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财产概述及其法律属性
(一)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用户通过付出时间、精力或者金钱所获取的,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内,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商品。虚拟财产的范围基本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大类。从广义上讲,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有独立性的,能为网络用户所支配的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拟物或其他网络财产性权利,不仅仅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财物,还应当包括网络用户的"邮箱"、"QQ"等;从狭义上讲,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有价值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装备"等。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财产是狭义上的虚拟财产,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二)法律属性
要讨论虚拟财产侵权的保护问题,就有必要界定它的法律属性,确定虚拟财产权利的归属。目前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三种观点:
1、物权说
将虚拟财产权利界定为物权。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表现形式上就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是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
所有权是重要的物权,我们来分析一下虚拟财产权人能否行使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第一,占有。它是指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但重在实质上的控制的权能,游戏服务商对虚拟财产只是一个保管人,实质的控制权还在于游戏玩家。第二,使用。它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实现物的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虚拟财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满足玩家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第三,收益。它是指获取物的孳息的权能。玩家按照游戏规则在虚拟建构的世界中无论取得自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收益权入仍归玩家。第四,处分。它是所有人变更,消灭其物或对物的权利的权能。在虚拟社会中,玩家处分其财产,或卖或赠;而玩家也可以在现实社会中卖或赠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所以说,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人仍归玩家。可见,虚拟财产权人是能够充分行使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的,因而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的法律属性。
2、债权说
将虚拟财产权利界定为债权。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内容的证据,而电磁数据就是记载这个关系的合同书。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商提供游戏服务,玩家出钱购买,而虚拟物品则代表了游戏服务中具体的子服务。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一张合同,由玩家占有后即视为合同签定并转变为虚拟财产。玩家为了得到这种服务就必须支付对价,其内容是时间、精力、智力以及金钱的投入等一一可以统称为"游戏投入",或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自玩家在注册时起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始,一系列的合同就开始了。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存在着两个关系,即服务合同之债权关系和虚拟财产归属的物权关系,而现实中的纠纷基本都是游戏中产生虚拟财产后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不是服务商服务质量即不提供相应虚拟财产的问题。
3、知识产权说
将虚拟财产权利界定为知识产权,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的创造性智力结果,玩家在游戏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问和精力,其中也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对此,笔者认为虚拟物品在玩家取得之前就已经存在,玩家最终所能得到的一切物品和最终结果都是游戏开发商在开发游戏软件中已经设定好的,不可能创造出游戏软件本身所没有设定的"新物品",因而,相对于玩家并无创造性可言。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即对于相同的权利客体只能由一个人享有其权利内容,排斥任何他人的权利。再次,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这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是有法定有效期的。虽然也可以说虚拟财产权利具有时间性,但是由玩家的意愿和游戏的运营状况来决定的。如果玩家愿意,只要这个游戏不破产,那么他对某个虚拟财产的权利就可以一直保留下去。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中的归责原则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个: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财产权利,我们认为应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原因在于: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实际上被网络游戏商所控制,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使游戏玩家在游戏商面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应该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让游戏商承担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为游戏技术软件更新速度快,原本不存在任何理论问题的技术很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新技术超越,在游戏商对此无法预知的情况下,让其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的初衷。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规则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责任,实现"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者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是,该过错推定责任以规定游戏商的免责事由为补充。只要服务商能提供对免责事由的证明,即可免除其赔偿责任。反之,则由游戏商承担免责不能的责任后果。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只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游戏玩家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1、玩家应证明本人是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此乃玩家向游戏商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在玩家进行游戏之前会与游戏商签订一份格式合同,填写了包括密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将这一证明义务分配给玩家,具有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2、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损害结果具有举证责任。在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玩家应证明虚拟财产真实存在过,且损害结果切实发生过。由于玩家的数据资料均存储在游戏商的特定服务器上,纠纷发生后大部分游戏商拒绝重现数据资料,这给玩家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在确定玩家对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的同时,我们认为游戏商具有协助证明的义务。
3、实行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在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由游戏商就其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只要其能对此加以证明,即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推定服务商的管理行为与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损害后果具有
因果关系。
(二)游戏商的免责事由
1、虚拟财产的损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窃取玩家的虚拟财产,毫无疑问应由第三人对玩家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玩家自身的过错导致虚拟财产的损失。游戏商若能证明玩家虚拟财产的损失是玩家自身的过程造成的,如未尽保管义务致使密码被盗等,则可免除游戏商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事由。由于大规模的病毒感染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玩家虚拟财产的损失,只要游戏商能证明不可抗力的客观存在,则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游戏商的赔偿责任。
三、我国现行立法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对虚拟财产侵权的保护时存在诸多困难。在立法层面的问题主要有:
(一)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不明确
网络虚拟财产在产生和流转的过程中拥有了虚拟价值,但这个虚拟的价值如何与现实中的人民币进行挂钩呢?按怎样比例与现实中货币进行交换呢?由于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立法几乎是空白,更别提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上的规定了。目前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运营商出售虚拟产品时自定价;另一种是玩家私下交易的市场价格。两种价格都无科学合理的标准,随意性很大,在价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赔偿数额很难有个明确的认定,因此在该方面需设置一套科学有序的监督管理机制已经迫在眉睫。
(二)证据提供困难
网络证据具有时间上的不可逆性,因此不易取得。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靠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虚拟世界中没有证人存在,也没有相关的记录,不好去举证。加上所有的数据都保存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上,而由于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缺位,并未规定运营商有对玩家举证提供协助的法定义务,而运营商也很少愿意付出较大成本定期保存玩家的游戏历史数据,造成了玩家举证极为困难。
四、关于我国虚拟财产侵权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保护
为了能弥补网络虚拟财产方面法律的空白,应该尽快制定网络虚拟财产法。通过该法的制定,将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从立法上明确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及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确立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也能从根本上对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笔者认为应通过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规定游戏商的免责事由为补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一旦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发生纠纷,如果运营商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在举证责任上,运营商应当承当大部分的举证责任。而玩家也就其游戏玩家的真实身份、被侵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出现了游戏商的免责事由,则可全部或部分免除游戏商的责任。
(三)完善网络监督和管理机制
建立网络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决定了每个人在虚拟空间中以虚拟角色而非真实身份进行交往。面对这种情况,建立网络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对参与网络游戏玩家进行一个身份认证管理,使其网上的虚拟身份与现实社会中的真实个体建立必要的关联。此外,还应建立起完善的网络监督和安全体系,由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协作加强对于网络运行的建设和监管。通过监督,对交易情况的数据予以统一记录保存,负责网络交易情况的记录和公证,并对网络运行中的安全进行管理。
结语
网络游戏的兴盛和迅猛发展,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催生了大量的虚拟财产纠纷。对虚拟财产的侵权法保护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完善对虚拟财产的侵权法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玩家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规范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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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冯琼琼,女,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