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暴力事件属于竞技赛场上的危机事件。在CBA2015-2016赛季男子篮球联赛中球场暴力频发,破坏了比赛氛围,还损害了竞技体育活动的健康正形象,甚至还可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当体育比赛场上队员的举止行为构成对体育赛事规则,乃至社会舆论秩序的负面影响之时,必要的政府干预成为一种法学必要。政府在体育活动中充当制定和实施规则监督主体等多重身份。CBA球场暴力事件的发生因素包括联赛、球员、球迷等因素,反思我国当前球场暴力事件治理方法,提出由联赛改革成立中职篮公司,在源头预防、赛程控制和司法处置等干预有机结合的治理模式。
2015年,中职篮赛场可谓“黑脚”横行,“乱纪横飞”。在CBA联赛第16轮八一队对福建队的比赛中,两队爆发了“全武行”,拳脚齐飞,场面混乱。事件起因是福建队外援泰勒在内线进攻时,遭到八一队球员邹雨宸犯规的同时被八一队3人“夹挤”,和邹雨宸了打起来,影响恶劣。2016年13日,辽宁队队员李晓旭在大比分领先的最后1 s投中一记无关紧要3分,却惹来了四川队外援哈达迪的老拳,并被吐了口水,引起现场混乱一片[1]。客观看,联赛乱象重生,根源之一在于违规成本过低,使得互相报复衍生不断,不遵守规则的人受到处罚过轻所致。问题关键在作为篮协和俱乐部教练、队员的边界规则选择不当所致,及承办方举办不力和篮协惩罚力度太小相关。毋庸置疑,面对如此状况,篮协的罚单看似挺重,并没有解决关键问题。规则,作为竞技体育运转的关键一直是法律规制的重要环节。体育行业的职业化与市场化离不开法制的保驾护航,在法治社会建设的宏大叙事之下,需要运用法治思维解决体育赛事中的诸多不良问题[2]。体育赛事行为具有哪些属性,如何利用法治手段实现体育赛事的有效干预是该文极力解决的问题。
1 体育赛事行为规法审视
篮协对俱乐部的运动员有严格管理条例,发布的“2015-2016赛季CBA联赛有关规程和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则的解读对于裁判、篮协、队员和看台观众有严格要求。相关的法律也至关重要,那些触犯法律、破坏赛场的行为不容姑息,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法规视野下解读比赛行为导向下,需要相关人员行为转变,以期改进赛事处罚效果达到净化赛场公平赛场,促使CBA赛事蓬勃发展。
1.1 从比赛行为看规法精神
体育赛事场上行为元素包括了教练、队员、观众和裁判等行为,中国篮协虽然处于规法位置,但执行规制的是在俱乐部,俱乐部直接管理教练和球员,中国篮协处于引导地位,只能是赛前和事后管理。作为具体比赛的管理者,中国篮协CBA裁判管理委员会对裁判有严格管理。每到焦点战役,中国篮协和裁委会都会派出资深裁判坐镇。 裁判职业道德和执法水平对一场比赛精彩极其关键,裁判公正裁判直接影响赛场观众的情绪[3]。
1.2 赛事主管部门的法律追问
中职篮赛事主办方俱乐部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场馆承办比赛组织管理营销等行为;第二,是俱乐部对教练队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梯队建设。从根本上来讲,体育赛事俱乐部的管理应在平时依法依规培养队员品德责任意识,而对于违规违法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在体育赛事主办方的日常预案之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作为职业篮球管理者的篮球协会,其身份既是组织者又是经营方,难免出现问题。对于裁判的管理要更加透明,否则会导致裁判临场难以让所有球队真心接受。只有真正推行管办分离,将CBA联赛品牌形象与俱乐部的利益捆绑起来,从根源上遏制住种种乱象。平时加强对俱乐部的引导宣传,规范赛场秩序。
<img src="/uploadfile/image/20160612/1465700064582951.png" title="CBA暴力边界规则法学思辨
2 体育赛事干预边界和政府职能定位
体育赛事干预政府职能应该更加明晰,在确立对体育赛事进行具体的干预行为之前,明确干预职能定位的应然逻辑,考虑到与问题解决相关的边界,才可期待定位落地运作。
2.1 体育赛事干预的政府职能定位
“体育政府职能科学定位有利于促进体育产业良性发展”[4]。体育赛事干预源于体育赛事可能出现的问题。具体而言,在体育赛事活动干预中,政府应扮演着多重角色。
