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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法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2016-03-17 14: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进行了新的提炼与概括^,研究内容贯穿法的基本范畴和全部环节,涵盖了法治、人权、民主等重要政法实践领域。①“这客观上为更高层次的反思提供了可能”2,亦为新理论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土壤和营养。本文选择了‘‘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成果来勾勒和反思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概貌。纵然大有‘‘举鼎绝膑之感,但从中还是可以大体梳理出平衡法理论诞生的理论根脉。

 

  ()法治理论

 

  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法治理论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成果。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站在历史新起点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新精神。平衡法理论是以法治理论为基础和指向的理论,由于法治的弊端和法治的优越性是一体之两面,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保守性既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也带来了法的僵化性。8664因此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将僵硬性和灵活性予以某种具体的反论的结合的法律制度,它们将稳固连续性的效能同发展变化的利益联系起来。。5392实现法治各环节协同发展,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在整体意义上的关联性建构”6365,实现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适度张力的平衡之治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权利本位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争,权利本位论成为其间最为重要的学术成果。权利本位论的经典表述是: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从宪法、民法到其他法律,权利规定都处于主导地位,并领先于义务。”7345同时还把范式理论引入法哲学研究领域,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理解系统,为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维度08权利本位论对于我国法律意识的启蒙、法学理论转型以及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建立有着筚路蓝缕之功。权利本位论继承和吸收了西方18世纪思想革命和社会革命以来所获得的最重要的法律成果,在当时的中国,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启了‘‘走向权利的时代。因此,怎么高度评价权利本位论在中国法律思想的近代转型上所起到的作用都不为过。

 

  权利本位理论将权利视为法律的基石范畴,将权利作为法律体系中的起点、核心和主导。但如果对权利本位范式进行偏激、极端、过于简单的理解,只关注权利而忽视义务,那么,相关法律制度从创设到运行就会面临全面失效的风险。”01再加上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的急剧转变,众多因素形成权利场域的‘‘地转偏向力,使得整个社会弥漫着浓郁的‘‘权利功利主义气息。当社会出现问题时,往往就会有人主张应当就此问题进行专项立法来解决问题导致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失衡,明显的表现就是现代社会中的道德滑坡现象”010,权利往往异化为私利的掮客。权利本位理论是为个体权利保障而构建的理论,在个体权利严重缺失的时代背景下呼唤权利,矫正义务与权利的失衡,从根本上看也是一种平衡之法。虽然社会的发展使权利本位理论的自身局限性日益显现,但其完善的内部逻辑使得权利本位理论可以进行自我更新,更新的方向是走向新的平衡,走向平衡法理论。权利本位理论与平衡法理论在呼唤权利、保障权利方面高度一致,本质上二者是一脉相承的,是在坚持中发展、发展中坚持、坚持中创新、创新中继承的交互关系。

 

  ()法制现代化理论

 

  法制现代化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个重要领域和理论模式。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变革过程,也是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过程”011277。因此,法制现代化论者对现代法制与传统法制的区别、法制现代化的模式、法制现代化的道路等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历程表明现代性的精髓在于法律能够反映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其不同群体的利益的变迁,而不在于永恒的所谓传统或不变的所谓西方以及任何单一理论或意识形态,而在于现实与实践”E245。法制现代化的相关研究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重要启示,就是中国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必须形成一种允许移植和本土两者并存的制度,摒弃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平衡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平衡各种群体的利益。通过协商与沟通提出一套既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又能‘‘为当今人类所共享的法理学的普遍规则

 

  ()法律多元理论

 

  法律多元理论是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分工的日渐精细、社会问题的曰趋复杂孕育而生的,体现了法理学从单一宏观转向多元微观”&4的新趋向。法律多元理论打破了以‘‘一元真理作为法学研究的目的与功能预设的研究模式,走出了所谓‘‘本质观念的思想藩篱。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基本立场的前提下以更加客观、宽容和平等的态度来对待各种学术见解和学术理论主张,充分认识到了学术理论主张的条件性,充分意识到了各种学术理论资源和主张的相对合理性和真理性

 

  ()法律全球化理论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全球化日益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关注点。尤其在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全球开始对市场原理、自由至上主义进行反思,特别是开始重新认识政府与市场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为学者们研究中国法学和法治提供了全球视野和世界坐标。同时,世界各国法治实践中凸显出来的典型问题也成为我们有力地分析法律和反思法制的工具。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意义还在于我们必须及时总结、归纳和概括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理论的中国特色。法律全球化是世界性的、全局性的,平衡法理论认为必须在‘‘中国与世界的空间交汇、历史与现实的时间节点、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平衡把握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

 

  二、法的平衡特征

 

