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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到“规则法”,再从“规则法”到“活法

2016-03-17 10: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考察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各种法律思潮,可以发现西方法律理论的研宄重心发生了两次转变,即在18世纪以前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理论的重心在自然法,自然法理论是当时的主要法学流派;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然法理论势微,以规则法为研宄中心的分析法学盛行;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重视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的研宄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兴起,并越来越繁荣,自二战以后成为西方法学流派中分支最多、势力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派这种转变概括起来,就是说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研宄重心从自然法规则法,再从规则法活法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不是偶然的,而是因为一系列的社会原因促成的,具有历史必然性下面,我将试着分析一下导致这种转变的社会原因。

 

  一、自然法阶段

 

  自然法英语为naturelawlawofnature,是西方

 

  自然法学派所使用的一个概念。自然法是相对于制定法而言的,是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性质更为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一切的人而非只适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时间或空间内的某一社会。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制,而是根据有理性的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着;故人凭借其理性即可以察知或认i识自然法是形成一切个别行为规则的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范的内容善与恶、公平与否的标准换言之,自然法学者一般都承认有一种较高法或理想法存在,它是实证法的终极根据同时这些学者一般也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并且无不追求绝对的正义。

 

  在18世纪以前的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然法理论是主要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社会上所普遍持有的观念当时,主要的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等都是自然法观念的信奉者。主要的政治法律著作所讨论的问题,重心也在自然我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着特定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

 

  首先,在哲学上当时尚处于形而上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神学阶段一样,都相信终极价值、绝对价值的存在但是,与神学相区别,形而上学是通过思辩的形式来把握终极价值和绝对价值的。这种哲学思想在法学理论上的体现,就是相信在现实的法律制度背后,有一个终极价值和绝对价值存在,它是应然的范畴,正当性的最终根据,这就是自然-法古典时期的自然法逐渐由神的意志转变为人的理性,这种理性的存在,是通过思辩的形式把握的,是非历史的,也是非实证的。

 

  其次,自然法理论是以自然法——制定法二元对立为基础展开的,这种二元对立具有理论上的批判性,也具有理论上的建设性,而这两种属性正好适应了当时启蒙和革命的需要。启蒙和革命的任务是批判中世纪以来的神学观念、封建的政治、经济、法律与社会制度。面对这种历史任务,自然法理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自然法的二元范式提供了批判现实的一切不合理的观念与制度的理论武器,在应然的对照下,一切腐朽没落的社会事物逐步丧失其存在的现实根据。另一方面,自然法理论在批判旧事物的同时,也为新兴的市民阶级提供了一幅建设未来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的蓝图。自然法理论并没有因为猛烈批判现实而走向怀疑主义,相反,它的批判的起点,便是绝对真理和终极价值,虽然这种绝对真理和终极价值在应然之中,但它是被追求和无限接近的。由此可见,自然法理论在为新兴的市民阶级提供批判现实的武器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了社会理想和奋斗目标,在具有批判性的同时,不失其建设性。

 

  第三,在现实层面上,自然法理论能够为弱小的市民阶级提供力量。在启蒙和革命时期,尤其是在启蒙时期,神权观念和封建制度是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观念和制度,是握有国家政权的力量。而市民阶级虽然一天天在发展壮大,但它毕竟不是统治阶级,没有掌握国家政权,所以与它所反对和批判的现实力量相比,是比较弱小的。而自然法理论在表达市民阶级的社会理想的同时,还为市民阶级的斗争提供了力量源泉因为自然法理论强调,自然法是性质更为普遍的行为规范,它或者源于永恒不变的人类理性,或者源于事物之间普遍而必然的联系这种理论至少在舆论上,使得自然法理论相比现存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制度具有更强的真理性和普适性,更容易获得全社会的道义上的支持。同时,由此形成的真理观增添了市民阶级追求体现本阶级意志的社会理想的信心和勇气,使得市民阶级及其代言人能够进行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和革命行动。

 

  总之,正是由于自然法理论自身的特点和当时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使得自然法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理论研宄重心,自然法理论也因此成为当时的主要法学流派。

 

  二、规则法阶段

 

  进入19世纪后,自然法理论日渐势微,规则法逐渐成为法学理论的研宄重心,分析法学一度成为主要的法学流派所谓规则法,是指与自然法相对的、由国家等权威机构制定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实证的规范体系分析法学则是指认为只有规则法才是法、法学研宄应当以实证的规范体系为重心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观这里所说的规则法阶段,是指存在于19世纪的、强调实证法律规范的、盛行分析法学的历史时期。参照一些学者的提法,可以把这种理论和思潮称为规则法律观。