第一,主管监督主体的代表。主管监督,顾名思义是主持和管理监督。它的首要职能角色在于主管主体代表,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提高规法约束力,净化赛场乱象,维护联赛的品牌形象蓬勃发展[5]。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作为规则法律实施主体和监督主体,可依职权对体育赛事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规制,来保证体育赛事的良性发展。
第二,主体处罚代表。体育赛事比赛赛场的乱象问题,会对体育赛事、观众乃至社会秩序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损害,于观众而言更是损害社会精神道德边界。总而言之,集主管、监督处罚救济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政府在体育赛事发生恶劣乱象之时,特别是顶风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规范赛场秩序,提高约束公信力。
2.2 体育赛事干预边界
政府在体育赛事比赛乱象行为承担着多重角色,对体育赛事超出边界行为的适度干预。我们认为在体育赛事乱象行为的干预处罚权的行使中,应注意两方面的边界设定:一方面,体育赛事乱象行为的干预处罚制裁应尊重事实。干预处罚是体育赛事主管者的一种居高临下的监管, 应有的放矢,而非肆意干涉处罚,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体育赛事乱象行为的干预边界的重点在于对违规违法活动进行公开、合理及有效打击。设置合理合规边界才能够对社会文化精神产生正向引导。使体育赛事的“正本清流”,梳理CBA精神文化延展。
3 体育赛事干预规法路径
3.1 事前合规引导区分干预原则
赛事干预功能是在尊重体育赛事管理参与者,平时灌输引导的前提下适时干预。这种赛前干预应遵循区分干预原则,即通过一般体育赛事和重大体育赛事、常规体育赛事和特殊体育赛事的区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分配规制资源。常设的体育赛事管理部门,对俱乐部、球员以及赛场所有元素赛前引导区别对待干预,使俱乐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与理解,来提升球员的综合素质。引导大家懂得维护CBA联赛品牌形象的重要性,联赛的品牌与俱乐部和球队的利益息息相关。
3.2 干预监督职能协会边界分享
赛事干预权的行使除实现对俱乐部、队员等监督职能之外,更应重视体育赛事行业协会协调与震慑影响作用。体育行业协会的职能体现在自治权能的享有,即对行业协会内部活动的规制、行为奖惩和行为自律。如,中国篮球协会从本质上讲是政府之间和篮球赛事参与者的中层主体,赋予强化篮球协会对赛事边界行为的干预职能且有利于走出干预体育赛事自主经营的干预悖论。
3.3 事后救济处罚完善
有效的体育赛事规法干预救济应当是事前规制与事后救济的结合,应建立起有保障的事后救济制度。CBA已经是亚洲第一篮球联赛,但近年联赛乱象愈演愈烈,系列负面事件会影响到我国篮球品牌本身的美誉度。观众是体育赛事市场化发展的基本目标群体,赛事的良性运行也是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如果失去了观众,俱乐部和球员也就失去了这个平台。只有对乱象暴力行为真正零容忍,对有损品牌形象行为、触犯法律和破坏法律行为有法可依病执法必严,才能逐渐杜绝潜规则的蔓延与存在,并且改进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清洁赛场,以推动CBA健康蓬勃的发展。
3.4 管办分离与中职篮公司设置
无论行业种类和特殊性为何,市场秩序规制的效果无外乎合规指引和震慑两类,及时规制执法可以对违规行为产生有效地震慑作用。对于篮协游离于联赛核心利益之外,仅仅赛后处罚不足以达到目的。如何让俱乐部、篮协和裁判成为整个联赛利益共同体的制度设计,推动裁判职业化,激活篮球市场,才是中国篮协不可回避的核心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46号文件”,对于体育人来说是一支强心剂,指明了职业体育发展的方向。要把CBA联赛做大做强,把蛋糕做大。将CBA联赛品牌形象与俱乐部的利益捆绑起来,让俱乐部的投入和产出能够形成良性循环[6]。体育赛事政府有效干预违规违法行为规制的同时,应主动推动联赛深入改革,积极参与到建设中职篮公司的协调指导中来,管办分离,通过行业管理指引赛事在合法、合理的路径下健康蓬勃发展。
作者:王勇 来源:当代体育科技 2016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