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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法学理论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2016-03-17 15:1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非常重视法学,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己经举办了六次法制讲座。从今年开始,则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的要求,围绕法学理论和主要部门法的知识,有计划的系统听取法制讲座。今年的第一讲便是在法学中具有基础性、共同性和指导性的法学理论。这一讲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都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在工作中,在各种场合提到的,如究竟什么是法律?它与道德、政策的关系与区别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新法与旧法是什么关系?什么是法的效力,怎样提高法的实效等等。这些问题,虽不是法学理论的全部内容,但的确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中常碰到的重大理论问题。这就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不仅在按宪法的规定,恪尽职守地行使职权,全心全意地做好立法和监督等项工作,而且在深入地思考法理问题。从实践中提出理论问题,并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回过头来,再用理论指导实践,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为我们做出了榜样。

 

  ()法学理论对各个部门法学及立法、执法、司法具有理论原理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法学理论(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它研究的不是某一部门法学或某项法律的具体问题,而是对整个法的原理、原则、概念、范畴和规律性的东西进行理性思考,探求其精神实质。如法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作用、形式,法与国家和社会其他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普遍性、深层次的问题。我国的法学理论,除研究上述问题外,还着重研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人权以及一国两制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等重大问题。

 

  李鹏同志指出: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律有它内在的规律性,法律本身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和体系。法学理论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各个部门法学,如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都各有自己的部门法学理论,在法学理论中,它们属于特殊的范畴,而法理学则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的理论,在法学理论中,它属于一般的范畴。法理学研究和解决的理论问题,从它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普遍性、共同性,即各个部门法学都要遇到、都要掌握的角度说,它是基础性的;从它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深入的理论概括,揭示其规律性,各个部门法学都要以这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的角度说,它在法学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统摄作用。

 

  任何历史时代,任何国家的法学发展程度,首先的一个标志是法学理论的发展程度;各个历史时代、各个国度,适应当时、当地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好的、或比较好的、被人们称道的法律体系,都有在当时是进步的、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的指导;某一法律体系或一项法律所体现的科学性、规律性和实践性、可操作性,归根到底,可以说都是某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理论直接指导或间接影响的结果。立法和执法、司法等的法学理论素养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或影响着法律的质量和法律施行与实现的状况。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学理论素养。

 

重视法学理论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法学理论对人们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这就要求公民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工作人员)不断地増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否则,再好的法律也会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而得不到很好地遵守、执行和运用。要増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是要提高法学素养。有了一定的法学素养,公民就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其他活动中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时,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从而大大提高在合法的范围内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理,国家公职人员就能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责任时,更加高度负责和自觉地严格依法办事。目前,在国家公职人员中出现的一些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这并不是由于他们不知道贪污受贿是法律禁止的,相反,从一些案例看,他们大都很清楚,一旦他们的罪行被揭露就要坐牢,甚至预测可能要杀头。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基本的法学素养,从而也没有起码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私欲的驱使下,他们便毫无自律、自制的能力,必然陷入犯罪的泥潭而不能自拔。这就说明,在没有基本的法学素养的情况下,即使知道有关的法律条文,也不会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合法。所以,普法教育、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时,一定要把学习法学理论基本知识放在首位。这是现代公民素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公职人员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主体的一个必备条件。在社会主体都有基本的法学素养的情况下,国家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便能得到普遍而切实地遵守,表现为:权利得到享用,义务得到履行,禁令得到遵守,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増强,人民生活幸福的目标。

 

  ()培养一大批适应新世纪需要的优秀法学人才,不断提高我国法学理论的水平

 

  法学理论和整个法学的发展,离不开法学人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的迅速发展,从任何一项任务都要有直接承担者的角度而言,是因为我们培训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学人才。目前,在法学战线上执牛耳、挑大梁、年富力强、生气勃勃的主力,都是改革开放以来成长起来的。他们有较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功底,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知识结构新,外语熟练,视野开阔,思维敏捷,使命感和责任感强。一方面,他们在法律科学重大的前沿学术问题上,深入钻研,不断有新的、学术价值高的作品问世;另方面,他们能把深奥的法学理论,准确生动、深入浅出地向人们传授。这两方面,都不能偏废。如果不对重大的前沿学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不能提高法学理论的学术水平,也不能把普及法学理论基本知识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功底上。在向人们传授时,可能是生动的,但难予做到准确;可能是浅出的,但难予做到深入。如果只专注于高深的法学学术问题,就会使法学理论呆在象牙塔里,而减弱它面向实际的应用价值。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和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法理学和整个法学工作者,要很明确地、义不容辞地挑起这两付担子。一大批适应新世纪需要的优秀法学人才,不仅是我国法学发展本身的迫切要求,更是我国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不仅是提高我国法学理论水平的迫切要求,更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繁荣我国的法学理论,使之挤身于世界法学理论之林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它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结合的产物,是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经验的结晶。这一理论己经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变为巨大的物质力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将继续指引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迈进。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表了重要讲话,接着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确定了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它载入我国的根本大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顺利发展的具有规律性的结果和表现。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整个法学,有过稳步发展,也经历了严重挫折。自改革开放以来,则一路高歌奋进,其发展的一个原因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继续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地把它推向前进。最近,李鹏同志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大法学理论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不断探索和研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取得了较多的研究成果。这对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而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则是我国法学理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我们有这样好的条件,一定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学习世界上一切进步的、对我有益的法学理论,不仅使我国的法学理论适应国内的需要,而且要昂首阔步地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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