 

  规则法律观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下列四个方面:(1)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适当意义的法不是什么自然法,而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3)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推理规则就可以很好地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享有任何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则法律观的盛行有着特定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具体来说,这种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首先,在哲学思潮上,由于技术革命的成功和进一步的推进,形而上学的思辩逐步让位于理性主义、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通过思辩把握的抽象真理己不能满足资产阶级巩固政权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这在法学理论上的反映,就是自然法非历史的真理观不能令人信服,也不能解决经验层次的具体法律问题,于是理论上便转向于经验问题一一实证法律规范体系。

 

自然法”到“规则法”,再从“规则法”到“活


  其次,进入19世纪后,西方国家反神权、反封建的启蒙任务与革命任务己经基本完成,大多数国家都己经建立起资产阶级国家政权,这便意味着自然法理论的批判任务和建立资产阶级政权的历史任务己经完成,其现实意义减退另一方面,资产阶级面临的现实任务是巩固国家政权,保证政令的畅通,以在社会中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稳定的社会秩序而规则法律观的内容,正好能够满足这一现实任务的需要。因为规则法律观强调国家制定的实证法律规范,这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统一法律秩序的建立,进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的统一。

 

  规则法律观在西方统治时间虽然不长,但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它极大地推动了现代西方的立法活动,使西方在几十年里法律规则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几乎涉及人类的一切生存领域

 

  三、活法阶段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重视对法律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研宄的社会法学理论兴起,并越来越繁荣,自二战以后成为西方法学流派中分支最多、势力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派因此,法学理论和法律思潮进入了活法阶段.“活法”(livinglaw)又叫行动中的法”“事实上的法”(lawasfact)等,与之相对应的是纸上的法”(lawinpaper)本本上的法”(lawinbook)国家法这个概念最初是由埃利希提出来的,后来由庞德、弗兰克等人作了进一步阐述虽然许多学派并不使用这样的概念,例如经济分析法学、政策法学、多元论法学等等,但是它们关注的重心也在于法的实际运行和实际效果,所以也应归在这类思潮之中。

 

  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观,活法的理论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法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实际的社会秩序,在某种意义上说,后者更为根本;(2)法学研宄不仅要注意书本上的法,更要注意法的实际运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联系;(3)法律制度好坏不在抽象的标准,而在于其实际的效果活法理论的盛行同样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这种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首先,自19世纪末以来,一方面,实证思潮进一步发展,实证主义作为一种研宄方法在社会历史科学中被广泛运用;另一方面,社会学理论蓬勃发展,为各种社会现象的社会学研宄提供了理论工具。反映在法学研宄中,便是实证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学研宄中的社会实证主义倾向。同时,大量的社会学方法被法学研宄借鉴和运用,使法律现象的社会实证研宄成为可能。

 

  其次,19世纪盛行的规则法律观只注意到法与国家的密切联系,有的学者如凯尔逊甚至把国家和法律视为一个事物的两个名称,从而否认和割裂了法与其它社会事物,特别是与政治和道德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虽然该规则法律观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和工具性,却否认了法的价值性和目的性,强调了法的独立性却否认了法对其它事物的依赖性这些观点的局限性和片面性,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越来越显现并遭到不断的批判。社会法学派就是这一批判的产物和主要承担者在批判中,他们创立了一种新的法律观并创立了一个新的概念一一活法

 

  第三,自19世纪末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步入垄断阶段,由于技术的进步和分工的发展,社会的连带性质越来越强,社会生活越来越复杂,面对这种社会现实,自然法理论只停留在思辩的层面,规则法学又龟缩在实证法律体系之中,它们都不能有效地解决不断出现的社会问题,所以活法理论应运而生面对新的社会现实,活法理论有一定的优势,它可以通过实际效果确定法律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它可以把法律制度置于相互联系的广阔的社会环境中予以考察和分析,等等。由于活法理论具有这些优点,所以自二战以来,活法理论的势力越来越大,至今尚无衰退的迹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法学理论发展所经历的研宄重心从自然法规则法,再从规则法活法的转变过程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因为一系列的社会原因促成的,具有历史必然性由此进一步引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观念和理论的变化,必然有潜藏在其背后的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就是观念和理论发展的逻辑,法学理论如此,其他社会观念和理论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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