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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的信访制度问题培养特点研究论文(共5篇)

2023-12-08 00: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第1篇:信访制度的法律文化解读


  考察当今中国的法律与政治,有一个绕不过的现象——信访。笔者认为,从法制史和法律文化史的角度来解读,才能有效地解决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


  于建嵘教授说:“在某种意义上,信访就是参与各方运用国家权力和实现利益的博弈,是参与各方追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平台。”[1]国家的治理目标与困顿处境、访民的艰辛坎坷与利益谋划、制度光鲜亮丽的目标与不可抗拒的异化,都在这样的平台上交汇展现。本文主要结合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文化史,阐述对于今日信访制度的观察与思考,以期在历史与现实的交响中,有所启发。


  1剪不断,理还乱——信访制度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信访是关于社会运行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国家秩序出现漏洞的征兆。设立此制度的政治目标,当然包括加强对地方的监察与控制,以及缓和基层的社会矛盾。不过,信访制度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央政府的初衷,却也给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造成了新的难题。


  (一)“信上不信下”的魔咒——子民的行動指南


  从民间层面来看,在皇权至上、绝对臣服的文化土壤中,几千年来,百姓形成了对权力,尤其是对中央皇权的高度崇拜与人身依附。正如马克思所言,“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2]由此,也就形成了“中央权威至上”的民众普遍心理。


  上访者都习惯于把“进京上访”作为接触高层、与当地政府进行抗争的“武器”或“砝码”,试图通过这种独特的利益表达形式、借助“中央”的权威形成对“地方”的压力以求得更高、更有效的权力救济。对于上访者来说,其目的就是争取“上级”和“中央”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二)无限重复的上下级博弈——政治权力的宿命


  从政治权力层面来看,中央当然希望言路的畅通,却又时常被大规模的进京“访民”所困扰;一方面需要严厉管制基层治理中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却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官员的既得利益以激励其执行中央的政令。这种制度本身潜在的悖论,注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陷入时常陷入紧张。


  推而广之,古今中外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或许都可以用这种博弈的的原理来解释。在中央集权制下,并不是简单的中央独大,全然控制地方,两者其实存在一定的制衡关系。处理这样的关系,对于历朝历代,直至今日的执政者而言,都是一个绕不过的难题。


  2权利救济之路——青天不见使人愁


  访民们大多数时候都是以弱势群体的姿态出现,这一点古往今来不曾改变。今天,提起访民,许多人会想到上访村中艰难求生的身影,以及党政机关门前的下跪与求告。访民们当然是需要社会同情与关怀的。从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角度切入,来考察这一群体,更深地了解他们的窘迫之处与复杂心理,更有助于解决他们的不幸。


  (一)“包公情结”下的一线希冀


  “青天”是中国法律文化中一个绕不过的现象。中央在底层民众心目中持久地保持着吸引力,遥不可及的中央官员们,成为百姓们心中“青天”的化身。


  当底层民众对于身边的官员行为缺乏约束与制衡时,他们所期盼的不是法律的保护,而往往是上层清官的“恩典”。人们更愿意把社会治理的希望寄托在明君与贤臣廉吏的身上。其实,清官能给百姓带来的,与其说是实际利益,不如说更多的是象征意义与精神抚慰。借用徐忠明教授的话来说,“包公乃是中国文化中的法精神,或者司法神。”[3]这种对清官的感激和依赖心理,凝结成了中国法律文化中的“青天”情结。当下的上访者们与古代击鼓鸣冤的上诉者们,在心理上是一脉相承的。这种心理上千年来并未改变,仍然保持着巨大的生命力。


  (二)伸冤路上的黑洞


  不过,在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有时信访制度下的上诉人或是借机滋事无理取闹,或是确有难处,却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亦令人唏嘘不已。


  无数普通的信访者们,大多确有冤情求告,曾受到过不公正的对待,但是,久而久之,支撑他们的已经不是为起初的不公正而伸冤,而也许只是一种纯粹的行为惯性。这种惯性促使他们无理取闹,甚至“漫天要价”,他们本身即成为了另一种不公正。


  无数的上访者们为了微小的不公正投入了太高的成本,付出了太多的代价,甚至每日奔波,家徒四壁。而这背后,更为巨大的是精神的成本,他们会变得愈发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于是,要价变得愈发高不可攀,问题也愈发难以处理。


  未能理性地从上诉或上访的泥潭中解脱,这与其说是他们的过错,不如说是他们的不幸。


  3制度功能的异化——有心栽花花不开


  无论在历史还是现实中,上访都浸透着强烈的民本主义色彩。这虽然与近现代的民主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也确实对于民众的切身利益与意愿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执政者通过信访,所希望的当然是建言立政、平息民怨。然而,实践中有太多问题是统治者所始料未及的。