  平衡法理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观点出发,从法哲学高度提出法的研究范式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提出了平衡范式。平衡法理论揭示了平衡是法的根本特征。平衡在法的词源、粒子、类型、本质、价值、运行、体系、关系、进程和终点十个方面得以充分呈现。平衡范式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新发展,平衡是法的发展规律,平衡是法的价值基础,平衡是法的内在力量,平衡是法的最高境界,法律是平衡之律、法学是平衡之学、法治是平衡之治。

 

  ()平衡是法的词源意蕴

 

  《商君书修权》中说:法者,国之权衡也。通过制定行为规范,使法令像衡器一样,成为判断行为的是非功过和赏罚的标准,从而建立起既利于统治又顺应民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达到‘‘缘法而治”“定纷止争的目的。在词源学上,英文中balance来源于拉丁文的某物重量的天平,被认为与平衡词义相对应。法律的实质的平衡理

 

  想就是正义,正义女神蒙蔽双眼,手持天平,这一形象正说明了正义与平衡的原始含义一致。平衡既指种动态的过程,也指经过衡量后达到的平衡状态。西方法学平衡思想的精华集中体现于利益平衡理论。德国学者赫克将利益平衡作为其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范畴,法国的爱尔维修、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耶林、美国的庞德等法学家在法理的利益平衡目标上,都提出了富有启发意义的论述。M2应当说西方法学所产生的利益衡量理论将我们固有的平衡思维和思想制度化、规范化、学理化了。因此,从词源意义上讲平衡存在着天然的关系,平衡在定程度上就是法的化身。

 

平衡法理论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新发展


  ()平衡是法的理论原点

 

  由于对法的概念和本质在理解角度和方式上的语境分离,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起源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但如果抛开角度的差异、方法的争论甚至是意识形态的干扰,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法律归根到底是种人类社会特有的裁判性规则,其根源于人类解决矛盾与冲突的需要,更为确切地说是平衡利益的需要。法是种重要的利益调控和保障机制,也是一种对利益的权威性分配。法的任务或作用并不是去创造利益,而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它正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来实现其对社会的控制。法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以平衡为着眼点和归宿,进而形成权利、权力和义务相互平衡的利益格局,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合法利益的实现。在英国,衡平是一项法律制度或者1套原则,有时也被译为‘‘平衡。衡平司法多指有能力的法官,依良心和法律训练,权宜施法,以救济法律的偏颇。衡平法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也有非常独到的实践积累=‘衡平的判决弥补严格法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内在不和谐。它是考虑实践所有具体情境之后的正义,也经过了仁慈之芬芳的熏陶。”M207无论中国或是西方,法的出现正是源于平衡的需要,平衡是法的理论原点。

 

  ()平衡在法运行中的全景呈现

 

  以关系为视角来观察和研究法律运行,我们会发现法力求实现时间和空间的平衡、事物和过程的平衡、系统和循环的平衡。法的运行一方面要经由专门的国家机构来执行和推动,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各个社会主体去恪守和遵循,表现为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相互联系制约的全过程。法律依照自身的运动规律,和相关的人、物以及场景相互作用,在社会中周而复始地运行,这种运行本身就反映出平衡的规律。从外在方面看,法律运行是1个大的社会循环系统,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运行是法律存在形态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是客观法通过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的中介,不断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和归结为社会法律秩序的过程。只有不断改进各种过程和形态之间的动态过程,实现法律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律宗旨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平衡、法律体系自身的平衡、此法与彼法的平衡,才能改善带动整个法律系统的运转状况,使法律和社会通过复杂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种动态有序的状态。法律运行是衡量1个社会法律状况最直观的指标,只有当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能够形成1个顺畅的过程,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等不同的法律形态可以构成相互衔接补充而不是失衡和背离的关系时,我们才可以说这个社会的法律面貌是健康良好的。平衡在法中的呈现就是法所调整的各种力量的均衡状态,让各利益群体能够通过平等的参与而获得一定的满足,进而达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内部的融合同1。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了平衡目标的法,才是发挥了实然和应然双重功能的良法。

 

  ()平衡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关系的永恒目标

 

  无论在何种历史阶段,统治者对社会的调控都绝非仅依靠某种单的手段,他们需要的从来都是一套协同作用的制度。事实上,对法治化的最南辕北辙的误读正是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可以独尊法律而罢黜其他。在各种不同的文化领域里,各种线索联系来回往复,相互依赖,不能片面地归纳。社会制度是回应挑战而发展的,在时代的种种问题面前,我们必须找到套互相制约和补充的制度。然而,在法律万能主义的思想和话语下,法律往往承担了一些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角色。因此,用平衡法理论去发展法学理论,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无需权力的秩序,由此方可提升人的尊严和自治。当整个社会均被嵌入一个均衡的生态环境之中,1个更加和谐、更加平衡的理想之国方可期待。

