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刑诉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适用条件,本次修改也针对未成年人的逮捕条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权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尽量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程序,其适用条件应比成年人的无逮捕必要程序更宽松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修改 未成年人 逮捕条件 无逮捕必要
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批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认为没有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的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程序中,会严格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进行单独考察,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后果产生实质的影响,一次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质的差异,对他们的逮捕条件适用也不应照搬成年人的模式。
一、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修改
新刑诉法修改没有具体列举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但是对一般犯罪的逮捕条件进行了较具体的列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本次新新刑诉法修改体现了少捕慎捕的新思路、新要求,特别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要求更加清晰严苛,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应也应当以修改的内容为基础。本次新刑诉法修改增加了“特别程序”篇,其中单独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特别对未成年人逮捕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该项规定特别能显示出立法对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后的逮捕条件及无逮捕必要程序的设定,应充分吸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的精神,宽严相济,不管是对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用还是对其教育惩罚,都应当根据现代社会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因应而动。
二、严格规定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相比,更容易受到监禁刑的惩罚性判决。虽然令他们接受了同态复仇和再次步入社会前的监所教育。但是从被逮捕的一刻起,他们就开始远离家庭、朋友、学校、公益组织,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理极可能受到更大的扭曲,其未来的身心健康、行为、教育再难得到更好的呵护。而且未成年人被羁押后所受的交叉污染、坏习性的感染、犯罪团伙再生也极为容易。所以对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用确实应当谨慎,在严格审查后,符合无逮捕必要条件的应当尽量适用。
三、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
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主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定适用。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非常具体的法定操作程序。仍然没有细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也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享有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别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规定了罪行较轻不予批捕及罪行较重可以批捕的标准,从表面看该条规定似乎很清楚。首先阐明了一般条件下不予批捕的标准,再对“罪行较严重,但有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不捕”的列举说明,上述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无逮捕必要具体情形基本相似。但是对罪行较轻、什么是罪行较轻或较重没有具体的阐述,我国刑法也未对轻罪重罪进行区分,具体操作还是会因地区差异、个案差别、甚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应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参考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一)逮捕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恶性有关
在实践办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人身侵害性严重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会参考是否触犯以上犯罪作为适用条件予以继续羁押。
(二)是否适用逮捕条件与在校与否,校方的态度有紧密的关联
在校的学生通常会比松散的社会人员受到更少的污染,犯罪手段相对简单,主观恶心相对较小,社会危险性相对不大,也具有更高的可挽救程度。如果其所在学校愿意让未成年人继续就读,做好教育以及监管的义务,创造出良好的取保候审条件也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的条件之一。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是否在本地,家庭是否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是否有合格的监护人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的重要参考
逮捕的羁押程序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之一,其最大的功能便是保证逮捕后,保障继续侦查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所以有监管的条件对于否定继续羁押非常关键,通常在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时,会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的情况,其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正当职业,是否有管理未成年人的能力,是否有保证未成年人按规定到案、到庭的能力。
四、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条件之再设定
(一)对于未成年人触犯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应先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具有以下行为的:预备行为、中止行为、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悔罪表现良好真诚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邻里纠纷、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通常认为上述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也不至于损害刑诉程序行为。
(二)听取未成年人家属、与其生活的近亲属的意见,甚至可以调查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的人员的意见
查清未成年人在平时生活、在校或者工作的表现,评估其本人的品格证据是否过关,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性。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心理状态,对其是否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得出是否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结论。若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应制作《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风险评估意见书》,并应对未成年人后续情况进行跟踪,若发生情势变更,应重新启动逮捕程序。
(三)通过对提审未成年人,考察其认罪、悔罪表现
查清其犯罪动机、目的、主观恶性。对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复犯罪或流窜作案,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能的;教唆纠集多人共同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极其不稳定,经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的;累犯或曾因同性质犯罪被多次治安处罚的;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可能发生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豍都应当立即逮捕而不再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四)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况,适用宽容相济政策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办案期限短,案件量庞大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缺少调解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也应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道歉或者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将该情况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各级检察机关可设立未成年人常见刑事犯罪的无逮捕必要标准
一般未成年人犯罪会以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寻衅滋事居多。可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规定一般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标准,对某类特殊罪名明确无逮捕适用必要的细化标准。如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无逮捕必要:数额在3000元以下,是偶犯初犯;全部退赃的;盗窃亲属财物,亲属表示原谅的;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盗窃数额在10000元以上,但是从犯、胁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固定住所的;在校学生盗窃同学、学校财物的,认罪态度良好的等等都可以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