  (一)社会矛盾的转移——从“顺流而下”到“逆流而上”


  民众常常把上访当作一种特殊的权利,他们所提出的要求,有许多已经远远超出执政者的解决能力。信访内容的广泛性与复杂性,使得社会矛盾在其中集中体现。“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4]一些涉及到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体制性问题,在个案中得到解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经过几次上访就能把问题解决的情况,在现实中是极其罕见和偶然的。”[5]然而,却仍有上诉人或者访民纠缠不休,他们的行为已经不再是权利的正常伸张与救济,而是确实对国家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


  此外,政治权威的流失也相伴而生。冤假错案在地方未能平反,在中央也未必能得到解决。而且,上诉人们提出的要求常常已经超出案情审判的范围。当统治者一时难以解决难度如此高的综合性问题时,辛苦奔走的上访者们对政权的政治认同就很有可能发生变化。从起初的认同其政权合法性与正当性,到怀疑甚至失望,信访在一定意义上难免成为执政者政治权威流失的渠道。历朝历代的最高统治者无不希望地方能够分担其统治压力,他们希望百姓们“反贪官不反皇帝”,从而偷梁换柱,转移社会矛盾。然而,事与愿违,信访却极有可能使得本来预计向下转移的矛盾逆流而上,更加猛烈地向中央汇集。


  社会矛盾像踢不走的皮球,这是信访制度异化的真实写照,也正是制度本身的悖论所在。


  (二)好心办坏事——从“减压阀”到“增压器”


  费孝通教授曾说:“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6]当一种制度给人为因素留下了过多的作用空间,那么它的异化或许也就在所难免。


  执政者设计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将其作为一道重要的社会减压阀,但是实践中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异化,导致事与愿违。


  当下,“闹讼”与“缠访”已然成为了上访者们行之有效的博弈方略。上访本应是“制度内”的、常规有序的利益表达方式,却异化为“制度外”的异常、偏激甚至是破坏性的政治参与。这种“艰苦的信访生态环境下形成的‘血酬定律’”,就是制度异化的最真实的写照。[7]信访制度没有成为理想中的减压阀,而是恰恰变成了社会矛盾的施压器。


  4呼唤社会文化心理的转型


  信访现象绵延数千年,其背后的理念其实是“驭民”的“权力之治”,或者说“人治”,而不是“规则之治”。其中尽管有执政者体恤民情和制度建设的努力,也确实不乏有清官存在,但是整个制度的运行依然充满了偶然性与不确定性。一个理性的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显然不是人治思维下的权利救济机制,而是更加稳定的规则、程序和纠纷解决制度,是对于法律和规则的信仰。培育成熟、理性的法治文化与公民文化,积累下法治的底蕴,逐渐消解“人治”、“驭民”的文化土壤,才能冲破信访等一系列社会治理的困境。


  当然,制度的建设必须与文化的进步相跟进,“从历史的角度看,信访是核心政制效能不足时应运而生的代偿性体制。一个社会或国家,如宪法、法律设立的核心政制无法充分和有效地解决纠纷,不能满足社会基本的正义需求,那就必然发展出某种非正式体制来补充核心政制的争议推进功能。”[8]为权利救济建构完善的法治体系,或者更进一步讲,在良性的宪政之下,才能真正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而且,文化的转型,也必定需要制度的激励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样的突破,注定要在社会转型的阵痛中去渐渐地实现。信访远远不只是国家机器上某一个运转的构造,它们的背后,是整个社会历史的写实。信访的存续,即为先前国家治理方式的存续;同样,今日信访的变革,亦即为国家治理的变革,从观念到方法,从制度到文化。


  作者:李晨晨

  第2篇: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刑罚化特征成因


  一、从法律的产生方面分析


  (一)建立国家的需要


  由于自然条件的原因,我国属于农耕社会。由血缘关系维系的氏族通过战争获得权力,等这种权力形成“绝对权力”,便出现了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器”,国家开始出现。可以说,国家不同于氏族部落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有由“绝对权力”保证的“国家机器”。运用国家机器必须制定出规则,这种规则就是法律。这种法律自然是规定如何确定罪与责,如何使用国家机器。有了确定处罚规则的法律,国家机器才能有效运转循环,国家才能长久建立。


  (二)维护政治统治的需要


  国家武力的侵占,以法律为特征,国家与其说是“公共权力”,不如说是族性统治的合法武力,这种合法武力在古代就是刑。《左转》上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不断说明了刑,还说明刑的原因。就是利用刑这种“合法武力”来维护统治,维护国家的正常运作。《尚书·尧典》:“帝曰:‘皋陶!蛮夷滑夏,抠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这里的五刑、三就指的都是国家的刑罚,尤其是肉刑。


