具有单纯、幼稚、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地予以正确引导,一定会使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2.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改造罪犯是现代刑事政策和最终目的,其核心就是预防再犯罪,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则更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实际上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使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使他们忘掉过去,并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3.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要求。刑事污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一段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对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虽然有了刑事污点,但他们非常希望能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过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而家庭的冷漠、社会的不公、旁人的歧视,使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很多难以想象的困难,损害了他们应当享有的个人权利。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会使未成年人在一切方面都与常人无异,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的歧视后,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里,破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结果就是“不良少年是常习犯的后备军”。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配备针对单位和组织妨碍失足少年复学、就业行为的惩罚性措施,凸现社会对未成年犯的“不抛弃不放弃”,将一时失足带给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帮助他们从歧途步入正轨,实现社会对未成年犯的教育。

4.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改造罪犯是现代刑事政策和最终目的,其核心就是预防再犯,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则更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实际上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使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使他们忘掉过去,并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期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结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意见》指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根据《意见》,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执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以作为工作记录予以保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就此表示,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中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若干思考
  根据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结合近年来试点工作的经验以及司法机关的职能特点,我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应当着重从以下入手: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依据
  且不论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关于免除特定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之规定。因为对于实体性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而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属于程序性的配套措施,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前者是后者要达到的目的,后者则是前者的方法和保障。事实上,刑诉法的设想正是体现了这种与实体之间的配套性和协调性,如同样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要件。所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应当考虑并依托上述法律依据。
  (二)未成年刑事记录封存制度应考量适用前科消灭的要件
  依据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罚的轻重和刑期的长短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刑法中的诉讼时效、累犯构成时间、缓刑考验期、在规定的期间内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等合理规定适用前科消灭的条件。
  (三)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权益保障
  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后,为实现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目的,应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1.相关刑事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其前科情况。审判实践中,起诉书中引用的前科情况介绍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心理暗示,给被告人带来负面影响。给法官带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判决结果很可能会和同类型犯罪初犯的结果不同,而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来说,将不利于保证案件裁决的公正性。
  2.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即刑事记录封存者,在入伍、就业的时候,不需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行为人在职业选择与普通公民应享有同等待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其给予不公正待遇。使未成年人看到生活的希望,达到实际的激励效果。
  (四)在制度上予以配套,实现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有机协调
  在我国每个人出生、上学、结婚、就业和迁移等无不受到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的制约。居民户口簿和人事档案通常还会对一个人从何处转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内容有详细的记录。而要确立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势必会冲击我国传统的户籍和人事档案制度。“刑事记录封存”也需要多部门、跨区域联动,增加了有关部门工作量,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牵涉户籍管理,公安部门在申请对象认定方面尤为慎重。失足未成年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其日常表现、有无新的违法行为。我国可采取对户籍制度与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相剥离的方法,将户口仅作为居民的一种身份象征和户籍证明,将人口登记不涵盖过多的计划管理功能,减少户籍制度上的“附加值”,将户籍的附加功能弱化。同时对人事档案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未成年犯前科消灭之后,相关受过刑事处罚的材料可由档案管理部门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这些未成年人以后可以填写自己没有前科,其复习、升学、就业、从军等不应受到歧视。
  (五)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社会帮教制度对接
  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制度均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体系,使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和社会帮教制度配合互动、运转协调,发挥最大的制度合力。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记录封存与社会帮教、出狱人社会保护等工作的衔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淡化报应观念,培育人道和宽容的文化理念。报应观念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却并非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社会精神文明程度低下的一种反应。如果我们不从整个人类进步以及人类理性觉醒的角度来思考,而只是从个人感觉和义愤情绪出发来表态,是不会有多少人赞成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的,因而应淡化社会报应观念。
  (六)对违规提供、登记、管理、使用信息规定了责任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管理,意见中明确了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人员的责任。负责提供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提供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负责登记和管理犯罪人员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登记、妥善管理犯罪人员信息。不按规定登记犯罪人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泄露犯罪人员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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