 

  ()平衡是法的进程和终点

 

  法律发展是1个整体性概念,它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度变迁、精神转换、体系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或变革。这显示了法律发展的核心和实质,也解释了法律发展研究的价值。法律发展是包含在社会整体发展的过程之中和范围之内的,1方面,法律发展由社会发展所规定和驱动,另一方面,法律发展也发挥了引导、保障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从前资本主义社会义务法,到资本主义社会权利法,再到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义务平衡法,这法的历史类型的演进,与法律发展和法治现代化基本内涵的意蕴是相通的,是不断失衡又平衡、打破平衡与矫正失衡交替发展、不断深化、向更高层次平衡运动的过程。这完整展现了法的发展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高度契合,体现了逻辑、历史、现实的完美结合和惊人统

 

  三、平衡法理论的创新点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法学理论至少到今天还仍然缺少种立足中国传统文化和当代社会实践,基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哲学研究,特别是以回应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中国面临的社会失衡失序和文化认同危机共存的历史性难题为基本问题意识,涵盖法律理念、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并指导法律实践的法学理论。平衡法理论正是基于法学理论创新的立场和使命破茧而出的,是对中国语境下的中国问题进行探索和追问,兼具中国关怀和世界眼光的崭新理论。

 

  ()平衡丰富了法的基本范畴

 

  平衡法理论丰富了法基本范畴的形式理论,强调要实现权利、义务与权力之间六对基本关系的平衡,是对法的基本范畴的全面概括。同时,平衡法理论还实现了研究视角的移动,从强调本位转为关注关系的平衡,突破了传统二元对立的研究范式,实现了法本质的回归。具体表现如下:

 

  第,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权利与义务是法的基本粒子,是法律结构的枢纽。就不同社会群体和个人而进行的权利分配和义务分担,应当遵循公平正义的要求,使这种分配保持平衡,这种平衡其实就是平等的具体表现。实现平等,就是要达成平衡。这种平衡要求权利义务的分配首先应满足所有人都具有某些平等的权利,同时出于实质公平的考虑,总体上应向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权利倾斜,有一定的差别对待。就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而言,想要实现平衡,就要做到权利义务的功能对称和互补,防止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当倾斜。通过价值取向的引导,设定科学的规范结构,控制权利义务的种类和数量,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义务的整体效能。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分配必须实现内部与外部的平衡状态,在呼唤权利的同时,更要关注履行或承担义务,增强责任感,把自身责任的承担同整个社会福祉紧密联系起来,而不是追求立刻得到回报。

 

  第二,权利与权利的平衡。权利是一个复合结构体,它主体多元、内容丰富、层次复杂。人们对于权利的性质、权利的交互性、权利的道德基础尤其是权利的边界认识还十分模撒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对自身的权利寸土不让,排斥切于己方不利的义务负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甚至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权利与权利平衡的实质就是在权利冲突的场合下进行合理的价值取舍确立平衡不同利益和权利诉求的制度框架”M,进而解决权利泛化和权利冲突的问题。

 

  第三,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现如今,国家、个人之间互动联系已经延伸到了全球,国家和社会之间区隔不再。科技发展的同时,生活方式和制度却没有充分地随其发展,以领土利益为立场的‘‘政治上的落后性”122394也仍然存在。这导致权力和权利都急速膨胀,方面权力和权利都有集中以求控制和实现的趋势;另一方面它们又前所未有地被分散和限制。过去我们一向强调的令行禁止、上行下效的垂直关系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对私权利无限制的过度彰显显然也不足取,二者都会导致公平和效率的失衡。当今中国社会结构呈现出‘‘政府、公民社会和市场三个基本部分相互交织的格局,它们分别反映了不同的规范特性和不同的价值取向,这三种因素又结合成一个整体”21。平衡法理论把简单化的纵向关系转换成了平面的、双向的、多元的、动态的、柔性的结构。在国家权力的结构和过程中,编织进了个人和市场的因素,使得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处在一种互动的平衡关系中。

 

  第四,权力与权力的平衡。权力与权力平衡的实质在于维持权力与限制权力之间的平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M3要实现权力与权力的平衡,就要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注重顶层设计,把握好放权与限权的关系。必须有事前的强制性约束以及清晰的责任划分,亦即科学限权。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它是多元权力的持续互动、信任合作、理性对话与协调平衡。因此,我们提倡合作、沟通的精神,权力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流、商谈和论证来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通过有效的制约、激励和协商机制来实现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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