  从史料记载来看,无论国家是对外征战还是对内镇压,皆是用刑。无论是对内的刑还是对外的刑,均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施行强力的手段。这其中也不乏残酷的肉刑。此后,国家政权更迭不休,对刑的记载就更多了。《荀子》说“刑名从商”,《吕氏春秋》说商有“刑三百”。古代的刑不仅仅是指肉刑,肉刑更多只是一种外在的表现,更多的指代的是国家实行强力统治手段的一种工具。


  由上可见,古代国家建立在武力的基础上,为了维护这种统治,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若干违抗统治的不利后果,那么规定这种规则以及不利后果的便是刑。古代的刑与罚都是统治者用强力施于被统治者,使得被统治者服从于统治的一种工具。也是一种血腥暴力的工具。


  二、从法律的适用方面分析


  (一)专制制度原因


  我国传统的社会都是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式的统治。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中国不可能像西方一样出现不同的利益团体的对峙,自然也不会出现社会的妥协与协商从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专制的统治下,社会结构就是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统治与镇压。这种统治与镇压需要一个确定的规则与方式才能够使得被统治者遵守统治者的意志来行为。统治阶级运用命令、禁止等方式来要求被统治阶级,顺我者赏,逆我者刑。那么这种规则就是法律。通过法律对于罪责与处罚的规定,使得被统治者顺应统治者的统治需求。


  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国家只是一种上级对于下级的控制,统治者的统治权术取代政治正义论,法被看作镇压的工具,它的主要表现为刑。刑的严苛性以及违反后果严重性使得民众不敢触犯,从而就会更加服从于国家以及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封建专制。因此,我国传统的法律刑罚性历经法律改革之后仍旧成为法律的突出特征之一,原因莫不在于此。


  (二)社会结构的原因


  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国的社会结构大体上属于差序格局,各个阶级阶层都有明确划分。实质上,我国的社会属于一个梯形结构的社会,分为上层的统治者以及下层的被统治者。那么,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私法就很难发展。国家的法律目的就是借用国家强制力维护这一种秩序,那么法律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国家强制力的规定,就是刑罚。


  (三)人治的需要


  我国的社会治理从根本上说还是属于人治的范畴。法不过是治国一器,其权威源自君主的权威。在西方,法凌驾于社会之上,可以确立保护不同的社会集团利益,由此,法律便是权利义务集合体。在中国,君主的权力高于一切。法律也是由君主制定。那么,法律便成为君主政治统治的一个工具,自然是为君主服务。法律为人民设定义务,并且规定违反义务所受处罚,使得人们服从君主统治。法还规定了严酷的处罚,使得人民不敢反抗。这样,人治的社会依靠法律的工具就得以维系。君主的权威就建立在人们因为畏惧法律处罚的心理之上。


  三、社会观念因素


  (一)儒家影响


  儒家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天下之治即可实现。儒家认为统治需要礼的规则,维护礼制。但是,统治者要维护专制统治,需要人民不仅服从于制度阶级的秩序,更需要用刑罚来惩治违反礼制的人,保证礼制的权威以及为人们岁遵从。若是没有极端的刑罚的隐性强制,紧靠礼制来治理国家,那么就会出现如同韩非子所说:“人主不察社稷之厉害,而用匹夫之私誉,索国之无危乱,不可得矣。”(《韩非子·八说》)正是由于儒家对于“礼”的强调,反而使得法律中刑罚的因素越加重要。


  (二)礼刑结合,视法为刑


  单纯的刑罚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附于一定的规则之上。这种规则就取决于社会的文化价值取向。刑罚与道德结合,刑罚与礼仪结合。这样既给了刑罚一个可以依附使之合理性的理由,也让道德、礼仪等规则有了刑罚的保证,具有了强制力,以便于更好的实施。


  统治者们也看到了这种模式,于是乎,所有的社会规则以及统治者的心意等都给其加以刑罚强制,使之成为“法律”,甚至高于法律。其地位威信來自于严苛的刑罚的保障。这也就不难解释在古代“刑”是如此之发达,以至于“无法而有刑”。


  (三)刑罚与道德相结合


  这也是中国古代法独有的一种形态。中国传统观念并不排斥法,甚至两千年来,历代皆有法典,但是在人们的意识中,法不过是一种作用有限的工具。它不曾获得过独立的地位,更不用说至高无上了。中国传统法作用首先是以强制力维护道德体系。道德加上强制力便成为法。而在法律中加入道德的因素以便于民众更加理解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并且有了法律刑罚的保障,使得道德的威信力也在民众心里地位得以提高。


  作者:丁笑笑

  第3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梁治平先生将法律文化的概念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具体地说,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的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的机构和设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张显文先生则称,“所谓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对法律文化的定义虽不一而足,但大致能将其分为法律思想和立法制度两个方面。


