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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赔偿对刑事量刑产生的影响探讨

2015-07-22 09:3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是一种公权,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附带民事诉讼则是解决私权纠纷的活动,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现代刑罚理论已经将刑罚的功能从过去单纯报复、惩罚转向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秩序,重视私权与公权之间有协调的法理基础。本文着重从民事赔偿影响刑事量刑的依据、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一步分析论证如何统筹私权和公权在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之间的统一。
  一、 民事赔偿影响刑事量刑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
  在理论上,民事赔偿的情况属于事后情节,被告人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民事赔偿积极的,应该在量刑时有所体现。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看,民事赔偿也是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秩序的一种手段。被告人民事赔偿积极,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了民事赔偿,就一定程度上修复或者重新恢复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因此对被告人可以对量刑时有所体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显而易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是刑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积极赔偿,使得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补偿,从宏观上符合刑法任务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处以刑罚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又包含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大小,如果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那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应减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该条文则是处理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关系的依据和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规定,“被告人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悔罪表现;客观上也对被害人起到了弥补损失和精神抚慰的作用。
  (二)现实意义
  1、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被害人的仇视情绪,促进社会的稳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部分被害人人身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甚至失去生命,或者蒙受着不同程度的物质损失。如果损失无法得到有效充分的赔偿,受到损失的被害方将会上访申诉,引发社会不安定和不和谐的因素。
  2、有利于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的主动性。在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存在着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若要赔偿大都必须靠亲属帮助。如果经济损失赔与不赔对量刑都没有影响,势必影响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果明确了赔偿可以影响量刑,对于被告人及其亲属来说也是一种动力,对其认罪伏法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够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有效补偿。因此,将民事赔偿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之一是对被告人赔偿行为的一种积极鼓励和引导。
  二、民事赔偿影响刑事量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近两年本级法院所判的案例中按照罪名和法定刑幅度,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所判刑罚进行比较,发现民事赔偿对于刑事量刑的影响是巨大的。 
  表一是交通肇事法定刑3年以下档次无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对刑罚适用影响的情况:进行了赔偿的3例中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从宽适用缓刑;没有赔偿的2例均判处实刑。 
  表二是交通肇事法定刑3年以下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民事赔偿对刑罚适用影响的情况:进行了赔偿的3例中无一例外的适用缓刑,而没有赔偿的2例均被判处实刑,无一适用缓刑。 
  表三是交通肇事法定刑3-7年档次分别有自首情节与无法定情节民事赔偿对刑罚适用影响情况的对比:进行了赔偿的3例中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中2例从宽适用缓刑;没有赔偿的2例均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无一适用缓刑。 
  表四是故意伤害法定刑3年以下档次分别有自首情节与无法定情节民事赔偿对刑罚适用影响情况的对比:进行了赔偿的3例均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没有赔偿的2例,有自首情节的要大幅度低于无自首情节的量刑。 
  表五故意伤害法定刑3-10年档次分别有自首情节与无法定情节民事赔偿对刑罚适用影响情况的对比:进行了赔偿的3例中有2例均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有自首情节的大幅度减轻;没有赔偿的2例均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量刑,有自首情节的略轻于无自首情节的。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在其他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因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的刑期差距最大达到三至四年,最小的也有六个月至一年。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到:(1)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被告人均在其相应的法定刑内适用了较高的刑罚,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被告人不仅在相应的法定刑内适用较低的刑罚,且有40%适用缓刑,20%被判处刑期较短的监禁刑;(2)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大大高于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为53%,而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被告人无一适用缓刑;(3)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中,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件量刑明显偏轻,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案件量刑明显偏重;(4)当有自首、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时,是否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对刑罚适用的影响更加突出,仅有民事赔偿而无其他法定量刑情节时,其对刑罚适用的影响有限。
 现阶段,民事赔偿影响刑事量刑存在的问题有:1、缺乏相应规范。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对于民事赔偿与量刑之间缺乏必要的规范,加之法官队伍存 在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因而对于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民事赔付,在不同法院、不同时期、不同审判组织中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致使一些案件“该宽不宽,该严不严”,民事赔偿没有体现应有的价值。2、存在“花钱买刑”思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个别当事人存在“花钱买刑”的心理。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刑罚观念,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因民事赔偿而从轻量刑的认识,产生“花钱买刑”的理解,简单地将民事赔偿作为减轻刑罚的必要条件,认为只要花了钱,法院就应该少判刑,并且不考虑法定量刑幅度,片面强调大幅度从轻处罚。个别赔偿态度积极、悔罪态度明显,但缺乏实际赔付能力的被告人不能得到量刑上的从轻,而缺乏真诚悔罪的被告人,却能从民事赔偿角度从轻量刑。
  三、正确处理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关系中的几个问题
  (一)赔偿能否“一厢情愿”
  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实质仍是“民事赔偿”。所谓“民事赔偿”,是指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提供赔偿的一方与接受赔偿的一方必须达成合意,才能发生民事法律效力。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也应当是双向的。如果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主观上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但是被害人却不愿意接受被告人一方的赔偿,并且明确表示不谅解,那么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就无法实现。
  (二)赔偿能否无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 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得到赔偿的范围是很明确的,可以通过计算得到一个确切的数字。那么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能否超过法律的规定?笔者以为,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范围目的是统一司法实践,但这并不代表它排斥或者限制了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的赔偿范围。因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害可以实际计算,但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却是难以估量的。如果法律禁止超出范围的赔偿,势必难以抚慰被害人所受的伤害。
  (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统一性
  对于因邻里纠纷印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等,应当强化民事赔偿的功能,如果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过,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加大对量刑的影响幅度。对于严厉打击的暴力刑事犯罪,尤其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能仅仅因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而不从严惩处或不适用死刑,以免造成一种“花钱买刑”的社会影响。对于其他刑事案件,一般被告人赔偿了物质损失,也应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幅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目的以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四)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确定量刑幅度
  在确定量刑幅度时,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赔偿的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挂钩,而应当根据被告人民事赔偿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确定。对于被告人不是真诚悔罪,试图借此逃避法律制裁的不能仅仅因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支付民事赔偿金就予以从宽处理,因为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因履行赔偿责任而减少,而民事赔偿金的支付也仅仅是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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