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论和实践是证据法学的两大内容,其中,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主要包含证据的相关概念、性质、类型及特征等内容,从法理学角度来看,是对证据法学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对于实践而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是重要的理论依据,可以说没有理论依据,法律执行的意义也将不存在。基于此,本文重点针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旨在进一步促进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证据法学;法理学;理论基础
法律强调公平性、公正性,如何实现法律公平性、公正性,首先需要具备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通过合理运用法学理论基础,以此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性问题。那么什么是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可以解释为能够反映证据法基本目的、基本特征,并对证据法律规范有较强的解释能力,对证据法立法、司法实践有着较强指导意义的理论学说。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可看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因此,了解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相关内容,对实际法律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形式理性理论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分析
最早由陈瑞华先生提出关于形式理性观念作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观点,但是这一观点被批驳,主要原因有两点:
首先,按照陈瑞华先生对形式理性含义的解释,一是与本质理性相对称,也就是思维理性,从前提出发,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二是为实现目标和最大限度获取价值所选择的有效的、合适的方法和能力,也因此被称为“目的理性”。从本质上看,形式理性强调反省目的和考量手段,而陈瑞华先生将形式理性的解释为“重视形式”,也就是要严格遵守“形式上”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尤其是程序规范,这与形式理性强调的反省和权衡并不是一回事。形式理性应当指的是形式上比较完备的法律,能够规范生活方方面面,将生活中不同层面纳入到法律范畴中,且能够在适用中依法办事。当然这属于理想化的概念解释,因此难以成为现代证据法的法学理论基础。
其次,从形式理性的本质意义来看,其与证据法学没有太大的关系,也因此无法反映出证据法的基本目的、基本特征,无法为证据法提供较强的解释能力和司法实践提供较强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司法公正论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分析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司法公正论,这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从而形成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念。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由反映论、可知论、认识论这三个要素共同组成,也因此决定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是一个矛盾又统一的思想体系。在认识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上,如果只是单纯重视反映论和可知论,忽视辩证法的存在,实际这样的行为的错误的,辩证看待分析事物的内涵,这与证据法学核心作用的达成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不同事物所表现出的特征不同,应根据事物的客观规律进行分析和辩证,以此明确事物客观性的同时,寻求其正当性,这也是诉讼公正判断的重要前提。因此,在学习和认识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上,应重视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学习和认识,从而深入研究证据法学的相关内容。
司法公正论则是国家司法机构在处理各类案件是,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确认和分配,并在确认和分配过程中体现出公平合理性。司法公正又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强调“每个人都得到应得的东西”,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则强调法律程序自身或者法律实施过程的优秀品质,如要求司法程序应公平、公正、公开、民主,既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从而以公正促进效率。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将司法公正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相关诉讼模式及法律寻求证据产生一定的约束,由于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存在社会纠纷等不良情况,这使得诉讼效率提高,诉讼的价值也得以体现。而在司法公正论的支持下,准确、正当认定事实,同时遵循程序正义、程序公开等原则,对事件的利弊进行详细的分析,保护公民的利益。
三、关于价值论作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分析
证据法的价值理论基础上为:真实、正义、效率这三个方面,三者不可缺少。但就目前关于证据法学的价值理论的概念解释,也出现许多混含,比如人们总将公平和正义当做一回事,该使用正义的时候却用了公平,该用公平的时候却用了正义,等等。为了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价值論,以下分别进行解释。
首先,在理解证据法中真实这个价值时,要注意区分不同层面的真实。比如,判断一个人说谎和判断一个人说的话的假的,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因为一个人的叙述可能是假的,但是并不代表他一定是说谎者,即便他试图进行真诚的内心表达,但是会因为错误或者疏忽而说错话。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好比在向一个人问路时,他可能很诚实,但是却错误地认为某条路是通达我们目的地的捷径,虽然他说错了,但是他并没有说谎。反之,如果他知道另外一条路能更快到达目的地,但是并不告诉我们,那么他不仅说的话是假的,而且是谎言。也因此解释谎言必定是有意的,而且为了能够达到某种便利而故意欺骗,对于受骗人受到怎样的伤害不管不顾。另外,在区别一个命题或说法的真实时,可能会对什么是真实的判断有所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对判断的对象本身的真实。比如,“杜培武故意杀人了”,这个说法本身要么客观真实,要么客观假,并不存在几分真实或几分假的问题,因为这个叙述本身客观真理性是永久不变的,并不存在今天真实或明天假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将重点放在主观判断确定性的质疑上,换言之,主观判断“杜培武故意杀人了”这个叙述的真实的,而对于确定范围和怀疑范围要有一个划分标准,具体为:不会受到改进的推理所批判;不会因为推理过程中发现不恰当或错误而受到批判;不会因为考虑增加或改进的观察得来新证据而受到怀疑。在司法证明领域,有许多不是超出合理怀疑外的事务,往往在判断时更加偏向于优势的证据。
其次,正义作为证据法的价值之一,需要区别其与公平之间的含义。公平是地位相等的人平等对待,地位不同的人按照不同地位区别对待。而正义与非正义取决于对人真实的善与恶,而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平等或不平等。如抢劫、伤人、偷盗、暴虐等行为都是非正义的,但并非不公平。在明确正义的概念后,再看其在证据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正当权利原则、公平原则、公共福利原则这几个方面。正当权利原则具体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核心是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责任分配的规则上,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较复杂,一般分配规则是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予以证明,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权利制约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予以证明。但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偶有不公平的情况,此时需要一些例外规则,强调应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行为,参照举证难易程度、与证据远近距离和是否有利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以此作为证明责任配置的考量因素;公共福利原则更多强调的是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或阻止任何人提供证据。
最后,效率作為证据法的价值之一,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上并没有太多的帮助,主要因为在发生诉讼事件时,经常会碰到代理律师没有将重点放在证据搜寻和法律发现上,更多是将时间和精力放在与法官“沟通”上。还有一种情况是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满天飞。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证据法的效率价值难以体现,因此还需要对分析方法和证据实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并将效益这个价值合理放在我国证据法中。
四、关于证据心理学作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分析
关于证据心理学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提出,主要因为在司法诉讼中,人的心理活动与言词证据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人在叙述时,会受到意识、记忆、感知、思维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在收集证据时需要借助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依据。通过证据心理学对言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是否作为依据的证词进行判断。比如,在司法诉讼案件中,在确立证人后,证人的言词表达及在询问中,均需要心理学理论得以支持。但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一个案件的判断,应在证据基础上,以心理学理论为此次活动的推动器,从而将事件进行还原,进而作出最终的决断。
五、关于科学技术理论作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分析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加深了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深度,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其中,科学技术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对于诉讼证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庭诉讼从最开始的雄辩时期到论证证据时期,再到当前高精科学技术证据时期,都在证明证据法学相关理论研究及应用不断发展。而科学技术在证据法学中的应用,在明确证据标准、类型及审查和辨别上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因此对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也需要对科学技术理论方面予以关注。
比如,在传统的法庭中,被告人会通过出具不在场的证明来排除其不在场的嫌疑,而运用传统的证据分析法,很难确对证据的可靠性进行明确。但是在科学技术的作用下,可通过远程操作等方式对被告人出具的不在场证明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作出准确的判断。除此之外,DNA鉴定技术的运用也利用证据的论证分析,尤其是在一些凶杀案、强奸案上,通过对现场遗留的精液、血液、毛发等进行分析,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从而为案件分析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
六、结语
总之,关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和应用,为我国完善法律体系提供丰富的理论,但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寻求更加科学、合理、规范的理论,从而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