  结合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思想和立法制度,笔者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引礼入律,礼法结合


  中国传统法区别于现代法、西方法的一大特征即是“礼”的存在。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富也。”礼,源于早期人类部落中的祭祀活动。当时的人们将解释不了的现象归结为神明,相信想要过上安逸富足的生活必须依赖天神的庇护。祭祀的固定程序规范,就是最早的礼。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统治者开始利用宗教鬼神进行统治,将皇权与神权结合,“恭行天罚”。久而久之,礼超越了祭祀的范围,成为了人们社会交往的一种行为规范,具有了规范性和权威性。


  西周周公“制礼作乐”,以宗法传统习惯为基础制定出了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礼,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再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调节,而成为了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具有了一定法律乃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作用。礼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重要性初露倪端,但真正的礼法结合是从西汉才正式开始的。


  所谓礼法结合,就是儒家学说的法律化、法律的儒家化。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正式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西汉董仲舒“春秋决狱”到唐朝制定“一准乎礼”的《唐律》,亲属容隐原则、五服制罪、八议、官当等制度在法律中的正式确定,一步步推动着法律的儒家化,并为后世历朝所沿用。礼法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可忽视的一大特征。


  二、家国本位,皇权至上


  中国传统法律以家国为本位,维护家长权威,重视国家统治。


  在中国古代,因生活的固定性和封闭性,人们以血缘为纽带划分成各个家族,并为调整日益复杂的家族内部人员关系,制定出了家法。西周制定礼乐和宗法制度后,社会等级分异、家族内部的等级分化进一步明确。儒家认为家族中亲疏、尊卑、长幼的区分以及社会中贵贱高低的分异是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少的。长幼尊卑有序,从作为国家组织细胞的家开始,自下而上,整个社会有了稳定自发的秩序,便于统治者的统治管理。“族刑”“亲属容隐”等制度原则都源于家族本位。


  另一方面,宗法等级制度也使得皇权地位上升。早在夏商时期,统治者“恭行天罚”以神意之名统治人民,皇权就以王命的形式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西周宗法等級制度确立,天子居于权力金字塔之首,春秋战国“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自秦以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确立,皇权更是具有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学界有“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说法。从西周开始,不从王命罪、诬罔主上罪等诸多维护皇权的罪名层出不穷。隋唐时期,“十恶”正式定名入律,其中关于侵犯皇权、国家安全和侵犯家族等级伦理秩序的罪名就占了超过半数。明清时,皇权专制更是到了空前的地步,大兴文字狱,动辄诛连九族。法律为皇权保驾护航,皇权控制着社会政治、经济和精神思想等方方面面。


  “欲治其国,先齐其家”“天下之本在国,国家之本在家”,以维护家父权为核心的家法族规对国法起到补充的作用,成为官府治理地方的辅助工具。中国传统社会实行家国本位,中央集权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点之一。


  三、刑民有分,以刑为主


  近代,有学者根据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的阐述,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由此开始,中国传统法律“刑民不分”的说法就被许多学者所引用。但笔者认为这是对中国古代法律的片面理解,中国古代法实则刑民有分,只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罢了。


  中国制法习惯承于前制,第一部成文的系统法典《法经》中绝大多数的内容都与刑事有关,而后历朝各代仿效《法经》的体例立法,制定出的法典也多以刑事法规为主。中国古代不是没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而只是不以民法、刑法等部门为法律的划分标准。其划分另有标准,如汉代的律令比注和唐朝的律令格式。


  其次,由于中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特点所限和统治者对工商业发展的打压,商品经济的民事关系不发达,民事立法历来不受统治阶级的重视。但民事立法不发达不等于没有民事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对家庭等级秩序的维护,关于土地、房屋的租赁、买卖等契约立法、婚姻继承等事项的规定在历代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此外,从内容到形式,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刑法都是最完备、最系统、发展水平最高的,刑罚也是惩罚违法犯罪最主要的手段。古代皇帝重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上至妖言惑众、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下至官员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甚至是盗窃抢劫、不孝父母长辈等现在看来属于民事违法的行为,都一律会被处以刑罚。如此一来,中国古代法律虽然并非只刑法一门,却给人以“刑民不分”的印象。


  四、崇尚人治,行政兼理司法


  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神权法思想受到猛烈冲击,“神治”社会逐渐转变为“人治”社会。随着法律的儒家化,儒家的“人治”思想逐渐为全社会所推崇。


  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主张将立法权和司法权集中在英明的君主手中,重视统治者个人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人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一大表现即皇权至上、中央集权。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中国皇帝一人独拥最高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审判权,在地方同样也是由地方长官行政兼理司法。地方虽设有专门的司法官员,但案件的最终审判权仍在行政长官手中。


  中国古代行政兼理司法,一方面是出于国家统治的需要,受古代社会发展水平限制而为的做法,有利于减少司法审判成本。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其弊端。“人治”将司法权立法权集中于统治者一人,这就注定了治理成效与统治者个人德行息息相关。一朝君主贤明,那么社会状况就会比较良好,而如果君主昏庸残暴,那么社会就很可能出现法制崩坏的情况。换言之,“人治”难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会将整个社会置于水深火热之中。


  五、天人合一,追求和谐


  受地理环境的影响,中国自古就有安居乐业的生活思想。随着儒家学说的传播和正统思想地位的奠定,其所倡导的“礼之用,和为贵”、追求自然和谐的思想深入人心。正如李约瑟博士所说,“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之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自然和谐的理念在中国古代随处可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亦不例外。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主张息争止讼,希望达到一种无讼和谐、法无用武之地的理想社会。到了西汉,董仲舒基于儒家思想,提出了天地人三策,“古之造文者三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他主张天人合一,顺应天道。宋朝,程朱理学将“天人合一”进一步系统化为一种精神内涵,多表现为“存天理灭人欲”。


  中国传统法律以实现道德和社会和谐为目的,“天人合一”是中国人关于自然和社会的一种根深蒂固的独特观念,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其核心是自然和谐,着重点在于调整自然秩序和社会人事的关系,维持国家与社会、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使中国传统法律有别于西方法律而自成一家,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然而,经历近代百余年的社会动荡和文化变迁,中国被动地摒弃了传统法律,全面仿效西法,最终形成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但传统之于现今是否还有价值?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中国传统法律诞生自中国千年的文明之中,是古人智慧的结晶,其内在与中国社会紧密相关的伦理特征绝非西方任何一国之法律可随意取代。面向未来,中国法以传统为依托,才会更好的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的,“任何一种外来文化,都只有根植于传统才能成活,而一种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过程总创新传统的能力,恰又是一种文明具有生命力的表现。”


  作者:许舜怡

  第4篇:浅析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固有的规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其基本内容有两方面:


  首先,天人合一。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传统,有一个逐渐演化的过程。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天人合一”远在先秦时期就已产生。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不存在物我之分,自然与我之分,人与自然不能割裂,也不是对立的,而是和谐统一的。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天的“法则”就是人的法则,人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自立法律。


  其次,“伦理”即“自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伦理,即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伦理。伦理就是人的本质或理性,就是人的自然。中国人法自然,就是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伦理,所谓法自然就是“法伦理”,准确地说是家庭伦理。


  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自然法”,它有两大核心内容自始至终贯穿其中:


  其一,与中国文化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不同,西方文化强调人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与中国文化认为人从属于自然不同,西方文化则认为人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的。早在古希腊时代,苏格拉底就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可见,西方文化在源头上就已将人从自然中独立出来。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伦理或家庭伦理是自然,而西方文化认为理性才是自然。所谓理性是指对事物的分析、推理和判断,是相对于感性的概念。中国法律文化的家庭伦理化,其实是感性文化,并非事物的本质或自然,而西方文化关于事物的理性认识才是自然。所以,理性的法律西方又叫自然法。


  从中西法律文化在法理观念上的差异,可以看出:第一,中国法律文化认为“人是天的附属”,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与自然相互独立。第二,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是法的主体,因而尊重作为主体的人的精神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把人作为法的客体,不可能真正产生对人的尊重。


  二、“权利”与“义务”: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权利和义务,作为人们行为的法律模式,是法的核心,是法学的中心范疇。法学的许多重大理论探索几乎都是围绕着权利和义务展开的,政治、社会、道德、经济等哲学在研究自身的问题时也离不开权利和义务界线,而且越是接近现代,越是与今天近距离,越是走向未来,权利义务问题越显得重要和突出。法律生活中的全部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法律规范,就在于它授予人们一定权利,告诉人们如何的主张和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指示人们如何的行为是应当的、必须的或禁止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履行或予以取缔。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全过程。法的运行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为主要环节。任何国家的立法,都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根据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实际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民族文化传统等条件,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第三,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统治阶级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威和法律程序而实现。权利与义务,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可以透视不同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序列。


  中国古人的经济基础是“靠天吃饭”,但“天”是遥远的,是“看得见摸不着的,是可望不可及的”。所以,“天”在中国人的头脑中是抽象的、神秘的。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天”和“天子”,只有它们才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臣、民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三、“司法与立法、行政合一”与“司法独立”:中西不同的执法模式


  在原始社会,没有诉讼与审判制度,当然也没有诉讼与审判活动。氏族内部的纠纷由当事人自行解决,部落之间的纠纷则往往诉诸武力,以战争来解决。而法律的出现和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和“公力救济”的出现,否则,任由当事人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自行处置,便难以在利益冲突普遍化的状态下保护必要的秩序。这就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行使审判权,并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处理纠纷。雅典“宪法”与雅典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是经历了多次激烈的政治斗争,通过一系列立法改革,逐步形成的。这些旨在推进民主政治的立法相当于以后的根本法,所以赢得了雅典“宪法”的称号。雅典“宪法”以民主制为其核心内容,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阶级根源。从雅典“宪法”的形成过程看,国家政权组成的形式,逐渐集中于民众大会及后来的五百人议会,执政官。这就是西方法律文化“三权分立”实践的雏形。


  相比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权组成,中国传统的政权模式是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合一的,即“三权”都集于皇帝一人之手。虽然从表面上看,中国历史上历代王朝都设有不同的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其实都只是辅助皇帝从事执法的部门,真正的执法权力还是由皇帝掌握。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出现的这种原始的权力模式,是由于在中国历史上始终没有出现过像古雅典那样的阶级结构。早在夏、商时代,中国古人就已开始了小农经济,而这种经济形态形成的势力,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帝的经济实力相比,确实是也太相形见绌了,这就是中国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合一怪现象的社会根源。


  四、“人治”与“法治”:法的精神不同


  法的精神最本质的表现为人治与法治。人治是对“为政在人”和“贤人政治”这种理想的治国理念的概括,人治的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着为政治所需的德行兼备的贤者,其在理论上是虚幻的,是对现实统治的美化。统治者的统治行为具有随意性,因此,人治必然会向独裁暴政转化。中国数千年的人治统治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和官本位的特权等级观念。法治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亚里士多德曾给“法治”下过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并且与宪政有密切的联系,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是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目的的,法律高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


  对于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分析。首先,从立法权方面进行分析,中国自古是皇权至上,没有独立于皇权之外的立法权,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反映的是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集团的意志。另外,从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分析。在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司法与行政是合一的,皇权就是最高的行政权。从皇权与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体现出了传统中国法的人治精神。传统中国并没有分权,皇权控制着立法、司法及行政,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体现着皇权的意志。在封建君主专制的制度之下,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传统中国人治的趋势也随之加强,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国家的权利,这种权利超越了一切法律。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服从于法律,受法律的制约。无论权力的行使者是谁,在没有控制的情况下,权力都是具有破坏性的,通过对权力本质的这种认识,西方的法治精神就应运而生了。在专制的社会中,如果没有限制权力,人权会遭到践踏,想要维护人权,就必须改革当前的权力结构,废除专制的方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所引出的法律制度或者说治理模式就是法治。


  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中最著名的改革权力结构的方案就是“三权分立”,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这种方案有利于保障人权,实现法治。西方法治的实践有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两种法治模式,在这两种法治模式中主要贯彻着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人权神圣原则。西方法治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都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人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第二,法律至上原则。这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制衡的体制是实现法治的基本保障,没有分权与制衡就没有民主法治。西方法治的物质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法治社会的文化基础是产生于商品經济的社会契约观念、自由平等观念、主体意识及权利意识等。法治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方社会的现代化。


  五、对我国法律的借鉴意义


  随着文化全球化的发展,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在不断的发生交流和碰撞。二十世纪以来,中国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文化,在移植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冲突,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就要对中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分析研究,了解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我们在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我国的本土因素,在处理外来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法律的基本原则方面,必须做到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的民主、自由和平等。其次,在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及制度的同时,要注意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性,尽量做到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结合起来。通过比较分析,找到更适合中国法律发展的框架,吸收借鉴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经验和制度,根据中国法律自身的特点,进行法律改革,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法律文化,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作者:卫宁

  第5篇:依法治企与企业法律文化培育的研究


  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完善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脱颖而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依托于法制社会建设的基础上,企业文化建设必然也需要融入法律文化。目前,企业对于法律越来越重视,但其理解和执行程度却参差不齐,非常多的企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出现违法行为,甚至对企业发展产生致命影响。法律意识的缺乏,法律文化建设不到位,是企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不能缺少法律意识,依照法律制定企业制度和进行运营管理,利用法律文化树立企业核心价值观,建设完善的企业法律文化体系,随时保持法制意识,尊重法治。只有依法治企,保证企业的管理运营的科学性合法性,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长久立足。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依法治企的概念


  依法治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即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既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宪法、各类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法律规章、司法解释等等;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是企业在的日常管理制度、经营活动制度、劳资制度等,企业依照这些内部的“法”进行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依法治企,使企业的运营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和完善,使企业的发展在法律的保障顺利进行,是依法治企的主要目的。依法治企具有丰富的内容和深刻的涵义,一方面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精神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全体员工具备法律意识、执法守法、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


  (二)企业法律文化概念


  开始研究企业法律问题时并没有法律文化的说法,有的是“行业法律文化”、“法律视角的企业文化”等。企业“法律文化”、“法治文化”基本是一个意思。本文认为企业法律文化就是对法治的强调,是在企业管理中普法、落实法律的行动;法律文化是一种普法的氛围,要求人们增强法律意识,懂法守法。所以,法律文化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态度以及行为,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法律活动有指导作用,是人们法律观念、心理、制度和行为的综合体现。


  企业法律文化就是企业经营管理中进行的符合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文化,是企业成员认可和接受的对法律的认知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它以依法治企为核心思想,以法律和企业制度为载体。企业法律文化又分为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意识文化,主要体现在依法管理和自觉守法的行为过程中。


  法律意识文化是企业经营中全体员工对公平、诚信等法律文化的信仰,员工认可并遵守这些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文化主要体现在员工的守法意识、公平正义意识、诚信意识和时间意识上。法律制度文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制定的确保企业有序运行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是法律,却是在法律框定范围内制定的,体现了法律公平诚信等思想。


  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在物质方面需要企业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在精神方面需要全体员工树立法律意识和信仰。通过依法治企完善了企业制度建设,同时形成了法律权威,形成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帮助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提升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从而确保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治企和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关系


  (一)依法治企是法律文化建设的前提


  依法治企是在依法治国环境中提出的企业发展战略要求,依法治企是促进企业规模扩大,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法”代表法律思维、法律制度,“治”是治理,有了思想意识的指导再加上具体的行动才能充分发挥企业法律文化的作用,真正的做强做大企业。依法而行的企业制度使企业所有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增强了企业的运营效率。一个企业的发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规章制度,依法治企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石,为企业提供了发展的动力,保障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久立足。


  依法治企的内涵是非常深刻的,既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求企业从上至下所有人员遵法守制,保持法律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解决问题。企业的法律文化建设,其过程必然复杂且艰巨,要建立系统的企业法律文化体系,从建设企业规章制度到树立企业法律意识,都是建立在依法治企的基础上。


  依法治企,将法律文化深深融入到企业的运营中,在企业内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有利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提升团队的执行力,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稳定发展。企业只要能够依法治企,企业法律文化自然而然形成,良好的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依赖于企业依法治企,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是依托于依法治企之上的。


  (二)企业法律文化培育对依法治企有促进作用


  企业文化具有丰富的形态,法律文化是其中的具体形态之一,法律文化是法律精神依法治企的意识形态、企业规章制度和价值追求等形态的总和,是企业中面对法律问题表现出来的公平、正義、秩序等为核心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是保证企业能够依法治企并且合法经营的思想武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内在的精神动力。企业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就是依法治企,它以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为规范,体现在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健康的法律文化可以崔进企业良好文化环境的形成,有效提高现代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于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来说企业是否具备法律观念,企业员工是否有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做好法律文化建设才能保证企业有正确的法律观,培养企业对法律的积极态度,从而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这是实现依法治企的必然途径。


  依法治企离不开法律文化建设的支持,企业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一方面可以作为依法治企的硬件保障,另一方面也促使了企业法律文化软件的形成。企业法律文化对于员工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其熏陶下可以养成员工的法律制度意识,根据法律制度对企业进行管理,淡化企业的人治色彩,消除企业的官僚意识,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科学的法律行为文化对于企业依法治企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文化的培育需要内外兼修,企业内部必须树立法制观念、健全法律制度文化,体现在外部就是严格的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文化不是空穴来风,它和法律文化核心精神一脉相承。树立法律行为文化的企业可以确保在生产运营中遵守法律、保持诚信,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信誉与口碑。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企业只有树立良好的信誉才能留住客户,从而获得利润的最大化,企业看到依法行为的良好效果又能更加坚定依法治企的决心。


  三、企业法律文化培育的对策


  (一)培养企业法律意识


  企业法律文化建设,必先培养企业法律意识。企业和员工对法律的认知及态度决定着其法律思维模式。思想控制行动,企业依法治企与否、能否坚持实行依法治企,取决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对法律的认知及态度。培养企业法律意识的过程,是使企业和全体员工认知法律和接受法律的过程,当企业和员工的法律思维带到一定高度时,企业法律意识就会在企业经营发展上起到积极作用,对企业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企业要壮大和发展,对企业管理者和全体员工的法律素养要求是很高的,其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依法发展和生存。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和企业的法律行为,是以企业法律意识为基础的,企业法律意识引导企业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和员工行为,促进企业的良好快速发展。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宣传和培训平台加强员工的法治教育,让全员参与到法治宣传中,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企业可以开展法制讲座,组织员工观看法制教育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通过这些活动培养员工法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


  依法治企必须依赖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没有健全的制度无法落实企业法律行为。可以说规章制度是企业组织内部的“立法”,这些规章一方面要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一方面也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企业规章制度不但要有刚性,同时必须体现人性化。规章制度是企业的禁止性法规,是约束员工的行为规范,制度管理和传统的“人治”在根本上是不同的。在建立企业制度时要全面考虑管理的各个环节,并且要把这些成文的制度规范落实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而不能使其成为一纸空文。制度体系建立并开始执行后,企业管理者就会有相应职责,并且对管理行为负责,对那些违法法律的行为企业可以追求管理者责任。但是在制度执行中要注意企业决策的层次性以及程序性;制度执行要有灵活性;依法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这样企业的法制管理活动才够灵活,对于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三)企业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1.法律风险的内涵:


  企业运营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对企业不利的法律后果叫做企业法律风险,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法律风险。职业制度、国家政策、竞争对手等因素都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具体说来法律风险有合同风险、税收风险、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等。


  对于企业来说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主要有内部、外部两种。外部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受到法律环境作用,比如受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影响,另外合作企业和竞争对手也会带来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内部原因主要是受员工和管理者法律水平影响,比如管理者缺少风险防范意识。所以,企业要确保运营合法,杜绝违法事件的出现,应该加强内部风险防范意识,不能等到出现违法问题才开始挽救。


  2.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要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应该防患于未然,做好风险的预防,企业管理者必须坚持依法治企的理念,建立完善的企业风险风范制度体系;在企业对外活动中做好对自身行为的法律分析并对后果做好预测,不能因为眼前利益而丧失原则。


  其次,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法律防范部门,法务人员不但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同时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特点要熟悉,不但具备法律知识,同时要具备管理知识,企业风险防范对从业者素质要求很高,企业必须谨慎选拔人才。


  (四)企业要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


  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讲究诚信,只有诚信经营企业才能持续发展,企业文化建设必须重视诚信意识的培养,诚信不只是道德范畴的概念,同时也是法律范畴的问题。市场经济中有很多企业,它们建立和经营的目的主要是营利,很多时候企业缺少约束力,为了眼前利益很容做出违反道德与法律的事情,这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商业经营的重要的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在企业管理中要重视诚信文化建设,并将其落实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坚持守法理念、牢记诚信原则,杜绝欺诈和胁迫等歪门邪道。在现代社会企业形象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给企业带来机遇和利益,企业品牌和信誉是人们对企业的认知,现在市场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了,企业信誉甚至比其实力和技术更重要,企业的成败取决于其法律形象。我国曾经著名的企业三鹿集团就因为2008年查出制造毒奶粉损害了企业形象,去第二年就宣布破产。所以,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必须维护法律形象,依法经营、堅持诚信原则。


  (五)确立法律顾问制度


  律师对于企业文化建设有重要作用,首先律师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不受企业“人治”模式的影响;而且,律师具有专业知识,他们给出的法律意见不会让企业管理者质疑扯皮;其次,和企业法务人员相比律师水平更高更专业,业务能力强、范围广,有很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综合考虑企业法律业务可以全面考虑企业管理风险,并且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因此聘请律师为企业管理服务,可以促进企业法律文化建设。


  1.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企业非常重视法务部门,法务部门是最重要的部门之一,其地位比很多技术部门都要高。因为在经营中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政府、企业和员工的关系都是通过法律维系的,法律制度变更会连带着影响企业调整经营管理决策。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建设还在起步阶段,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沒有实质的作用,这样企业就不重视法律顾问的权利,却要要求其尽各种法律义务。1997年我国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界定了法律顾问的权利:对于企业在经营中的重大决策有提出相关法律意见的权利;对于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有权利查阅企业的各种文件资料的权利、包括统计报表、档案信息和财务报表等;在处理企业法律问题时可以向组织或者员工调查情况或者收集证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者赋予的其他方面的权利。只有明确法律顾问的权利,重视法律顾问的地位,才能激发法律顾问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对于企业法律监督和保障的作用。


  2.提高法律顾问专业素质:


  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首先要培养大批合格的法律人才,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参谋。企业应该要求法务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制定法律顾问等级制度,通过人员的竞争提高法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从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文化中法律文化是重要部分,法律文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企业和员工的长期努力。企业是法律文化建设的主体,必须努力克服法律文化建设的各种困难,在企业管理中落实依法治企的理念,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并执行到位,从而在意识形态和行为实践两方面能够和谐统一,建立符合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法律文化。


  四、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受到国际贸易和国际社会的影响,我国企业对企业管理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企和企业文化建设都是比较新的理论,既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在企业经营中找到合适的实践途径。我国很多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常常规避责任、逃避法律的约束,这更加阻碍了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进程,只有部分综合水平较高的大企业注重法律文化建设。和文化建设一样法律文化建设也不是简单的事情,只停留在喊喊口号、发发传单是不可能成功的,这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企业不断的努力循序渐进的来完成。


  作者: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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